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一直是习近平总书记关心的问题,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不同场合就此发表重要讲话。建立和发展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不仅成为提振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和推动辽宁全面振兴的主要方案,也将作为东北地区持续深化对外开放的重要途径。本文以法治营商为视角,以(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三大片区已有的阶段性创新实践为样本,对(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运行过程中纠纷的多元化解机制进行系统论述,同时梳理总结相应的理论成果,并针对现存问题进行切实分析、给出客观结论,最终提出相应建议,为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寻求路径。
关键词:自由贸易试验区;法治营商;元化纠纷解决;创新实践
引 言
习近平总书记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条就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营商环境”一词,来源于世界银行开始于2002年的“Doing Business”项目所发布的年度《营商环境报告》(DB Report),通过对企业存在周期所适用的法规进行评估,结合采集全面的定量数据,实现对各经济体商业监管环境的横向比较,供决策者参考,包括市场环境、人文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等诸多因素和条件的总和。国际化、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既是一个国家或地区实现平稳健康和繁荣发展的基础条件,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可持续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重要标志。而各种纠纷能否得到公正迅捷的解决,则成为营商环境的主要评判标准之一。
2017年4月1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辽宁自贸区)揭牌成立,其下包括大连、沈阳和营口三个片区,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辽宁自贸区的战略定位是“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加快市场取向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推动结构调整,努力将自贸区建设成为提升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整体竞争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的新引擎”。辽宁自贸区运行至今,所涉及的纠纷主要包括商事纠纷、行政纠纷(争议)和民事纠纷,其中尤其以商事纠纷为主。各种纠纷主要集中在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等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具有多元化、复杂化和很强的涉外特征。
一、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顶层设计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加强顶层设计”。建设自贸区是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担负着我国新时期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为全面深化改革和深入扩大开放探求新路径、积累新经验并予以推广的重大使命,是在国家层面的战略部署。与此同时,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把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作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来抓,同时也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做出了一系列重大部署,尤其是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改革进行了总体规划,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日益成为深化司法领域改革、贯彻公正司法要求、最终全面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一)党中央的制度安排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等具体实施举措。该决定体现出党中央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视,也成为推广和发展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的重要政策依据。
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是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即从顶层设计高度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进行战略性的制度安排。
(二)国务院的总体方案
