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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省、悟----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许仁在全市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上的发言
编辑:     时间: 2012-04-12     作者:     浏览: 1686

各位领导及同仁,大家好!

    非常感谢司法局及律协给恒信这样一个机会来宣传恒信品牌,说恒信是一个品牌不仅不能令在座领导信服,也不能令在座的同人信服,更不能令恒信人信服,所以我说恒信是一个品牌实在是太夸张了,只不过在大连立足了,我就姑且说恒信是一个品牌吧,但是,如果放眼全国,更不用放眼世界了,恒信不能称为一个品牌,换句话说,只能说是一个草根品牌。

 

    一、讲,关于恒信的小故事

 

    说到恒信,因为没有成功,所以实际上也没有什么经验,但是领导还是希望恒信讲一讲有关的经验,盛情难却,我就把恒信这些年来走过的历程向各位同仁及领导做个简单的汇报,抛砖引玉。

 

    恒信成立于1994年,是大连市首批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成立之初,恒信就确立了这样一个办所宗旨“恒久信赖、信誉永恒”。信誉永恒来源于自身,恒久信赖来源于客户,如果信誉不能保证,便不可能赢得客户的恒久信赖。在成立之初,恒信还确立一个服务宗旨,就是“优质、高效、全方位”,即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全方位的法律服务。优质高效我们不必多说,任何一个律师或律所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是其立足的保证,律所要想稳定客户,另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是全方位,一个公司,其涉及的业务面可能是多方面的,例如可能涉及金融、房地产、运输(包括海事、海商)、国际贸易、劳资等各方面法律事务,如果一个律所仅能提供其中一个方面的服务,必然会造成客户其他法律事务的流失,甚至客户的流失。所以恒信成立之初便设立了商事、金融、海事海商、刑民等法律服务部门,现在是商事、金融、房地产、海事海商、及刑民五个部门,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为客户提供服务。

 

    为实现上述宗旨,恒信在办公条件上要求很高,成立之初恒信便以每平米1.3美元的租金租了恒通大厦的写字间,在当时可以说是价格不菲,此后,又在98年将办公室搬到了现在的宏誉大厦,从15楼、到21楼,现在是27楼一层。在当年宏誉大厦是大连市最高档的写字间,当然现在是今非昔比了。除了办公室以外,恒信在其他办公条件上丝毫不敢怠慢,恒信付费每人配备品牌电脑、办公座椅,所现有复印机两台、传真机两台、打印机数台,电话会议系统一套,这一系列的办公设施都是为了保障服务质量与效力。

 

    为实现恒信宗旨,光有办公条件是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建立了各种制度,例如:案件管理制度,为了案件管理的的方便,所里在04年花费数万元购置了案件管理方面的软件,内容包括:收案前的冲突检索、案件审批、案件登记、案件归档、案件计时、案件收费等,还包括合伙人特区,即合伙人可以通过该系统查询案件的进展情况以及全所案件的收案、收费、及结案情况;行政人员制度,规定了行政人员的职责及范围;分配制度,规定所里的相关分配原则;合伙人分工制度,规定每位合伙人的职责及权利;录用人员及合伙人准入制度,规定录用人员标准及考核以及合伙人加入的制度;实习律师制度,规定实习律师的进入及管理制度,其中最重要的是与实习律师签署实习协议,并规定对实习律师我所发放相应报酬以保证其在实习期间的正常工作与生活;培训制度,规定律师应适时培训;案件投诉及反馈制度,规定律师一旦被投诉,所里将从律师自身原因分析问题,我们认为,律师被投诉不能全是客户的原因,俗话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律师之所以被投诉,自身一定有工作不完善的地方,所以我们多做律师工作,争取全部退费或尽量多退费以获得客户谅解,恒信经营这么多年,没有投诉是不现实的,但是大部分都被所内解决的方式消化。

 

