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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视角下的政务服务与监管水平提升
编辑:     时间: Aug 21, 2024     作者: 上海中联(大连)律师事务所—姜田龙    浏览: 955

中文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已修改并即将实施,这不仅对公司运营产生影响,对政府的服务与监管能力也提出新要求。新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有五个方面:设专章对国家出资公司的公司治理、运营进行修订;从多个方面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修改;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刑事责任在内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公司设立和退出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以新公司法修改为契机,着重在摸清辖区内各类公司底数、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之间的协调性、加强不同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特长和优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等方面施策发力,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关键词:公司法 国家出资公司 公司治理 社会责任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新公司法”),该法将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针对股东出资义务、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注销、公司的ESG责任、国有出资公司组织机构、公司或股东的刑事责任等事项,均作出重大修订。上述修订不仅对公司的设立、运营和退出产生影响,也对相关监管部门提出新的挑战和要求,这也会对律师的公司法律业务产生影响。深入学习新公司法,对于提升行政监管和服务水平、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律师也应当顺势而为,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和质量。

一、公司法修改的意义

公司是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公司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性法律。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强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方面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公司注册登记数量由2013年底的1033万家增长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万家,《公司法》自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促进作用。但与此同时,“现行公司法律制度存在一些与改革和发展不适应、不协调的问题”,因此,需要与时俱进,结合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公司法。

公司法修改主要有以下三点意义。首先,修改公司法,有助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提升国企治理能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十九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党的二十大均十分重视国有企业深化改革、提升其治理能力等问题,分别提出具体要求和目标。修改公司法是贯彻和落实这些会议精神,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持续提升企业治理能力的需要。其次,修改公司法,有助于完善公司内部治理,增强企业竞争力。公司的竞争力是国家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强,则国家强,同时,公司也是增强国家软实力中的文化影响力、创新精神等要素的重要载体。修改公司法,对于坚持高质量发展、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增强企业国际市场竞争力、提升国家形象具有促进作用。再次,修改公司法,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公司法修改,不仅总结了公司法施行中的经验和教训,还比较和借鉴域外公司法律制度的成熟做法,针对公司设立、发展、治理、和终止等问题均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有利于鼓励投资兴业”,为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发展条件。

十三届全国人大以来,不断有专家、学者和部分部门提出对公司法进行修改的建议和意见。自公司法修改被纳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就成立公司法修改起草组,开展起草工作。先后听取全国人大代表意见、委托专家学者对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向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征求修法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公司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完善后,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

二、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公司法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改:

(一)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坚持党对国家出资公司的领导,即“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二是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法律条文由原来的七条增加到十条。三是将公司法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张到“国家出资公司”,即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四是代表本级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不再仅限于国家或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其他部门、机构根据授权,也可以履行该职责。五是缩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原可以被授权给董事会的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申请破产、分配利润等职权必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六是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超过半数,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可以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再设监事会或监事。七是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二)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一是强化公司出资责任:设置认缴出资年限,新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认缴出资年限不能超过五年,且溯及既往;增加股东失权制度,若股东未按期出资,董事会有义务向其发函催缴,并设置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实缴出资,该股东丧失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加速到期制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缴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二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权资本制,即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只需发行部分股份,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作出授权,由董事会根据公司运营的实际需要决定发行剩余股份。三是对实践中出现的类别股作出确认,包括优先股和劣后股、特殊表决权股、转让受限股等;允许公司根据章程择一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按照反洗钱有关要求,取消无记名股。四是增加简易减资制度,公司按照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进行简易减资,但不得向股东进行分配。

(三)强化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是针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侵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问题,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利用其对公司的影响,指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明确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股东未及时履行其出资义务,导致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负责的董监高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完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明确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 并详细规定了董事和监事的忠实、勤勉义务的内容:忠实义务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勤勉义务为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完善了对董监高实施或参与关联交易、不当谋取公司商业机会、开展同业竞争活动的限制要求。四是进一步细化关联交易规范规则,规范主体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扩展至监事; 适用范围扩大至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交易的范围既包括直接交易,也间接交易;增加规定关联交易报告和董事回避表决权制度。五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六是增加了董监高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这三个罪名的主体从国有公司、企业董监高或工作人员扩大到所有公司、企业的同类人员。

(四)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一是增加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同时要求公司登记机关优化登记流程,提高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二是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统一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讯方式作出决议的法律效力。三是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四是完善公司清算制度,强化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和责任;增加规定,经全体股东对债务履行作出承诺,可以通过简易程序注销登记;规定公司强制注销制度。五是完善股东退出公司的路径,对减少注册资本、转让公司股权或者直接解散注销公司等途径均进行了细化。

