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慈善总会《关于开展大连市慈善事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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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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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大连市慈善总会《关于开展大连市慈善事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符合评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将自荐表、500字简要事迹材料(另附)打印稿及电子版,于9月30日上午11时前报市律协秘书处。
大连市律师协会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大连市慈善总会文件
大慈总发[2007]46号
关于开展大连市慈善事业
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慈善总会(筹备会):
大连市慈善总会于2004年10月成立以来,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和社会各界的热心关怀支持下,慈善事业得到快速发展,在慈善公益活动中涌现出许多先进单位和个人。为规范评选活动,表彰先进、弘扬慈善精神、展示捐赠者的社会责任形象、树立扶贫帮困良好风尚、促进我市社会和谐发展,市慈善总会决定在成立三周年之际,开展一次大连市慈善事业先进单位和个人评选表彰活动。以后每两年评选一次。
一、评选范围
2004年10月至2007年10月期间,在赈灾、扶老、助残、救
孤、济困、助学、助医以及支持文化、教育、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中向本市各级慈善机构(含区市县慈善会)积极捐赠善款善物,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
二、评选条件
1、获单位奖评选条件主要以对社会慈善事业做出的贡献为依据,其慈善业绩为2004年10月以来,累计捐赠1 000万元以上,并在2007年度捐赠100万元以上的单位;累计捐赠500万元以上,并在2007年度捐赠50万元以上的单位;累计捐赠50万元从上,并在2007年继续做出捐赠贡献的单位。捐赠物资按其折旧金额计算。
2、获个人奖评选条件既考虑个人对社会慈善事业的捐赠,也考虑为社会慈善事业做出的其它贡献,慈善业绩为2004年1 0月以来,累计捐赠1 0万元以上的个人;累计捐赠1万元以上的个人;在义务献血、救助孤儿、助学、义工等社会公益方面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以及组织本单位(系统)完成200万元以上捐赠任务的个人。
三、奖项设立
单位奖设立:(1)大连市慈善事业特别贡献奖;
(2)大连市慈善事业突出贡献奖;
(3)大连市慈善事业优秀奖。
个人奖设立:(1)大连慈善家;
(2)大连慈善之星;
(3)大连慈善人物。
四、评选方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慈善总会自荐,也可由区市县慈善总会推荐,自荐或推荐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填写推(自)荐表,提供简要事迹材料(限500字),连同捐赠收据复印件于2007年10月10日前报大连市慈善总会评选办公室。经过评选办公室进行初选后,提交秘书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研究,最后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常务理事会评议审定。
五、表彰方式
对评选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由大连市慈善总会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和荣誉证书。并在“2007大连慈爱月”活动期间举行颁奖仪式,组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六、具体组织
评选活动设评选办公室,负责评选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评选办公室由市慈善总会驻会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和副秘书长及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评选办公室设在大连市慈善总会302室。
地 址: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号,邮编:116001
联系电话:39855671、39855672
传 真:39855672、39855689
邮 箱:dlcf_2004@163.com
附件:《大连慈善事业奖项推(自)荐表》
大连市慈善总会
二OO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