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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执业培训管理办法
编辑:     时间: 2018-4-25     作者:     浏览: 77719

201831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七届十一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执业培训工作,激励广大律师积极完成继续教育,准确、合理认定律师完成执业培训课时,不断提高律师执业素质和综合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培训的主管机构为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律师执业培训是指对执业律师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授课、教育、指导,达到提高律师整体执业能力的活动。

第四条 执业律师应当在年度考核前的一个年度内完成不少于30课时的培训,完成培训课时是执业律师年度考核的必备条件之一。

异地调转来大连的律师应当按其当年在大连的执业时间比例完成相应的培训课时。

第五条 律师业务培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二)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培训;

(三)律师实务操作及律师执业技能培训;

(四)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培训;

(五)与律师业务关系密切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领域专业知识的培训;

(六)律师继续教育培训;

(七)协会认可的其他内容的培训。

第六条 律师业务培训采取集中培训和自主培训两种方式进行。

律师可以参加集中培训或自主培训中的任何培训形式,完成年度培训任务。

(一)集中培训包括线上培训与线下培训,线上培训主要指协会组织开展的各项线上网络远程培训活动;线下培训主要是指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律师参加的业务培训,包括如下形式:

1.协会组织面向全市律师的专家讲座、论坛、专题报告;

2.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组织的专题讲座、专题报告、研讨会、交流会等;

3.协会组织律师讲师团对交通不便或不方便集中地区律师进行的专门培训与交流;

4.协会委托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进行的培训;

5.协会或各专业委员会与行政机关或其他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单位联合举办的培训;

6.协会认可的其他培训形式。

协会鼓励各个律师事务所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活动,对律师事务所自我组织的具有较高业务水准和一定规模的业务培训,可以申报计入培训课时,经过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计入培训课时。

(二)自主培训指律师选择参加上级律师协会或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组织或协会认可的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及律所的内部培训。

第七条 律师参加集中培训的要求

(一)线上培训

律师应妥善保管个人线上培训账户信息,合理安排个人时间完成线上学习并通过考核,协会将在网络后台进行统计管理。

(二)线下培训

1.律师应当于每次线下培训前依据协会通知在指定平台自行报名。特殊情况下,各律师事务所依据协会通知于当次线下培训前将本所拟参加培训的律师人数、姓名等信息报送组织培训的专业委员会秘书。

2.培训开始前律师应当亲自进行入场打卡签到,不得代签。凡代签的,一经发现,代签人与被代签人本次培训均不予计算课时。

3.参加培训律师应当在培训开始5分钟前进入培训场所,并将通讯工具设置为关机或静音状态。

4.参加培训律师应当遵守培训秩序,自觉保持培训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八条 集中培训与自主培训的课时认定

(一)集中培训的课时认定

律师参加线上培训的课时认定,以网络统计认定课时,参加线下培训和自主培训的课时,有结业证书的以结业证书上培训时间认定课时,无结业证书的以实际培训时间认定课时。

(二)自主培训的课时认定

律师参加自主培训的课时认定,需提供如下相关材料:

1.参加业务培训的结业证书;

2.参加上级律师协会或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组织或协会认可的相关院校、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的,提供培训通知、课程安排及参加培训的证明;

3.参加律师事务所举办的律师培训,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申报的培训规模在15人以上,能够提供完整的培训课件、4张以上现场培训照片和参加培训律师名单;

4.发表的业务性文章或论文相关刊物原件(或复印件,但必须注明刊物的名称)及获奖证明;

5.各级律师协会指派参加授课的证明;

6.其他能够证明参加专业培训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全部课时要求:

(一)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前一个年度内独自或联合出版法律专著的。

(二)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前一个年度内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攻读法学硕士、博士学位或法律硕士学位,或脱产在国外学习或进修三个月以上的,需提供年度考试科目合格成绩单作为凭证(国外学习机构出具的证明需有中文译本)。

第十条 执业律师申请免于培训的,应当在课时年度统计和登录工作时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出版的法律专著样书或相关高等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成绩单或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折抵相应的课时,具体折抵课时数量由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认定如下:

(一)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前一个年度内撰写的律师业务性文章,在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的,根据刊物级别,每篇折抵816课时;一篇文章在不同的刊物载体上重复发表的,按其中级别最高的刊物载体折抵课时。

(二)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前一个年度内参与协会或上级律师协会或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组织的论文征集活动并投稿的,每篇折抵8课时;获奖的每篇另加4课时。

(三)执业律师在年度考核前一个年度内受省、市律师协会指派,担任业务培训授课、律师岗前培训授课和为外地律师协会授课的,其授课时间可折抵为等额课时。

(四)执业律师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提交承办业务案例并成功入选案例库的,每篇折抵8课时。

第十二条 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将在每年1月份组织统一办理全市律师执业培训课时的年度统计和登录工作。培训课时统计登录期间各律师事务所以所为单位凭相关凭证或材料到协会秘书处办理课时统计登录。

第十三条 各律所不得为没有完成执业培训课时的律师申报年度考核。待培训课时完成后,方可补办年度考核手续。

第十四条 律师业务培训课时的认定和折抵由大连市律师协会业务研究与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875日大连市律师协会五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的大连市律师执业培训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