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是当今全社会面临的头等大事。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疫情防控中衍生出的企业劳动法律问题,关系你我他,困扰着当事人。别着急,大连市司法局携手市律师协会抽调精干律师组成大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关系法律服务团,免费解您忧帮您忙。在此期间,欢迎全市企业、职工拨打以下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咨询您所关心的因疫情导致的劳动关系法律问题。
辽宁鸿海律师事务所 张丹 15042446002
辽宁宪御律师事务所 刘艳 18640973095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雒园园 18940965085
辽宁先河律师事务所 陈宏伟 13009448877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王晗 15998596329
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 张红 18941359909
辽宁金菱律师事务所 卫祎 13998406369
辽宁恒义律师事务所 李龙江 13190183868
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 姚艳艳 13674260316
辽宁顾阳律师事务所 杨静丽 13998613567
您也可以在以下问答中找寻您所关心的问题答案
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劳动法律服务团解答法律问题汇总
一、关于企业延迟复工期间劳动报酬的发放问题
1.问:2月3日到2月9日企业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员工能否要求加班费?(提问2人次)
答:企业在2月3日到2月7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的,正常支付工资,不存在加班工资的问题。2月8日和9日(星期六、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按照200%的标准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雒园园、刘艳)
二、关于企业复工后劳动报酬发放问题
2.问:关于员工回连需要隔离14天和部分员工因受因疫情影响不能返回期间工资如何发放?(提问6次)
答: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需要正常发放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但可以选择带薪年休假,也可与员工协商支付生活费。(张丹、陈宏伟、杨静丽、卫祎、张丹)
3.问:企业复工后可否使用带薪年休假代替不能到岗这段时间的工期?
答:根据人社部下发的《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陈宏伟)
4.问:企业复工后受疫情影响,对于没有按时返岗的员工,企业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陈宏伟)
5.问:医药代表咨询复工有危险,能否和单位协商要求不上班,仅发放基本工资或者部分费用?
答:可以协商,并告知企业复工需要的准备,员工主动要求仅发放基本生活费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但在可能的条件下可以网上或者电话办公。(张丹)
6.问:疫情期间,如果我们建议休产假结束的员工在家待岗,其待遇从第一个月开始就按照生活费发放是否可以?(提问3人次)
答:不可以的。关于工资发放问题,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市人社局都出台了相应的政策,根据上述意见,不能够及时复工的话,可以和职工协商优先安排带薪年休假,或者其他企业的福利假。如果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那么工资是照常发放的。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果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张红、陈宏伟、雒园园)
7.问:单位员工几百人,怎么和员工协商先抵休年假,跟员工协商一致比较困难,不知如何操作?如果经协商员工既不同意使用休年假又不同意降低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呢(因为单位长时间不复工,已经很困难了,如果都按原工资标准的话单位承受不了)。
答:如果单位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可以建一个职工代表大会微信群,工会人员也要参与,这样关于统一休年假及企业经济困难需要在此期间降低工资标准的,必须经过职工代表及工会协商同意,并保留协商内容的微信证据,待复工后通过备忘录并附微信截图的方式补书面程序,并做好向员工逐一通知协商结果的工作。如果单位与职工代表及工会无法协商一致的话,关于统一休年假的事,可以根据《带薪年休假条例》的规定,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单方面决定统一休年假的时间,但需要注意休年假期间按正常工作期间的标准支付工资,此期间即使职工代表和工会同意降低工资标准也是违法的。另外年假后的不能复工期间,如果无法协商一致同意因单位疫情经济困难同意降低工资标准的,那单位在一个月的停工期内必须按劳动合同的标准支付工资。(刘艳)
三、关于复工后停工企业的劳动报酬发放问题
8.问:如果企业停工,企业不向员工支付工资如何解决?(提问5次)
答: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正常发放工资,超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发放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80%的生活费,保险公积金正常缴纳。本次疫情的发生是国家、企业乃至员工都不愿意看到的,建议您首先与企业友好协商解决,想必企业是会理解的;如果协商不成,再通过正规的法律途径解决。(陈宏伟、杨静丽、张丹、刘艳)
四、关于疫情期间对劳动关系影响的问题
9.问:2月10日企业准备复工,可是有一位员工在哺乳期,医疗期,从生完孩子就没上班,找各种理由不上班,当然也交了诊断书。现在该员工没有诊断书,但是以产后身体不好,就医不方便等理由要求休一个月无薪假,企业能否按照旷工处理,然后解除劳动合同?
