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颁发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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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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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员:
大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将于2008年3月12日至3月21日(3月15日、3月16日公休),在规定的时间内,颁发2007年《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请《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员携带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和证书工本费35元,到大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2510室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须本人来确认,不得委托他人代领(若特殊情况,必须委托他人代领的,须持有本人委托书及相关的有效证件,但后果自负)。
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司法部颁布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到发证机关进行证件的备案和变更备案。
办公地点:西岗区新开路金福星大厦西门2510室
办公时间:上午08:20—11:20
下午13:00—16:20
联系电话:83766603
联系人:于书堂
大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
2008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