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是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组织形式,是由一个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投资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主要特征是设立人投资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由设立人个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所的出现,是从深圳、北京、上海等城市的试点开始,不断总结经验,最后在2007年修订的《律师法》中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个人所的地位。从此,个人所在不同地区的设立,从数量上不断地增加。个人所的出现是社会不断发展的需要,也是律师行业发展的必然。个人所的出现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发展都有其自身不断完善的过程以及外部从制度上给予扶持帮助其稳步发展壮大的过程。
一、个人所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门槛高。有很多人认为个人所的设立,门槛低,这个观点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从现行《律师法》的规定来看,设立个人所的门槛比合伙所要高。《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从设立人的执业经历来看,个人所的设立人要求执业经历比合伙所的经历要长两年。执业经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代表着设立人在从事法律服务的阅历、经验、能力,这足以说明,设立个人所的条件要比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条件要高。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该办法第九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需要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根据合伙律师事务所的需要三名以上合伙人的规定,个人所的出资与合伙律师事务所相比,是等于或者是大于后者的出资分摊数额。《辽宁省个人所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有不少于八十平方米使用面积的办公场所(写字楼),个人律师事务所副省级市有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其他城市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县(市)有人民币十万资产。黑龙江省《律师事务所设立审批制度》中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的不少于50平方米的住所;合伙律师事务所30万元;个人律师事务所驻所地为省会城市的30万元;驻所地为市地中心城市的20万元;驻所地为县(市)的10万元;驻所地为贫困县、边远县(市)的5万元。这些规定显然要比合伙所的要求要高。因此,不能片面地认为个人所的设立门槛低。
2、个人所人员数量受到限制。《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对个人所的人数没有规定。但是《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司法部备案。”这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的设立的规定,又有所不同。有的省份一位律师就可以申请,而有的省份则要求两位以上或者设立人可以聘用一至2人。对个人所人员的限制阻碍了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壮大。
3、对进入个人所的律师进行限制。有很多省份规定个人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不得聘请兼职律师。这个规定导致了案源较好的律师不愿意加盟到个人所执业,从制度上就决定了个人所是不会发展壮大的。
4、税收政策束缚了个人所的发展。虽然国家有统一的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但是各省又有自己的政策。导致个人所享受不到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国家规定,小微企业的税收的征税起点由原来的两万元增加到三万元。有的省市的地税则仍然实行的两万元作为起征点。这样无疑增加了个人所的税收成本。另外,现行的税收规定了不超过征收起点的不交营业税,这个规定是利好的规定。但是不应当超过征收起点后所缴纳的税率比合伙所还要高,而且还要实行全部收入作为征税起点,则不利于个人所的发展。
5、费用大,增加了设立人的经济压力。从会费上看,合伙所与个人所的会费大多数的省份是一致的。会费在5000元左右;房租高,以县级城市为例,80平米的非住宅房屋的租金在4万元左右;支付聘用人员的工资是一笔很大的开支月均9000-10000元。分别是:聘用的律师的工资在4000元/月左右,聘用的内勤人员工资月工资在2500元/月左右,加上人均社会保险费人均1300元/月,聘用的兼职会计500元/月。其他捐款也是按照以律师事务所为单位交纳。个人所的运营成本每个月在12000元左右,年运营成本在15万元左右。以合伙所的人数5人为例,每人承担的是3万元,个人所的设立人则要承担15万元。这样合伙所的费用可以从其他律师交给所里的分成中抵消,人数越多,分摊到每个人身上的会费越少;而个人所的会费基本上是由设立人个人承担。这样两相比较,合伙所完成了3万元的收入后,再收入就是工资,而个人所完成3万元的收入后仍有12万元的费用在等待设立人去完成。所以个人所的设立人开设律师事务所的成本高,压力大。
6、工作时间长。合伙所的工作量靠大家完成。个人所的设立人为了树立好的声誉,需要亲力亲为。比如,设立人要亲自接待当事人,只有亲自接待当事人的咨询,才能赢得当事人信服,才会将案件委托设立人进行代理;而合伙所有律师值班制度或者设立专人接待咨询。比较而言,个人所的设立人的工作量大,白天接待当事人,晚上要整理案件资料。即使是双休日也要加班。
7、个人所办公场所设立的限制,不利于设立人降低成本,不利于律师事务所直接服务于百姓。有的省份规定个人所原则上可以选择居民居住区附近的办公场所,但不得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办公楼或者写字楼租金要高,离百姓有距离;而居民楼离百姓近,且租房成本低。
8、人为规定《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外的出资项目,加大了开设个人所的难度。有的省份规定个人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另外还要规定个人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风险对合伙所或者是个人所实际上是一样的。假如合伙所没有此项规定,单纯对个人所进行规定,有对个人所歧视或者不放心的心理。
9、对设立个人所的律师要求必须有本地户口的规定,限制了个人所的设立。律师的职业特点决定了律师流动性大。如果对非本省份户口的律师,想在该省开设个人所进行限制,本身就是一种歧视。
10、社会上的偏见,使个人所的美誉度降低。有的人来到个人所从外观上看律师人数少,加上税务登记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则导致了当事人对个人所的律师不信任。
11、禁止个人所接受实习律师。基本上所有的省份都对律师实习场所有规定,比如要求10人以上的律师所,经过考核后由省级司法厅确定为律师实习基地。因此,个人所人数大都少于10人,基本上没有被授予确定为律师实习基地的可能。
二、解决阻碍个人所发展的对策