2013年9月,国务院批准国内首个自贸区在上海挂牌成立。此后,国内自贸区版图经历多次扩容,截止2020年9月,自贸区数量增至21个,形成了目前“1+3+7+1+6+3”的雁阵式发展格局,国务院陆续发布的各自贸区总体方案,从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区位布局、主要任务和措施以及保障机制等各个方面做出了完整、系统的安排。
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其中,有关“保障机制”事项已明确将“强化法制保障”摆在全部事项的第一位,此外,方案中“主要任务和措施”事项下的“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项目中,明确提出“打造更加公平便利的营商环境”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探索建立自贸区跨部门知识产权执法协作机制,完善纠纷调解、援助、仲裁工作机制。”这也是针对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明确作出的顶层设计。
(三)最高院的指导意见
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社会资源,完善和解、调解、仲裁、公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与诉讼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化发展。提升我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竞争力和公信力,应充分尊重中外当事人法律文化的多元性,满足其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同年,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自贸区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旨在通过更新司法审判人员观念、探索体制改革,为自贸区的法治建设提供保障。该《意见》主要涉及了扩大提交域外仲裁案件的范围、有限承认临时仲裁引入以及禁止反言等几大方面的内容。
二、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底层逻辑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领域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决不能在根本性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这就要求在实施事关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举措时首先要积极发挥基层的探索作用,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底层逻辑也即自贸区选择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成因,社会经济活动中各种纠纷最终解决方案的选择,反映出当下社会经济发展的全貌,此外,“效率”、“活力”等价值标准也应在自贸区纠纷解决机制价值体系范围之内。
(一)自贸区建设发展的现实需求
从地域分布上看,我国现有的自贸区已经形成了“沿海无豁口、内陆有重点”的战略布局,从早先所公布的前两批自贸区名单来看,包括辽宁在内的沿海省份作为“种子选手”首当其冲,辽宁因其地理位置具有中日韩三国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的天然优势,经济实力较强、国际化程度高、对外投资、贸易潜力大,具备发展区域海洋特色产业的硬实力,也担负着实现“走向深蓝”打造海洋强国这一国家战略的历史使命和责任,同时,也可以进一步提升其在所处的东北亚地区乃至全球经济链中的价值和地位。
基于辽宁自贸区的资本”虹吸效应”和功能“辐射效应”,自贸区涉外投资和国际贸易交易数量急剧增加,由此产生的涉外、国际商事纠纷也会不断增加,并且出现纠纷类型多样化、纠纷主体的多元化、利益诉求复杂化的特点,而这些商事主体之间的各类纠纷能否得到公正高效的解决,则是自贸区设立运行之后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些机遇和挑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优势明显。
(二)自贸区良性运转的法治保障
专业化和高水平的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自贸区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即通过专业性、权威性的纠纷解决机制最终实现自由贸易领域的公平正义。能够提供多种灵活方案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自然成为自贸区平稳运转法治保障的必备条件和核心要件。一旦发生纠纷,既可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按照约定申请商事仲裁或者调解,尽管诉讼是解决纠纷的权威方式,但另一方面明显具有周期长、成本高等比较劣势,具有高效、便捷服务特点的商事仲裁或调解,无疑将会成为众多商事主体解决纠纷时的首选。
(三)营商环境法治化的建设方向
推进辽宁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是加快东北老工业基地整个区域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手段,换言之,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很大程度加速了所在区域法治营商的进程,为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法治化,也需要探索行政纠纷(争议)多元化解机制。