    为实现恒信宗旨,还需进行专业化分工。恒信不仅建立了相关的业务部门,进行专业化分工,同时恒信还建立合伙人团队,每个合伙人都有一个团队。合伙人对自己团队的业务全面负责,并对案件的质量承担责任,这样更容易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晰,便于管理,充分保障服务质量。

 

    为实现恒信宗旨,还需提高员工待遇。恒信成立至今一直实行的是人性化的管理,尤其是员工待遇方面。社会的发展动力来源在哪里,除了单位、政府的领导之外,最重要的来源是政策的实施者,及第一线的劳动者,就是干活的人,他们是真正创造财富的人,如果干活的人生活没有保障,身体没有保障,干活的精力、动力、体力在哪里?所以恒信非常重视员工的待遇,无论是行政人员还是聘用律师或是律师助理,恒信始终都把他们的待遇放在首位,在这一点上,恒信奉行的是“大家好才是真的好”,这是我最欣赏的一句广告词,人以群分物以类聚讲的是志同道合的人往往能够聚在一起以成大事,既然志同道合,就应该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方能成事。一个人好其他人一定不好,必生嫌疑,事业难成。再者人是在社会中生存的,你要面对的是百态人性、百味人生,有亲人、有朋友,有熟人,有路人。人生之中朋友不可或缺,对待朋友要真诚友好,朋友才能长久。你的员工之所以与你共事是一种双向选择,即你选择了他、他选择了你,既然如此可以说是志同道合,你与员工之间的关系除了同事之外还应是亲人、朋友,如果好事被你一人占有,原来亲人可能与你反目、朋友必将离你而去,你也必然成为孤家寡人,何谈事业?在恒信,无论所的效益如何,员工的待遇是必须保证的,行政人员的工资每年涨,助理人员的薪酬不能低于上年已经是不成文的惯例,除了薪酬以外,我们还给员工午餐补助,所里付费定期为员工体检。

 

    除了上述之外,恒信也非常注重脸面,就是俗话说的面子工程。包括律师着装,文件格式、接待礼仪都有相关的要求及规定。

 

    另外,再讲一讲恒信的logo。恒信的logo创意包括以下内容:(1)包括英文字母HX,即恒信的英文缩写,(2)是由三个人组成,整体造型为大的人字,大的人字中又包含两个人,及H的左面与右面,两个人通过H中间的连线相连,说明恒信的每个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每个人都是恒信不可分割的一员,心心相连,形成一个大的恒信“大的人字”,(3)大的人字本身是一个三角形,具有稳定性,(4)大的人字再仔细看形似高速公路标识,代表恒信人力求高速发展,(5)高速公路上方渐行渐远,立意恒信发展永无止境。

 

    以上的内容用一个字概括就是“讲”,只是讲了恒信的小小故事,不能看作是经验介绍,之所以叫故事,是希望各位从故事中获得启发,抛砖引玉。数年以来恒信虽取得了小小的进步,与局领导的关心与关怀是密不可分的,在当前的大形势下,我们应更加紧密地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创建和谐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二、省,关于大连律师现状

    从恒信多年来的发展经验来看,恒信之所以没有更大的进步,我认为受制于以下因素:

 

    地缘因素:我们的地理位置不同于北京、上海、深圳,我们大连没有大的公司总部、没有大的权威部门及决策部门,所以联络、沟通渠道不畅,在一些大项目上没有联络、沟通渠道的优势,相反是处于劣势,所以在一些大项目的竞争上,我们处于劣势,恒信虽参与过一些大项目的法律服务,但是大多都是配合北京、上海或国外律师事务所的工作,独立参与的机会很少。

 

