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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按照中组部规定收缴党费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08-06-26     作者: 超级管理员    浏览: 6530
市直律师事务所各党支部: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部[2008]3号)、《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精神和大连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现对市律协党委所属各支部及全体党员交纳党费的执行办法和党费标准作以下通知。
    一、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党支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做好党费收缴工作,不得自作主张,要求党员少交或多缴党费,坚决杜绝不按规定标准收缴党员党费的情况,否则将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按照中组部《问答》的解释,律师党员应属于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中组部规定,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各党支部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规定的比例交纳党费。
    三、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人员中的党员,由于月收入相对稳定,按实际月收入为计算基数,按比例交纳党费。
    四、由于党员律师每个季度的月平均纯收入很难一致,故执行党费收缴的新标准后,各支部应该每季度收缴一次党费,党员不得提前交纳下一季度党费。收缴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上旬。支部收缴后统一上缴律协财务室。对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及时交纳党费的,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党支部每年要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五、按照新规定收缴党费,自2008年第二季度起执行。已经上缴第二季度党费的党员,应按新规定核算,不足部分予以补交。交纳特殊党费的党员不再交纳5月份党费。4月和6月仍按新规定交纳。
 
 
 
                                                 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委
                                                     2008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