三、辽宁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于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自贸区各项机制建设同样也要在法律框架内进行,《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六十条明确了“自贸区建立国际化的商事仲裁平台,制定适应自贸区特点的仲裁规则,建立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建立调解与仲裁、诉讼的对接机制”等,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辽宁自贸区的落地生根提供了法制土壤。
(一)自贸区司法审判制度的创新实践
公正的司法审判是维护公平自由贸易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对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最直观的感受,随着众多商事主体在自贸区落户,对司法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辽宁法院进行了相关创新实践。
1.司法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2018年5月,大连中院将自贸区商事案件集中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同时明确自贸区商事案件的类型和识别标准、管辖权争议处理程序、工作办法。这种集中管辖利用法院精干力量高效审理案件的举措统一了自贸区案件的裁判标准,精准回应了自贸区营商环境法治化要求,避免了由于对自贸区的制度创新、司法保护政策掌握不到位、适用法律不精准带来的审判偏差,该项举措已成为自贸区创新实践案例并向全省推广。
2.司法审判队伍的专业化
2017年12月,大连中院自贸区审判庭成立,成为省内首个自贸区审判庭,并出台《关于为中国(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保障的实施意见》,制定28项举措,分别对合同类、公司类等八大类案件的裁判做了具体要求,为自贸区商事主体规范运营及纠纷解决提供法律支持,在此期间又与大连海事大学合作成立“大连自由贸易(港)区司法研究中心”;2020年6月,营口市西市区法院自贸区法庭正式挂牌成立,同年8月,与辽宁大学共建的“营口自贸区司法研究和实践基地”落成。上述自贸区审判法庭在本系统选拔培养精通国内外法律、熟悉国际贸易惯例规则、熟练掌握外语,具有丰富审判经验和较强审判能力的复合型、专家型法官从事自贸区案件审判工作,并通过与教学研机构合作提升审判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3.司法诉讼服务的便利化
作为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现代化诉讼体系“两项建设”的基础工程,2019年8月,辽宁省高院出台《关于推进全省法院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方案》,指导全省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全面升级的惠民工程,包括辽宁自贸区法庭在内,将分散在法院业务部门的送达、保全、鉴定、评估等一系列事务性的工作集中到诉讼服务中心,统一协调管理集中调度办理。疫情期间,辽宁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的功效得以显现。
沈阳中院完善一次性告知、审限内办结、“马上办、网上办”制度,实行远程调解、电子送达等便利措施,探索移动互联网诉讼服务模式,推动“一站式”服务向“一键式”服务转变,深化“厅网线巡”四位一体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中心和智慧法院建设,努力实现诉讼事务办理“只进一个门,最多跑一次”的目标。营口中院主动对接自贸区,打造司法服务保障的“新内核”,出台《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营口自贸区建设的意见》,涵盖了提升审判质效等七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突出为自贸区提供司法服务便利性保障。
4.裁判结果执行的高效化
沈阳法院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于2017年1月发布了《为打造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措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推进各职能部门联动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强化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向信用信息平台实时推送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利用法院“金雕查控网”查控财产,提高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效率。
大连法院“法院—国土”不动产联动查询机制,则是提升网络执行查控效率的创新实践,该创新实践涉及大连片区所涵盖的保税区,2018年8月,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大连金普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达成联动机制并建立起联网查询机制,法院获得授权后通过网络端口进行自主查询,避免了现场调取的不便。联网查询机制的建立使得执行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查询结果立等可取,执行工作直奔主题,为执行法官节省时间的同时,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贸区商事仲裁的创新实践
1.区域内统一仲裁规则
