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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2008年全市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08-09-24     作者:     浏览: 1545
全市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司法厅《辽宁省司法厅关于2008年全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辽司[2008]159号)文件精神,现就2008全市高级律师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如下:
    一、评审范围
    在我市注册的律师事务所中从事律师工作的专职注册律师。离退休后现仍从事律师工作的人员也可参加评审,但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他一切待遇的依据。
    二、评审标准条件
    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标准按照新修订的《辽宁省律师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辽司[2008]150号)及我省人事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要求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完善职称外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11号)精神,对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不再要求相应的职称外语成绩。
    申报评审律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参加全国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全国计算机考试内容分为十三个模块,申报者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两个模块参加考试,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年满45周岁,或符合计算机其他免试条件人员,可免于计算机考试。
    四、评审办法
    高级律师职称评审按照《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1号)规定的评审程序进行评审。
    今年高级律师职称评审执行答辩制度,即凡申报评审人员,须由高评委专家组对学识水平、业绩成果等方面组织答辩;凡未参加答辩人员,高评委例会时不予投票表决。答辩内容主要是参评人员申报的论文、著作、案例等材料或执业中涉及到的有关法律问题。
申报者须提前做好准备,具体答辩日期另行通知。
    五、申报和评审要求
    申报高级律师职称评审的人员,需要提交以下报评材料(提交的书面材料及复印件一律用A4纸,并将提交的相关材料按标准制成名录,以备审查):
     (一)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主卷:
    1、《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一式三份(参评人员请到市人才中心自行购买)。评定表第三页“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填写申报人担任现职务以来的办案数量,以年度分项累计填写。第八页“审批意见”栏中单位审核意见由所在律师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
    2、律师资格、学历、任职资历、计算机合格证或免考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译作发表刊物(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必须要有会议提供的证明),荣誉证书,学术(衔)称号和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并按统一规定装订成册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3、合伙、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参评的,必须提交市人才中心的档案存放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正常参评人员填写《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推荐表》(附件一,一式二十份,A4纸);
    5、破格参评人员须填写《辽宁省破格评审人员审批表》(附件二,一式二十份,A4纸);
    6、破格参评人员现任职务以来年度考核优秀的证明;
    7、报送材料同时交一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一张。
    (二)辽宁省专业技术资格报评材料副卷:
    1、学历证明、律师资格证明、任职资历证明、计算机合格或免考证明,业绩成果获奖证书,论文、著作、译作发表刊物(会议上发表的论文或文章,必须有会议提供的证明),荣誉证书,学术(衔)称号和有关证明原件;
    2、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开始承办的10本原始案卷卷宗;
    3、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办理的5个重大、疑难案件的案例材料(诉讼业务须有案件经过、起诉书或答辩状或辩护词、判决书或调解书、结案小结等内容;非诉讼业务须有事件经过、相关的法律文书或经历的谈判过程、业务承办效果、办结小结等内容)一式三份;
    4、两名高级律师对参评人员的著作、论文和案例写出的评议意见(申报二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二级以上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申报一级律师的,要有两名一级律师分别写出评议意见。即每名评议人要对参评人员的每份著作、论文和案例分别写出评议意见,不得以一份评议意见对所有上述内容进行评议,也不得由两名评议人共同出一份评议意见)一式三份;
    5、参评人员本人现任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担任政府或企事业单位4家以上法律顾问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一份装订在主卷内)。
    (三)对参评律师论文的要求
申报二级律师的,须提供本人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在省级以上法学类期刊杂志或省级以上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3篇以上有关律师工作的有价值的业务文章或学术论文。
    申报一级律师的,须提供本人律师专业级别评定后(不含当年),在国家级以上法学类期刊杂志或全国律师协会组织的业务、学术研讨会上发表的5篇以上有关律师工作的有价值的业务文章或学术论文。
    几个人共同撰写的论文,第一作者视为1篇论文,第二作者视为1/2篇论文,第三作者视为1/3篇论文,依此类推。
    六、其他要求
    (一)为防止和杜绝弄虚作假等不良现象的发生,省司法厅将对律师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在“辽宁省律师网”(网址:www.lnlawyers.cn)上进行公示。
    (二)今年评审人员的任职时间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
    (三)报送评审材料的截止时间为10月8日,逾期不再受理。
    (四)报送地点:市司法局律公处(西岗区新开路87号金福大厦2503室)。
    关于律师职称评审工作的其它未尽事宜请咨询市司法局律师公证管理处。
    联系人:王彦辉,电话:83766609。
    附件3.doc  
 
 
                                                大连市司法局律公处
                                                   2008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