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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08-01-07     作者: 超级管理员    浏览: 3181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市律协2007年11月8日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对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行修改的决定,常务理事会成员对《章程》进行了初步修改。现将该《章程》(草案)修正稿(见附件)予以公布,请各律师事务所讨论并提出修改意见,为便于修改特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改《章程》的有关情况
    现行《章程》是2005年3月我市召开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重要文件,它对于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组织机构,规范协会职能,发挥协会作用以及规范律师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是规范大连市律师行业发展的指导性文件。
    第四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认为,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形势和律师事业的发展,现行《章程》已不适应当前发展要求,对其中存在着条目不清,针对性不强,字句不规范,表述不准确,规定不完整等问题应该进行重新审视;根据新修改的《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和国家对行业协会发展的要求,有必要对现行《章程》进行修改。本草案是经过各位常务理事、监事长对《章程》提出初步修改意见,由会长在收集、归纳、借鉴的基础上统稿,再报请市局机关征求意见后提出的,拟经各律师事务所讨论提出修改意见,为提交即将召开的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做好准备。
    二、对《章程》(草案)修改稿的审视方法
    为了便于各律师事务所知道对现行《章程》进行了那些修改,我们以现行《章程》原文为底本注明符号予以提示。凡划有横线的文字为新增加的内容;凡带有括号的文字为拟删除的内容;凡整条删除的在本条前注明删除。各律师事务所可根据上述提示,了解修改情况并提出再修改的意见。
    三、对征求《章程》(草案)修改意见的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组织召开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认真组织律师对《章程》(草案)进行讨论。对《章程》中事关律师权益、制度、机构及选举程序、行业协会发展等相关内容进行讨论,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者建议。
    (二)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讨论中提出的意见或者建议整理后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市律协,上报的截止时间为1月17日。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08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