辽宁自贸区3个片区虽均有相应的仲裁机构和对应的仲裁规则,但都面向一般民事纠纷,且规则不统一,无法覆盖自贸区新领域中的新类型纠纷,作为港口和城市的有机结合体,港口城市以较发达的港口经济为主导,以一定的腹地为依托,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最前沿阵地,2017年10月,《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大连片区率先实施,该规则在制定仲裁员开放名册制度、增加紧急仲裁庭制度、引入友好仲裁制度、细化合并仲裁制度、强化仲裁中的证据制度、完善仲裁与调解相结合的制度、增设“小额争议程序”以及明确临时措施制度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则上的制度创新与升级。
2.商事仲裁平台的构建
2021年3月28日,大连国际仲裁院揭牌成立,作为东北地区第一家全面启动体制机制改革的仲裁机构,改革后将依法独立开展工作,性质为提供公益性服务的非营利法人,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理事会成员涵盖法律、经贸、仲裁及其他实务领域专家,标志着大连仲裁国际化、专业化改革进入全新阶段。能够服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东北亚(大连)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心”吸纳外籍理事人选,突显出其国际性定位,大连片区将与该中心加强交流合作,实现自贸区诉讼、仲裁、调解的高效对接。
2017年11月7日,中国贸促会辽宁自贸区沈阳服务中心揭牌,将为该片区开展对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投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助力自贸区沈阳片区建设,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和优化营商环境,推进扩大片区开放和国际化发展,该中心向片区提供包括涉外仲裁、商事调解、知识产权保护应用、商事出证认证等各类经贸促进平台专业服务。
3.知识产权仲裁的创新
2018年7月,大连片区设立大连知识产权仲裁院,作为大连仲裁委在知识产权领域特设的专业分支机构,也是辽宁省第一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专门仲裁机构,标志着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一步向多元化、专业化迈进,是提升自贸区营商环境软实力的创新举措,未来规划成为东北地区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权威机构,为辽宁自贸区企业就近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提供了一个全新平台。
(三)自贸区调解制度的创新实践
1.各级法院诉讼调解对接
辽宁法院积极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截止目前,全省法院与103个人民调解、行业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关系,57家法院引入驻院调解,2019年以来,辽宁法院加大诉前解纷工作力度,统一建设诉调对接平台、律师调解平台等网上平台,推进诉调对接“线上线下”联动运行,与省银保监局、省侨联、省证监局等建立诉调对接关系,推进律师、行业专家驻院调解;通过诉前多元解纷实现大量案件在诉调对接过程中快速解决,据统计2019年,全省法院多元化解纷超过15万件,占一审民商事案件总量的20%以上。
2.知产案件仲调对接制度
知识产权是技术创新的灵魂,其保护水平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文明程度和法治环境的水平。同时,知识产权纠纷是各类案件中调解结案比例最高的案件类型,大连知识产权仲裁院与大连法院和大连市司法局,共同构建仲裁与人民调解、诉讼的对接工作制度,在树立合谐营商环境的司法理念下,将调解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通过宣传提高商事主体的仲裁调解法律意识。同时,为方便外地在连企业解决纠纷,知识产权仲裁院又在省外设立了多个仲裁调解工作室,调解机构工作网络初步形成。
3.自贸区民企调解委员会
为助推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支持和法治保障,营口片区首家民营企业调委会—辽宁广厦钢结构工程(集团)营口有限公司人民调解委员会正式挂牌成立。该调委会依托企业工会设立,主要开展企业矛盾排查化解工作,营口市司法局以设立企业调委会为抓手,继续推动自贸区内规模较大、人数较多、可能产生矛盾纠纷的企业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协调推进人民调解委员会进驻自贸区。
4.行政争议调解联动机制
2020年12月,辽宁自贸区营口片区管委会与营口中院签订《关于建立行政争议协调化解联动机制,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规则(试行)》,为自贸区与营口中院在非诉行政争议协调化解领域提供了方法、路径和制度依托,进一步加速了自贸区营商环境法治化进程。通过建立调解制度,全方位助力自贸区治理能力提升,对自委区管委会在履职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具有调解价值或调解必要的行政争议案件,营口中院开展“送法上门”行动,即法官以中立的调解人员身份推动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演进所面临的问题
如何将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集约管控,实现各种纠纷解决方式间分工负责、良性互动、优势互补、开放共治的效果,就需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深入调查研究,鼓励基层大胆探索,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衔接,不断提高改革决策的科学性。
