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律协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各位委员:
为了便于本专业委员会成员工作及业务交流的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专业委员会已建立了QQ群,群号为172093063,要求本专业委员会委员全部加入,并且均需实名加入,注明为房地产建设工程群委员。
二、2011年本委员会已对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目录进行了整理,现要对具体内容整理校对,需各位委员共同参与。请各委员接到本通知后,到QQ群中查询委员会分配给每位委员的工作内容,要求在本月25日前整理完毕,相应的格式要求及各委员分工见附件一。
三、其他符合条件的律师想加入本专业委员会的,可向本委员会秘书长何萍申报,电子信箱:heping@fada-lawyer.com。
四、对无故不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的活动或拒不接受交办的研究任务的,将依照《大连市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处分。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2年4月5日
附件一
1、整理文档的格式要求
(1)页面设置:页边距上、下均为2厘米,左右均为2.5厘米,装订线0厘米,装订位置在左。
(2)字体为新宋体,法规题目字号为小二、章为小三,节为四,正文为小四,行距为固定值21。其中,题目、章、节与条均以黑体显示,每一章与上面正文部分间隔一行。
示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改并公布施行。) (备注:该部分简短归纳最初颁布时间和最后修正时间及修正后的施行时间即可)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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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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