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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宏翔秘书长到市总工会协调工会经费事宜
编辑:     时间: 2008-07-21     作者:     浏览: 2645
    2008年7月21日,市律协秘书长李宏翔受会长委托,到市总工会协调有关律师事务所交纳工会会费一事,并递交了致总工会的函。
   近日,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务局印发了《大连市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13号]。根据此通知要求,我市律师事务所将要交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为此,一些律师事务所纷纷向协会反映,认为在律师事务所中建立工会组织不符合律师行业特点。因为我市多数律师事务所采取律师办案提成或收取固定管理费的分配机制,不存在支付律师工资的情况,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的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征收对象。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已加入了拥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组织——律师协会,依法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和市律师协会交纳会费,在律师事务所内再建立工会组织并交纳工会会费,会使律师事务所重复交纳同类性质的费用。律师协会秘书处根据广大律师的意见,起草了致总工会函,市总工会有关部门表示给予考虑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