(一)后疫情时代诉讼效率问题
新冠疫情引发的蝴蝶效应,使得疫情防控下的经济生活进入“后疫情时代”,辽宁自贸区涉外色彩浓厚疫情防控遍布各领域,给法院诉讼工作造成各种阻滞,例如为避免人员集中现场立案增设预约环节,虽然在全省开通了辽宁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但线上立案后仍需到现场提交书面材料,庭审排期和审限均受到严重影响,庭审人数受到限制;疫情爆发初期,部分法院预约申请恢复执行之后的等待时间长达一个月以上。
以上表明辽宁法院系统在抗击疫情方面的巨大努力,但也反映出疫情下司法效率问题,诉讼是纠纷解决主要手段,由于两审终审及再审制度,案件走完全部程序本就耗时较长,加之疫情阻滞诉讼周期愈加漫长,而这恰恰与自贸区追求的效率至上理念相悖,无法满足自贸商事纠纷解决的迫切需求。此外,虽然自贸区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但与普通民商案件诉讼流程分化不明显,立案、送达程序和证据搜集、审查制度仍沿用普通民商案件的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尚未对自贸区案件的特点量身制订差异化的审判制度规范。
解决上述问题要处理好疫情防控和诉讼服务二者关系,防控常态下,可利用12368诉讼服务平台进行流程对接;实现了辽宁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与现场诉讼服务同质化功能;在自贸区服务大厅设立“司法服务/诉讼事务”专窗,加强诉讼导引和相关程序的释明。对“区内注册-区外经营”涉诉企业的送达,可以尝试律师转交送达代替公告送达节省案件审理时间。随着辽宁省高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出台落实,现有问题将逐步解决。
(二)商事仲裁的利益冲突问题
此处指仲裁员存在利益冲突,仲裁员是仲裁的灵魂,选择仲裁员除了对其具有特定知识或技能要求外,还必须考虑其是否存在利益冲突,即公正性和独立性问题。对仲裁员履职情况缺乏了解是制约仲裁发展的一大难题,例如,律师间或作为仲裁案件代理人,间或又作为仲裁员仲裁案件,这种角色交叉转换极易产生利益冲突,给仲裁的独立公正性带来影响,有损当事人对仲裁的信赖,大连片区仲裁委的仲裁员组成即是这种情况,仲裁员均大多数都是处于执业状态的专兼职律师,非律师身份的仲裁员寥寥无几。
法谚有云:“每个人不能当自己的法官”,仲裁员与利益相关方之间不应存在利益冲突且应当在仲裁过程中保持独立、公正。国际仲裁实践的通行做法,分别从仲裁员和当事人两个层面上设计了对应制度,一是仲裁员需要对自身利益冲突主动进行披露即仲裁员披露义务,二是仲裁当事人有权申请具有利益冲突的仲裁员回避。但我国现行《仲裁法》并未规定仲裁员的披露义务,而且也没有细化回避事由类型,由此,仲裁员并不重视披露义务,很可能影响仲裁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的实现。仲裁员作为潜在利益冲突披露制度下唯一的披露义务主体,该义务不仅来自于当事方与仲裁员之间的契约关系,同时,也可以在各国国内法以及国际主流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找到依据,因此,仲裁员的披露义务具有契约性和强制性。
这种可能引发利益冲突的问题应当引起仲裁机构的重视,并采取相应对策,国内一些仲裁机构要求在该机构担任仲裁员的人员不能在本机构代理仲裁案件。在选择仲裁员时应当尽量做好背景调查避免选择具有利益冲突的仲裁员,需审慎考察对方选定的仲裁员以及首席/独任仲裁员是否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潜在因素,根据仲裁员披露的情况,发现有可能影响公正性及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及时申请回避。而仲裁机构内部也应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受理对仲裁员或工作人员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三)行业调解方案的供给问题
通常,处于不同行业、领域或相互陌生的商事主体之间出现纠纷,一般采用诉讼或仲裁方式予以解决,反之则往往采用调解方式,因为,同行业的商事主体要比司法人员更清楚纠纷中的潜在争议焦点和各自利害关系,对调解的制度价值有着更深刻的认知,调解比诉讼和仲裁更加简便易行、快捷高效。作为行业调解,是新形势下人民调解的创新探索和完善发展,对于解决行业特点较强领域的争议纠纷,有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自贸区所汇集的企业具有鲜明产业集群特征,例如依托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产业优势,辽宁自贸区高端制造业抱团发展,而凭借东北亚航运中心的定位,临港产业和贸易供应链遍地开花。辽宁自贸区各片区聚焦的产业不同,纠纷类型也会表现出相对差异,虽然片区业态为行业调解提出了现实需求,但截止目前,各片区尚未设立相对独立的商事调解中心。
未来在自贸区建设独立的商事调解中心时,应当充分尊重商事主体意愿,在维护商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自贸区设立行业调解中心或解调工作室,成熟一个设立一个,推广“调解+法律速裁/司法确认”等方式,同时也应关注自贸区各领域纠纷的行业共性,突破个案局限,整理出针本地行业纠纷的标准化、流程化解决方案,打造以自贸区行业调解机构为中心,由法院主导、社会机构参与的行业化、社会化的非诉解决格局。
五、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法治建议
在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发展演进的过程中,一些重大实践创新和改革举措可能会突破现行法律法规,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而且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
