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大连司法局关于评选大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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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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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2008]77号
各区市县司法局,市直各律师事务所:
2006年以来,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和广大律师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和《法律援助条例》,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重要贡献。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大连市司法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连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现将有关评选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一)先进集体
全市所有从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两级法律援助机构和市直各网络单位;
(二)先进个人
所有参与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工作人员。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
1、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法律援助职责,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得到当地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
2、法律援助机构要有较好的办公场所和接待场所,法律援助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法律援助规章制度健全,运转规范有序,每年办案数量逐年递增,案卷材料归档及时、规范,办案质量不断提高。
3、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有明确的办理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制度,掌握法律援助政策和有关规定,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积极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办案质量高;承办过在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当事人满意,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4、市直网络单位有专人负责法律援助工作,有固定办公场所,有完备的规章制度,开展法律援助工作3年以上,工作成绩突出,社会反映良好。
(二)先进个人:
1、热爱法律援助事业,不求索取,乐善好施,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
2、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法律援助业务知识,有较强的工作能力。从事法律援助工作3年以上,为促进当地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组织协调过在全市或当地有较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
3、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要熟悉掌握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比较丰富的办案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从事法律服务工作3年以上,积极接受和办理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办理案件及时、有效、质量高,每年单独或与他人合办法律援助案件至少2件以上,遵守执业纪律,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群众反映良好。
4、在市直网络单位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能按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积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作好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取得明显成绩。
三、评选名额
(一)先进集体20个。原则上各区市县评选出一个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个别突出的不超过2个;市直律师事务所按不超过8%的比例评选;法律援助机构按不超过20%的比例评选;市直网络单位按不超过10%的比例评选。
(二)先进个人30名。原则上各区市县评选出1名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个别突出的不超过2名;市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按不超过1%的比例进行评选;法律援助机构按不超过15%的比例进行评选;市直网络单位按不超过20%的比例进行评选。
四、评选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区市县司法局统一组织,采取面向基层、层层推荐、逐级审核的办法进行。市直律师事务所评选推荐工作,由市法律援助中心负责组织。各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选好典型,认真考核,写好事迹材料,确保评选质量。
(二)上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材料要真实、生动,字数3000字左右。填写审批表“主要事迹”一栏时,要简练概括,字数500-1000字左右。
(三)各单位评选推荐的先进集体、个人的事迹材料和审批表(格式附后),附电子文档,请于10月10日前报市法律援助中心(一式三份)。
联 系 人: 王 勇
联系电话:83622564 传真电话:83622564
电子邮箱:flyz_dalian@yahoo.com. cn或wang_yong115599@sina.com
20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