答:疫情期间,建议协商解决劳动关系,不建议此时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如果能协商一致,暂时按照劳动合同中止处理对企业来讲也是损失最小的方式。(雒园园)
10.问:自己是外地返连员工,1.大连居家隔离14天的规定是什么?2.到2月10日上班我还没有满14天隔离期,单位今天说10号不来上班按照矿工处理,可以吗?
答:1.14天依据是《大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指挥部命令第4号》,外地返连人员一律自行居家隔离14天。2.单位按旷工处理不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在此期间支付工作报酬。员工可以跟企业先协商,通过网上办公等形式提供劳动。(雒园园)
11.问:(1)张女士年前和原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口头约定2020年2月1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张女士和新单位约定2020年2月3日上班。但因疫情影响,外地回连人员需要在家隔离14天,新单位通知张女士2月13日上班。(2)问:2020年2月1日,原公司通知张女士去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张女士没去,张女士问: 2020年2月1日至2月9日期间的工资是否可以向原公司主张?
答:张女士已与原公司约定好2020年2月1日办理离职手续,张女士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按和原公司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按张女士和原公司的约定,双方于2020年2月1日解除劳动关系,张女士是不应该向原公司主张2月1日至2月9日的工资。另和张女士讲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也很艰难,需要员工和企业共担责任共渡难关,建议不要向原公司索要2020年2月1日至2月9日工资。(张红)
12.问:2019年11月份入职单位提出试用期两个月不给缴纳社会保险,问是否合法,另外疫情期间孩子不能上幼儿园没人看孩子,能否以此为由向单位请假?
答:自用工之日起即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试用期也不例外,在家看孩子不能成为请假的理由,可与单位协商解决。(张丹)
13.问:19年11月20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三年,合同约定试用期6个月。2020年1月31日公司通知,让该劳动者自动离职,理由是不能胜任工作。劳动者虽然写了离职申请,但是还未交到公司。该劳动者询问在目前疫情期间,公司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吗?
答:该劳动者咨询的问题实际是传统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问题,在试用期内让劳动者离职,需要公司举证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的理由的相关证据。建议劳动者与公司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就相关事项申请仲裁。不过还要考虑相关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机会成本。(卫祎)
14.问:民营医院中医科护士,单位今天调岗到大楼门口分诊台工作,直接面对各种病人,但是单位拒不提供护目镜等防护措施,仍按照三级防护标准提供保护措施,护士觉得难以接受,据理力争后被单位解雇,如何维权?
答:首先,跟单位再次协商解决,看单位是否按照医学专业领域应该提供的防护级别的措施提供防护;其次,单位还是要解除劳动合同,看清楚解除劳动合同事由,认可解除事由后再签字;最后对解除劳动合同有争议可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以诉讼。(雒园园)
15.问:员工劳动合同到3月12日期满,现单位提出合同到期后终止劳动合同并按照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疫情期间单位这么做是否合法?(2次提问)
答:合同期满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根据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截至目前不具备文件规定条件,因此可以终止合同。(张丹、姚艳艳)
16.问:员工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是3个月,到2月11日适用期满,转正条件是3个月有销售业绩,2月3日因隔离请假问题被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月3日之前没有业绩;后有同事帮忙说话,同事通知我公司又不解除合同了,但公司没有正式通知我,我不想去了,问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果双方关于试用条件约定的很清楚,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达到试用条件的解除合同。因春节之后一直在延期上班,试用期应比照省人社厅“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的规定延长,但是关于试用期的情形相关政策没有明确,现在所有企业都受影响,有些企业已经明确和所有员工都解除劳动关系了,新的工作不好找,最好还是和企业协商解决,现在企业已经不解除劳动关系了,还是继续履行吧。疫情过去,都会好起来的。(杨静丽)
17.问:母亲去年12月份与某酒店签署劳动合同做客房服务员,并约定了试用期,现仍在试用期期间,因疫情影响酒店没有客人,酒店说干不下去了,要求其母亲提辞职报告,酒店这样做合法吗?这种情况下其母亲必须辞职吗?
