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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培训之感悟—律师的证据思维
编辑:     时间: 2024-4-12     作者:     浏览: 562

2024年3月27日-4月2日,辽宁省律师协会组织的2024年度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培训班(第三期)在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顺利举办,我有幸参加此期培训。七天的培训学习生活充实而有价值,收获满满,尤其是老师们对律师证据思维的讲解让我印象最为深刻。

一、不能只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分析案情,而应在此基础上完善证据。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卿律师在本期培训课程《合同审查与法律文书起草》中精准指出,“很多律师的主要问题是:只端菜、整理证据,而没有提出补充新的证据”。他特别强调,“律师的价值是完善、扩展、调查、取证,不是只整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官思维和律师思维是不同的。法官思维是一种判断思维,而客户需要的是服务不是判断,律师需要给客户提出是具体的方案建议。”因此,律师只有满足市场的法律需求才能够不被淘汰。

二、在完善证据上不能将眼光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思维要发散。

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主任张旭涛律师在本期培训课程《刑事辩护的基本技能》中讲到他办理过的一个用行政证据进行刑事辩护的案例:交警对酒驾嫌疑人进行酒精检测本身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确认该份检测报告违法而不予采用,进行达到了无罪辩护的效果。他也讲到在刑事辩护中要善用交叉式发问以推翻对己方不利的证据。具体来讲,交叉式发问要注意三点:一是封闭式和诱导式发问;二是每个问题问一个新事实;三是将交叉询问问题分解,为每个特定的目标设定一系列有逻辑的递进进程。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陈国兴律师是当年震动全国的诉沈阳铁路局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原告代理人,他在本次交流分享《坚持是一切成功必须具备的基础条件》课程中分析了这个案件。陈国兴律师通过分析论证上位法规定的“与车道平行”和“从车道通过”的不同,推翻了下位法《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免责条款,打破了沿用近30年的铁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制度。

三、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要做好自身风险防范。

杨红霞律师在本期培训课程《律师实务之民事诉讼证据》中首先就指出了这一问题。她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对律师在证据收集过程中的自身风险防范提出了详实的建议,如“代理律师对于客户提供的证据,要做好证据清单,要注明是原件还是复印件,避免客户在证据原件丢失时将责任归咎于代理律师。”、“对于客户提供的证据,要写明‘以上证据系xxx提供,由xxx单方面提供,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如果客户提供的证据是虚假的,代理律师不应将其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如果客户坚持提交,让客户开庭时自己提交给法庭,以做好律师的自我保护。”、“不要对证人证言进行相关引导,不能对证人进行庭前辅导,更不能帮助其写稿子。”

朱作文律师在《律师法律规范和执业纪律》中也提醒大家,“律师要规范执业,要时刻牢记刑法规定的伪证罪、虚假诉讼罪等证据类犯罪”。许利伟律师在课程《青年律师执业风险防控》中亦强调,“律师执业,要谨防不合法、不规范、不谨慎。”

正如胡伟会长在《律师成长三五八》课程中所指出的那样,“律师要苦练内功,要真真正正做法律的价值输出。”本期课程让我的办案证据思维得以进一步优化提升,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继续紧紧围绕“解决问题”这一核心关切,从不同学科、不同角度完善更多对己方有利的证据、驳斥对己方不利的证据,从而满足客户需求。

一路山程,着实不易,但我始终坚信,所有的知识、经验、意志的深厚积淀,必将春华秋实!

 

                                                                                                                          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孙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