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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2012年9月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12-09-07     作者: 实习管理委员会    浏览: 3240

关于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的通知

 

各实习基地律所: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决定对实习期满人员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20129月前实习期满,拟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均为被考核对象。

二、考核依据: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和【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三、被考核人员需要准备的材料:

1、实习基地律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含指导律师对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及执业能力出具的考评意见(可填入实习鉴定书内);实习人员撰写的实习总结(可填入实习鉴定书内);

2实习人员考核表

3、实习日志(记录必须真实,反映出本人在实习期间的实务训练内容);

4、完整的原始办案卷宗(业务种类不限)一本,须具备:

1)法律文书原件;

2)实习人员起草的诉讼或非诉讼文书;

3)实习人员案件工作记录;

4)实习人员办案总结;

5)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5、实习调查问卷;

6、承诺书;

7、实习证。

四、考核程序:

1、申请实习考核人员认真据实填写实习鉴定书,经实习基地律所和指导律师审核并填写意见与鉴定后上报协会。

2、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对实习人员提交的材料,按“规则”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填写的实习日志和办案卷宗进行书面考核,必要时予以调查核实。

3、在书面考核的基础上对实习人员进行面试答辩,主要检验被考核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品行表现等情况。同时围绕实习人员参与承办的案件,考核执业的基本技能情况,审核是否具备执业的基本条件。

4、根据考核结果,做出合格、不合格或延长实习期的决定。考核合格的,在《实习人员登记表》签署意见。

五、要求:

1、各实习基地律所要在928将所有材料以所为单位报协会秘书处,不收取个人提交的材料;

2、申请实习考核人员应按要求认真填写上报考核材料,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面试(具体时间、地点请关注网站通知),不参加者视为放弃考核资格,不予补考;

3、各实习基地律所要严格遵照“规则”的规定做好对实习人员的审核和材料申报,审核和材料申报要实事求是,必须为本人填写,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将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4、以上材料须用A4纸打印,签章处需本人签名或所内盖章;

联 系 人:林路

联系电话:82305666-605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工作委员会

                      2012年9月6

附件一:实习鉴定书(空白).doc

附件二:实习考核表.doc

附件三:实习调查问卷.doc

附件四:承诺书.doc

附件五: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附件六:辽宁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