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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司法局律管处《关于参加2010年全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10-09-14     作者:     浏览: 1121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10年全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将参加2010年全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中从事律师工作的专职注册律师。离退休后现仍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也可参加评审,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二、评审标准条件

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标准按照《辽宁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辽司[2008]150号)及我省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的精神,对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要求相应的职称外语成绩。

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需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考试内容分为十三个模块,申报者可以其中任意的两个模块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男女年满45周岁,可免于计算机考试。

四、评审办法

高级律师职称评审仍严格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1号)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今年高级律师职称评审仍执行答辩制度,即凡申报评审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者,须由高评委专家组对其学识水平、业绩成果等方面组织答辩;凡未参加答辩的人员,高评委例会时不予投票表决。答辩内容主要是参评人员申报的论文、著作、案例等材料或执业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具体答辩日期及其他事项,另行通知。

五、申报和评审要求

申报高级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需按如下顺序提交以下报评材料(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复印件一率用A4纸,并制成名录,以备审查):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主卷: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此表随主卷报送,不订入主卷

2)正常参评人员填写的《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一,一式十份,A4纸),主卷订一份,其余九份随主卷报送;

3)律师资格、学历、任职资历、计算机合格或免考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译作发表刊物(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必须要有会议提供的证明),荣誉证书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按顺序装订成册;

4)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合同复印件(一式三份),主卷订一份,其余两份及原件随副卷报送;

5)参评律师必须提交市以上人才中心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主卷订一份,其余两份随主卷报送;

6)报送材料同时交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2、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副卷:(需要制作原件清单,列明报送的原件。

1)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任职资历证明、计算机合格或免考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译作发表刊物(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必须有会议提供的证明),荣誉证书,学术(衔)称号和有关证明原件;

2)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开始承办的10本原始案卷卷宗(包括(3)项所要求的5个重大疑难案件案卷);

3)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之后(不含当年)办理的5个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例材料注:并非卷宗,而是案例。应当包括:诉讼业务须有案件经过、起诉书或答辩状或辩护词、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案总结等内容;非诉讼业务须有事件经过、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经历的谈判过程、业务承办效果、办结小结等内容)一式三份

4)两名高级律师对参评人员的著作、论文和案例写出的评议意见(要对每份著作、论文和案例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以一份评议意见对所有上述内容进行评议。要由两名评议人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由两名评议人出一份评议意见。申报二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二级以上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申报一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一级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一式三份

5)参评人员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担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4家以上法律顾问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装订在主卷内)。

3、对参评律师论文的要求

申报二级律师的,须提供本人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在省级以上期刊杂志或研讨会上发表的3篇以上有关律师工作的有价值的业务文章或学术论文。

申报一级律师的,须提供本人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在国家级以上期刊杂志或研讨会上发表的5篇以上有关律师工作的有价值的业务文章或学术论文。

几人共同撰写的论文,第一作者视为1篇论文,第二作者视为1/2篇论文,第三作者视为1/3篇论文,依此类推。

发表文章的期刊杂志必须为法学类,其它相关的期刊杂志不能作为参评材料上报。发表文章的研讨会必须是律师行业内的、被省人力资源与劳动保障厅认可的,其它相关的研讨会不能作为参评材料上报

六、其他要求

1、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省司法厅将对律师高级职称结果在辽宁省律师网站上进行公示(网址:www.lnlawyers.cn)。

2、今年评审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91231

3、请参评人员于927前将报评材料报市司法局律师工作管理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赵怡  电话:83766376

附件:1、附件1.doc 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

      2、 附件2.doc 《辽宁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大连市司法局律管处

〇一〇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