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2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履行对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监督职权,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述职评议对象是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及专业委员会主任。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述职并接受评议。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常务理事会要求述职并接受评议。
第三条 述职评议工作,由会长会议组织实施,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要积极配合。
第四条 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协会工作计划的情况以及常务理事会认为需要述职评议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述职评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六条 述职人应做到:
(一)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二)根据述职评议内容的要求,写出任职当年的述职报告。述职报告既要肯定成绩,又要找出存在问题,同时提出积极可行的改进措施;
(三)述职报告应听取本委员会相关人员的意见;
(四)述职报告应在当年度最后一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二十天前报会长会议。
第七条 理事应做到:
(一)结合评议内容,依章程履行监督职责,充分发表意见;
(二)听取和反映广大律师,尤其是律师代表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八条 常务理事可以采取个别谈话、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听取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及分管会长和相关部门的意见等方法了解述职人的情况。
第九条 常务理事应依据述职报告及所了解的述职人的情况等进行评议。
第十条 述职评议程序为:
(一)述职人在常务理事会议上述职;
(二)常务理事审议述职人的述职报告;
(三)常务理事分组对述职人评议;
(四)各组推选代表在常务理事会上发表评议意见;
(五)全体常务理事对述职人进行述职评议表决。
第十一条 述职人对在审议或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应给予回答,也可以申辩。
第十二条 述职评议表决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等次。
第十三条 会长会议应将审议和评议意见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意见反馈述职人,同时抄送监事会。
第十四条 被评议为不称职的述职人,在接到反馈意见一个月内要制定出整改方案报会长会议,由会长会议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对未按要求提交整改方案或在会长会议指定的期间内未按方案整改的述职人,应主动辞去现任职务或由会长会议向常务理事会提出罢免建议。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述职评议工作应接受监事会监督。监事会有权依据上述要求或《大连市律师协会监事会监督评价办法》对述职人予以考评。考评结果可建议常务理事会依据上述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