答:酒店这样做是违法的,属于强迫辞职,你母亲如果不想辞职还想继续在酒店工作,无需写辞职报告,如果因此酒店单方解除你母亲的劳动合同,可以申请仲裁要求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要求违法解除赔偿金,两个请求根据自己意愿和情况任选一种。(刘艳)
18.问:2019年12月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干销售,约定了试用期到2020年2月13日,但劳动合同签字后在单位那没给她,当初录用她时已告知试用期内有销售业绩考核,如果业绩不达标将不符合要求,不能通过试用期。2月3日单位以其试用期即将结束其未能完成约定的销售业绩,已经微信通知她解除合同,今天她的一个同事告诉她已将此事转告领导(是否属实不清楚)并和领导商谈了,说是让她回来上班,但她没有得到单位人力资源部工作人员和领导的确认,这劳动合同到底是解除了还是没解除,单位2月3日的解除通知合法吗?
答:单位2月3日的解除不合法,因为试用期内赶上疫情特殊情况,导致停工及客观因素的影响她未完成销售业绩,不是她的主观原因造成,单位以此为由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单位人力资源和领导没有告知她撤销原解除通知和继续回去上班履行劳动合同的话,她的同事所述她可以回来上班不能起到撤销原解除通知的法律效力。她可以和单位人力资源人员及领导确认同事的话,如果属实,如果愿意回去上班就可以回去,如果没有他们的确认或者因此对单位丧失信心,则原解除通知有效,可以与单位协商违法解除赔偿金,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仲裁。至于单位是否承认签署过劳动合同的担忧,可以主张入职第二个月起的未签合同双倍工资,单位如果因此害怕承担责任就能拿出合同,如果拿不出合同就承担2倍工资的对其不利后果。(刘艳)
19.问:因为疫情还没结束,单位通知他2月10日复工上班,他害怕不想出去和上班,可否现在向单位辞职,如果单位不能马上批,剩下的时间他可以按要求单位给他休事假,直到一个月期满?
答:如果就是不想回单位继续工作,不如和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更好一些,因为毕竟个人辞职需要工作30日后方可属于到期解除,期间如果单位不同意休事假则不能自行强行要求单位按事假处理,并且还可能产生其违法解除如果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被索赔的不利后果,但协商解除不用等30日,只要和单位协商双方都同意的解除日即可。建议友好协商解决。(刘艳)
五、其他劳动法问题
20.问:法定节假日三倍工资是否包括当天的基本工资?
答:不包含。依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4条明确规定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注意是"另外支付",因法定休假日属有薪日,故加上本数,工作一日实际得4倍工资”。《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法定节假日本是有薪日,劳动者即使在家休息不加班,也是有“1倍”工资的,加班的3倍工资基于加班行为产生,不应当包含本薪。(杨静丽)
21问:企业员工在企业工作3年有签劳动合同,员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企业是否要支付?
答:第一,双倍工资是从工作第一月期满之次日到工作满一年,共11个月,不能要求支付3年的双倍工资。第二,双倍工资并非劳动报酬,适用1年仲裁时效,从知道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超过1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双倍工资应自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满1年起的一年内提出,因此,员工提出请求双倍工资的时效已过。(雒园园)
六、关于疫情期间对租赁合同履行问题
22问:受疫情影响,房租是否能减免的问题?(提问2次)
答:根据大连《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稳定生产经营政策措施的通知》(大政发[2020]3号普发)的相关第七条规定: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在相关政策实施中予以优先考虑。因此,承租国有房产的免1个月减半收取2个月;承租非国有房产的政府鼓励减免,具体是否减免需要协商,协商不成诉诸法律时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不会判决承担疫情期间的违约责任,应该会支持延期支付。(杨静丽、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