   体制因素:这里我说的体制不是政治体制,而是大连律师的合伙体制,大家都清楚,大连律所的所谓合伙,仅仅是名义上的合伙,而实际上律师事务所仅仅是律师作为个体户的小市场,说律师是个体户不是我说的,因为我们纳税就是按个体户的标准计算的。恒信虽然在真正合伙上做过探索,但由于各方面条件不成就,未能成功,所以,恒信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由于律师体制上的因素决定了律师只能单打独斗,客户只能把律师个人看的比律所更重要,所以在大连只能有大律师而没有大律所。如果律师名气比律所大,大律师的收入独揽,律所就难以吸引人才。北京的金杜、君和、天伦之所以发展的快,就是因为他们是真合伙,律所名气大于律师。如果律师个人名气大于律所,并且律师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律所的凝聚力势必下降,不仅聘用律师对律所的发展不关心,甚至合伙人层面也会因为客户之争、利益之争产生纠纷,这种情况将导致合伙人各怀心思,甚至有可能互相拆台,最终分崩离析。一个单位如果没有凝聚力,如何发展?单打独斗的律师现状会造成律所难以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营销,因为涉及营销费用、营销成果等各种问题。单打独斗的律师现状还将决定小的律师难以发展,由于律师的名气大于律所,律师的收入成果个人独揽,便会形成利益冲突,真正的利益冲突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市场的利益冲突,由于大律师的名气大,所以客户在选择律师时往往选择大律师,选择大律师之后,大律师又会将客户牢牢地把握住,市场往往被大律师占有,小律师难有机会涉足大市场、大客户,也就是说资源被挤占,说是资源被挤占可能有些夸张,但事实就是这样,因为一个律所是有合伙人及聘用律师组成的,每个人都是律所的一成员,你很难区分哪些业务与律所有关、哪些业务与律所无关纯是律师个人魅力所致;第二个方面是个案的利益冲突,如果一个所的律师接受了一个案子一方当事人的委托,那么该所的其他律师便丧失了接受另一方当事人委托的机会,而这种利益冲突的结果是接受委托的律师受益,其他律师则没有受益。由于利益冲突即单打独斗现状的存在,为了减少或避免利益冲突,作为律师个人的选择只能是化整为零,开办新所、小所,所以大所很难维持长久。

 

    人才因素:当今社会什么最贵,人才最贵。由于受限于地缘及律师体制,以及其他因素,真正律师高端人才很难选择在大连执业,大连律师由于自身现状决定了他们首先要解决的是生活问题,很难找时间、花费用继续深造、学习,所以如果不改变律师合伙体制,大连律师的发展只能是越来越难。

 

    专业因素:由于律师单打独斗的现状,律师要解决收入问题,只能成为所谓的万金油,什么案件都做,什么案件都不是非常专业,很难成为专家会权威律师。恒信虽有专业分工,但并不是非常细,也不是非常专业。在专业方面我非常欣赏我们副会长陈文卿的智库律师事务所,他们所的房地产业务我认为是大连律师专业化的一面旗帜,如果一个所把所有的业务都做的像智库房地产专业一样的专业,而且又是真正的合伙,何愁大连律师的发展?

 

    学术研究因素:一个律师要想取得社会的认可,首先要有成果,其次要将成果公示,以获得社会的检验,如果你的成果不公布,社会如何如何认知,所以作为一个律师应当勤奋,除了做业务外,还应将自己的成果公示。

 

    市场营销因素:执业这么多年,我认为大连律师不太会做市场,恒信也是一样,为什么不会做市场,不是想不到,而是做不到,为什么做不到,单打独斗,很多问题解决不了,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律所难成规模,分配问题、合伙人分工问题、专业分工问题、成本问题解决不了。

 

    以上的内容我称之为省,仅为我通过律师执业及对大连律师了解而自省

 

    三、悟,关于大连律师发展

 

    由于大连律师的现状,大连律师必须谋发展,怎样谋发展,我认为,首先应打破打破大连律所的传统经营模式,创办真正意义上的合伙所。恒信在这个问题上探寻了多年,但是仍然没有找到一条切实可行的线路,但我们仍在努力,办法都是人想的,这里我还得再提到一句广告词,“没有做不到,只有想不到”,但是真正想到又做到是在是太难了,所以这句广告词应当作为我们的努力目标,最近盈科入住大连,他们所的话对我启发很大,他们说有些事不是大家想不到,而是做不到,问题的关键是他们不仅想到了而且做到了。

