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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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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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现就我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省厅要求,实习人员必须在有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实习,经由省厅批准的具有指导律师资格的律师负责指导。
二、每位指导律师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三、符合条件的实习人员可与有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联系。
四、由于中华全国律协4月下发《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协议》、《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样式及《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因而具有实习基地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及拟在本所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先行准备相关材料,上报材料的时间和有关事项请查看网站通知。
五、其它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doc
附件二:实习基地和指导律师名单(局).doc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07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