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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执行《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编辑: 会员事务委员会    时间: 2011-09-02     作者:     浏览: 5028

各律师事务所:

    《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大连市律师协会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司法厅辽价发(200883号、辽价发(200762号、大发改收费字(2008545号文件制定,经五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通过后于200891日起执行的我市律师行业收费标准,该标准有效期3年,已于2011831日到期。

    今年5月,协会行业发展与规章制度委员会已经就辽价发(200883号《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修订向各律师事务所征集了意见和建议,并上报至辽宁省律师协会。目前,辽宁省司法厅与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的新标准尚未出台。在新的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文件没有发布之前,我市律师事务所继续执行大连市律师协会于2008917印发的《大连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特此通知。

 

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事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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