个人所发展壮大,是一个利国利民利己的好事。理由是可以大大改变各地律师分布不均的状况;有利于法律的宣传普及;有利于降低当事人聘请律师的成本;有利于带动就业;有利于律师队伍素质的提升。因此,应当允许个人所按照客观规律、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去发展。
(一)从政策等层面为个人所的发展壮大创造条件
1、个人所与合伙所设立的门槛都应当确定一个相对均等的门槛。社会层次的多元化,必然决定律师事务所形式的多元化。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如同人们到饭店消费一样,装修豪华的高档酒店应当有,物美价廉的普通饭店不可缺。当事人从事的职业不同,其收入高低不等等因素也决定了多种律师事务所形式存在的必要性。从服务大多数人的需要来讲应当更多地发展服务灵活的个人所。这样,应当将个人所设立的门槛降低。使个人所设立人的执业经历统一到三年的规定。出资额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有所区别,但是应当与《律师法》规定的出资额相一致,不应当突破三十万元。
2、鼓励律师进行合理流动,对个人所聘用律师人员不进行限制。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目的就是提供法律服务。作为设立人可以根据律师事务所生存、发展需要决定聘用律师人数的多少。可以让个人所的人数与合伙所的人数相当,合理的律师流动,也有助于律师更好地服务社会,服务于当事人。法律服务市场的需要,自然决定了律师的合理流动。只有律师的合理流动,才能有助于个人所的发展壮大。
3、尽量减少进入个人所的律师进行限制,创造条件促进个人所的生存、发展、壮大。允许个人所采用与发展相适宜的用人方式,个人所可以聘用受薪制的专职律师,也可以聘用分成制的专职律师及兼职律师。禁止兼职律师到个人所执业没有任何意义,实属不必要。有部分律师愿意做受薪制律师,设立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聘用薪酬制律师的数量。聘用分成制律师,可以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收入,减轻设立成本,有利于个人所的发展壮大。
4、让个人所充分享受到国家优惠的税收政策,同时平衡个人所与合伙所的税收。允许个人所的设立人的工资计入成本。
5、降低设立人设立律师事务所的费用。从会费的收取上进行改革,可以实施与律师人数挂钩形式的会费收取标准。或者降低个人所的会费收取标准,减轻个人所的负担。
6、办公场所的位置及面积的限制应当减少。减少办公用房面积的规定,会使个人所办公房屋租金的降低。个人所的办公场所应当与开设律师事务所的需要相适应,使用面积可以五十平方米作为底限。是否可以在居民楼内设立办公场所,由设立人根据法律服务的需求决定。不断壮大后的律师事务所,自然会选择地点好、面积宽敞的办公场所。
7、减少与法律、法规不适宜的规定。既然已经规定了个人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没有必要规定个人所应具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因为大多数律师协会已经实行律师执业保险,这样就可以化解或降低律师的执业风险。
8、对个人所的设立律师,没有必要规定必须有本地户口。律师的职业特点就是利用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服务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从事违法行为的话,《刑法》、《律师法》等的相应法律对违法、违规的律师如何处罚都有规定。另外,也可以规定非本地律师开设的个人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后没有得到解决的暂缓执业,也不得调转到外省市进行执业。
9、由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登记机关协调,改变税务登记证上注明“个体工商户”的标注,统一为“个人出资所”,尽量减少社会上的偏见,不使个人所的美誉度被人为地降低。
10、在部分地区开展个人所接受实习律师的试点工作。试点律师所的条件:首先,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能力强(二级以上律师职称)、多次获得省市级荣誉称号、社会信誉度高的个人所;其次,在允许设立律师实习基地的个人所中的律师人数可以是不低于3人的律师所;再次,经过一段时间的试点,在各地实行从严考核、推广。
(二)自身努力是才能使律师事务所不断发展、壮大
1、建设政治坚定,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律师执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规定去做,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2、合理设计经营模式,实行科学管理。按照《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各种规章制度。坚持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化、经常化。这又与人员多少等因素有关。个人所人数的增加,可以进行合理的分工,工作可以化整为零,各负其责,才能使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下去。
3、树立“做专家律师,建精品律所”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个人所要“外树形象,内练真功”,向精品所发展。个人所的发展壮大,“内练真功”是前提,通过过硬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这样才会有不断的案源。“外树形象”是关键,个人所也应当通过义务普法宣传等公益活动提升律师事务所的声望。好的人品及良好的执业道德,尽心尽力地服务定会赢得当事人的赞誉,当事人也会愿意将法律事务交给你做,形成良性循环。
4、个人所业务要侧重专业化。个人所的严酷的生存环境里,除了受法规制约,还受现实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的影响。个人所如果不做专业化服务,不讲求高效管理,那么个人所就没有优势可谈了。但是,在不同地域里的个人所专业化的程度要有所区别。在县级城市里,可以在做好传统的律师法律服务业务的基础上,尽量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这个层面的个人所专业化程度不要太强。而省会城市或市地中心城市的个人所,因法律服务市场资源优厚、充足,专业化程度可以强些,以保持生存力,提高竞争力。
5、个人所也应当有适合自身发展的文化理念。人们常说:人总是要有点精神。这种精神实际上就是不断向好的想法、做法。比如,通过“杯水情暖”做法为当事人送上一杯水,让他们焦虑的心情得到温暖;通过“节日福利”做法使所内的工作人员不会感觉到自己低人一等;通过相应的集体活动增加所内的凝聚力。
6、依法为所里的律师、辅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交纳,一方面是相应工作人员依法应当享受到的待遇和保障,另一方面是降低执业人员的职业风险及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让所里的所有人员没有后顾之忧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之中。
总之,随着各相关部门对个人所的发展不断地关心、支持,在管理上制度上的不断总结经验,加上律师的不断努力,成熟、健康、向上的个人所数量将会不断增加,其优势作用也会不断得到彰显,也能够为国家的法制建设及中国梦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作者单位: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
范作辉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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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