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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员律师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15-8-10     作者:     浏览: 11244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大律委发[2015]3号

市直属各党支部:

    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员律师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已经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委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委

                              2015年8月7日

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员律师普法讲师团工作制度

 

根据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委《关于调整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员律师普法讲师团的决定》,结合党员普法讲师团组建以来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讲师团全称为:大连市律师协会党员律师普法讲师团(以下简称讲师团)。

二、讲师团隶属于大连市律协党委领导和管理。

三、讲师团宗旨:发挥党员律师先锋模范作用,同热心公益事业律师一道,通过义务普法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法律知识,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为构造法治社会贡献力量。

四、讲师团任务:紧紧围绕律协党委的中心工作,发挥律师行业职能作用,深入基层和群众,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进行法律知识宣讲,推进法治建设,树立我市律师良好社会形象。

五、讲师团的组织机构及成员构成

1、讲师团设团长一名,由律协党委任命;副团长若干名,由团长提名报律协党委备案;秘书若干名,由团长任命。

2、讲师团成员主要由党员律师、入党积极分子及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的律师组成。

六、讲师团成员加入条件及程序

1、讲师团成员的条件:热心公益事业具有奉献精神,以身作则并具备一定讲课能力及实务经验;

2、讲师团成员加入程序为:个人申请、律协网站公开吸纳,经讲师团考核审查后加入并报律协党委批准备案,必要时讲师团可聘请资深律师作为成员。

3、讲师团成员退出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讲师团秘书备案。

4、讲师团每年对团员本年度表现实行考核,对违背讲师团宗旨理念或损害讲师团声誉的,经团员大会表决,取消或暂停其成员资格。

七、讲师团工作守则

1、讲师团成员要服从讲师团的安排和领导,努力完成讲师团布置的工作任务;

2、讲师团成员要以身作则,为树立大连市律师良好形象起表率作用,体现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对任何普法宣讲单位和个人不收取任何报酬或经费;

4、遵守讲师团规章制度,积极参加讲师团的各项活动,维护讲师团整体荣誉;

5、讲师团定期举办培训和交流活动,根据不同的讲课群体,统一制定宣讲大纲,每位宣讲成员提前做好备课和准备工作;

6、宣讲成员要衣着得体,体现党员律师风采。

八、奖励和表彰

讲师团每年进行一次工作总结,对工作突出者进行奖励和表彰,并将成绩优异者向律协党委和协会推荐,作为律协和上级党委考核选拔先进分子时的参考。

九、经费使用

    律协党委和协会将提供一定经费作为讲师团工作开展的保障,经费使用按照协会规定的报批程序。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