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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络平台管理办法
编辑:     时间: 2022-12-26     作者:     浏览: 7607

(2010年9月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会长办公会议第二十五次通过,2011年12月24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络平台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网络平台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络平台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展现我市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及时传播协会的工作信息,提高我市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协会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律师服务。

第四条 协会网站是大连市律师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www.dllawyers.org。协会负责管理和选择注册全国有影响的网络平台中“大连律师”等代表大连律师整体称谓的关键词,且该关键词均链接为协会网络平台。我市任何律师不得以“大连市律师协会”名义在全国有影响的网络平台中注册关键词或域名。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是协会网络平台的主管机构,统一部署协会网络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协会网络平台建设的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制定协会网络平台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会网络平台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协会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负责协会网络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会网络平台运行的策划;

(二)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三)代表协会网络平台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四)对协会网络平台内容进行修改、删除。

第七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网络平台拟上网所有稿件政治审查,确保稿件符合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符合行业管理规定。

第八条 协会秘书处应指定专人担任网络平台管理员,网络平台管理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具体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工作内容;

(二)发布或转载经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审核后的相关信息;

(三)经常查看协会网站所设电子信箱,将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转送分管会长解答或处理,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

(四)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网络管理员经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审核后予以删除或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五)其他应由网络管理员从事的工作。

第九条 网络平台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协会网络平台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协会网络平台的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二条 协会网络平台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协会网络平台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四条 律师行业党委及各级党组织、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监事会、各区市县代表处、协会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各律师事务所均可向协会网络平台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五条 协会网络平台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新闻、工作动态类信息由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审定后发布;通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类文件经分管会长或秘书处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网络平台管理员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协会网络平台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协会网络平台内容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适时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九条 协会网络平台电子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的资料。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络平台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发现协会网络平台信息有涉嫌泄密内容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联合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建议,经会员事务委员会确认,由协会给予一定的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宣传与交流工作委员会建议,经惩戒委员会调查,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