 

    创办正真意义上的合伙所好处在哪里,我个人的观点有以下好处:

 

    (1)结束律师单打独斗的局面。化零为整,形成凝聚力、核心竞争力,让律所成为律师的小家庭,律协称为律师的大家庭,司法局为家庭的发展保驾护航,有利于创建和谐社会;

    (2)进行更为专业的专业化分工。形成地区的权威律所、权威律师,增加客户的认知度及信任度;

    (3)有利于创办规模所。有利于解决新上岗或青年律师的就业及发展问题;

    有利于合伙人进行分工,例如;可以分出管理合伙人、营销合伙人、业务合伙人,管理合伙人做什么、营销合伙人做什么、业务合伙人做什么都应作出明确具体的分工;

    (4)能够有效解决利益冲突问题。因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伙所应当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但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伙所绝不是大锅饭,每个人都应为所的发展献计献策、勤奋工作。所的发展即是合伙人的发展,也是员工利益的保证。

    (5)降低成本。按现在的单打独斗局面,每一个律师的市场成本是很高的,业务成本也是很高的,什么原因造成的,单打独斗,没有专业专家或权威律师,律所在业界无名。如果一个律所进行了更为精细的专业化分工,形成权威律所、权威律师,那就不是你求客户、而是客户求你,同时法官也会敬你三分,如果这样的局面形成,律所能不发展吗,你还需在办案上东求西找吗?这是不是加快了中国的法制化进程?你说这是不是降低成本?这不仅是降低了律所的成本,也降低了政府的成本。如果一个律所有了一个专职的营销合伙人组建一个营销团队在营销是不是比每个律师都进行营销节省成本?

    (6)树立律所的形象。以营销为例,按照现有的模式,一个律所的不同律师可能对一个客户进行轮番营销,而且说法不一,千差万别,事实上这种事是有所发生的,客户心里是怎么想的,客户还会信任这个律所吗?显然这个律所在客户面前将颜面扫地,何谈形象?

    (7)能够解决律师竞争的无序局面。律师合伙的现状决定律师竞争是一种无序的状态,人的生存是人的第一本能,为了生存获取业务必然穷尽各种所能,无论是合法的还是不合法的手段齐上,如果大连能出现几个真正意义上的合伙所,并且获得了成功,必将对其他所产生积极有利的影响,或合并或整顿,必将改变律师无序竞争的局面,全体律师受益。

 

    除了好处之外,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制约真正意义上合伙所的创立,就是大律师是否愿意奉献的问题。如果大律师没有奉献精神,真正合伙所的创立是难上加难。为什么说是大律师奉献,因为真正合伙所中的小律师是要靠大律师吃饭的,真正意义上的合伙所的创立是不是创立的大律师就一定奉献了,我认为这个事得从两个方面来看,一个是利润率,一个是收益,如果从利润率上来看,你可能是利润率下降了,比如你案件收入是300万,利润率60%,你可以获得180万的收益;但是如果真合伙后,你的案件收入达到了600万,利润率为40%,你可以获得240万的收益,利润率是下降了,但是你的收益增长了,利润率为什会降低,降低的利润率跑到哪里去了,跑到了你律所其他家庭成员的口袋里了,为大家谋了福利,造福了更多的人,谁会感激你,因你而受益的人会感激你,你说这样的家庭能不团结吗,能没有凝聚力吗?这是一举四得得的好事,自己的收益增加了,又为他人做了贡献,事业又得到了发展,又增加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所以真合伙大律师是否有利益损失是不能确定的,这取决于各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律所经营的问题。

 

    当然,真合伙还有更多的问题需要探讨,比如合伙人是否志同道合的问题、分配制度、管理模式、退伙制度、人员稳定等问题,对这些问题虽有所考虑,但还不系统,有待于继续研究。

 

    以上的内容我称之为悟,仅是个人的有感而发所悟。

 

    以上所讲,除了恒信的小故事之外,所省所悟不一定正确,旨在抛砖引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