(五)加强公司社会责任(ESG)

一是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二是规定国家鼓励公司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三是增加具体的实现社会责任的内容,如规定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公司研究解散、申请破产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听取职工意见,又如在公司内部治理结构领域加强小股东利益保护等具体内容。

三、学习、研究、贯彻新公司法,提升服务与监管能力

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学习研究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坚持宪法法律至上,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顶层设计,发挥专业人士作用,改善和提升政务服务与监管水平,助力一体推进优化政治生态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一)开展调查研究,摸清所在辖区内各类公司、企业底数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国家出资公司均有其特点和不同的权利义务要求,因此,贯彻好新公司法,了解和知晓现有公司具体情况是前提与基础。一是要进行分类调研,针对不同的公司类型和特点开展调查研究。二是要进行数据统计与分析,为建设和完善企业数据库提供素材。三是调查研究的重点为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出资状况、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及董监高之间的关系、企业社会责任等。四是应当对照新公司法的修订内容,对所在地所属国有公司进行更为精细的统计与调研。五是要因地制宜、因企制宜、因时制宜地采用多种调研形式,既实现调研目标,也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二)全面梳理法律、法规、规定等文件内容,确保各项政策和制度之间的协调性

与公司相关的法律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从行政法规来看,有《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从规章及文件来看,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企业注销指引(2023年修订)》等;从党内法规来看,有《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试行)》;现存的规章制度也有可能与新公司法的要求不一致甚至发生冲突等。同时,针对新公司法,国务院或有关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也会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因此,新公司法修订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更好贯彻执行新公司法,有必要全面梳理与实施新公司法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和党内法规及其具体内容,最大可能避免出现错误适用或产生冲突与矛盾,实现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互之间的协调与统一。

(三)加强顶层设计,形成不同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

新公司法实质性修改多达112条,涉及范围广泛,这也导致多个部门原有的服务与监管内容发生变化,实践中也会产生模糊地带或争议问题,不同部门或机构间的协调、配合与协作必不可少。一是开展多部门协同的宣传新公司法专项活动,组织专题研讨会、座谈会、培训会,深入学习研究新公司法的内容,为未来工作做好知识储备。二是针对新公司法修改内容,修订各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等原有的制度规定。三是针对新公司法修改较多的公司出资、公司治理、董监高责任、公司解散和清算、国家出资公司等内容,市场监管局、税务局、国资委、营商局、商务局可以联合研究、制定、出台相关事项办理指引,为公司企业按照新公司法要求进行调整和经营提供方便。四是在组织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过程中,将与新公司法有关的内容纳入其中,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四)设立专家库,充分发挥专业人士的特长和优势

新公司法的实质性修改会直接影响原有的公司登记资料和程序、服务与监管事项、注销方式和程序、监管与执法流程等事项,也可能产生更多的行政复议或诉讼案件,这需要更多专业人士的参与。一是要针对出现的具体问题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做好疑难问题汇总工作。二是要针对问题类别,聘请相关领域专家组成智库,随时为政务服务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意见。三是及时收集外地相关部门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结合地区实际进行修改完善,经专家进行审查后予以采纳与实施。四是从现有的公职律师、政府及各部门法律顾问中进行筛选,组成“新公司法律师顾问团”,由其协助各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五)结合国有企业现状,贯彻落实新公司法相关要求

“修改公司法,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一是按照新公司法要求,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纳入“国家出资公司”纳入公司调整对象。二是要结合实际,落实好关于党对国家出资公司领导:明确国有企业的党组织是否要设置“前置程序”,即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必须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由董事会或经理层作出决定;厘清党组织、董事会和经理层的权责边界;国有独资、全资公司实行董事长、书记、法定代表人由一人担任。三是针对关于章程的制定机构、重大事项的范围与决定主体和程序、是否设监事会或监事等新公司法作出修改的内容,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并进行修改完善。四是对外部董事未过半数的国家出资企业的外部董事进行调整,使之达到半数,并确保至少有一名经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公司职工代表。五是继续建立健全国家出资企业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同时履行好公司的社会责任。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N],2021年12月20日.
        2.李小健.为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法治保障——聚焦新修订的公司法[J].《中国人大》2024(1).
        3.张旦、林丹枫、张一诺.新公司法背景下,地方国有独资公司如何更好发挥外部董事作用的对策研究[J],《上海国资》2024年(2)。

注释:

李小健,《公司法大修:让市场主体更具活力》,《中国人大》2022年第2期第52页。
       详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草案)的说明》,202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