(一)完善自贸区的司法审判制度
完善自贸区的司法审判制度尤其是自贸区的商事审判制度,并针对自贸区的创新实践及时完善立法,加强自贸区法庭的立、审、执协助运行,为构建对外接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司法保障。
1.完善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立法
辽宁自贸区设立以来,新兴业态蓬勃发展,经过探索积累了大量的创新经验,与之相适应的法律配套和规范指引应及时给予关注,针对跨境电子商务纠纷,对其中有关管辖权、知识产权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规范,在适用现行一般法的同时,电子商务地方法规亟待创设完善;在海事审判中,对沿海捎带业务的法律认定,均会对纠纷当事人权利基础和责任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按照传统规则处理,会与自贸区扶持新兴业态发展促进传统贸易转型战略相抵触,因此,有必要及时跟进完善自贸区的地方性立法,应当鼓励公众或利益集团参与立法过程,也应注意在自贸区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协调。
2.司法审判的跨部门跨区域协作
为协调整合自贸区法庭与其他审判庭的案件受理审理工作,形成审判合力,辽宁自贸区法庭所在法院及上级法院应在一定范围内建立自贸区案件集中协作机制,促进案件立、审、执跨部门衔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全面提升自贸区司法保障整体效能,尤其在“后疫情时代”注重提高纠纷解决的诉讼效率,满足自贸区纠纷迅捷解决的迫切需要。构建诸如联席会议机制的协作平台,开展交流融合,创设紧密协作机制,提升区域司法影响力,满足国内商事主体的司法需求,促进区域司法审判水平不断提高。
3.出台统一的自贸审判指导意见
辽宁法院应发挥自贸区案件审判的指导功能,形成沈阳、大连、营口三大片区的司法联动,自贸区新型案件层出不穷,需要法院出台专门的纠纷解决规则来指导案件的审判,通过统一的审判指导意见能更好地审理各类自贸区案件,辽宁自贸区法庭案件审判达到一定数量时,辽宁法院系统应当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发布《涉中国(辽宁)自贸区案件审判指引》,指导自贸区的审判工作,同时应当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新型及法律规定尚不明确或者尚有争议案件的审判问题及时给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二)构建自贸区科学的仲裁体系
《辽宁自贸区条例》提出建立国际化的商事仲裁平台,制订适应自贸区特点
的仲裁规则,建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
1.推进仲裁委机构的属性转变
自贸区仲裁体系建设,首先要对区域内仲裁委进行机构转变,即由事业单位属性转向商事仲裁机构属性,明确仲裁机构法人属性和非营利性,2021年3月大连仲裁委员会(大连国际仲裁院)改革成为非营利法人,实行以理事会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分离、有效制衡、权责对等的科学治理模式。
2.构建自贸区独立的仲裁机构
设置辽宁自贸区内专门的仲裁委员会,是发展自贸区商事仲裁的必要前提,根据三大片区的发展趋向,建立适应各自区位要求的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成为专职处理片区商事纠纷的机构,满足辽宁自贸区港航物流、高新技术、商业金融等专门领域的法律需求,并以谙熟国际规则的仲裁员为主体,从境内外选聘经验丰富业界认可的资深仲裁员,为片区商事主体提供优质高效的仲裁服务,满足自贸区纠纷解决便利化的需求,2018年7月,辽宁自贸区大连片区内设立了大连知识产权仲裁院就是这种有益的尝试。
3.建立自贸区仲裁的合作机制
设置自贸区内仲裁机构的同时,还可以吸引国内外知名仲裁或贸易服务机构入驻辽宁自贸区,2017年11月,中国贸促会辽宁自贸区沈阳服务中心揭牌,提供包括仲裁在内的涉外商事法律服务,通过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沈阳片区的建设。众多机构可以通过良性竞争提升专业能力和运行效率。片区应实现仲裁资源开放共享,如统一制定仲裁员名册、就近提供开庭场所等。2015年4月,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合作联盟成立,标志着自贸区仲裁机构合作机制初步形成,经联盟邀请,其他沿海开放城市的仲裁机构也可成为特邀成员。
(三)加速自贸区调解职业化进程
自贸区商事调解职业化,应关注商事调解的专业化及其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衔接以及不同调解机构之间的合作,这在某种程度上非常契合中华传统文化中“以和为贵”“和气生财”的商业智慧。
1.提升商事调解的专业化程度
调解专业化首先要求调解机构的专门化,在辽宁自贸区设立具有国际水准和示范价值的职业化商事调解机构,提供若干成本低、对抗性弱、有利于修复关系的纠纷化解途径,满足商事纠纷解决的不同诉求;其次要求调解员的专职化,在此前提下方能实现有关调解员资格认证、能力测评、业务培训及纪律管控等职业要求。专业化要求调解员不仅要具有专门的知识、经验和技能,还要有平衡双方利益的谈判控场能力,找出争议焦点,探究双方的根本利益所在,提出创新性的数个妥协方案待选,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2.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诉讼、仲裁、调解不应看作是割裂的个体分化,应被视为纠纷解决方式的集体组合,相互之间天然存在有效衔接的机能。在仲裁规则制定中,就应为调解程序的介入提供制度接口,辽宁自贸区应探索“调解+仲裁”、“调解+裁决”等纠纷解决方案,使调解能够在不同法律制度框架下发挥作用。国内半数以上的仲裁委员会内均设有商事纠纷调解委员会,使调解仲裁能够有机结合。鉴于法院的司法能动作用,可以尝试对自贸区特定行业实行强制调解解决调解程序的启动问题。法院可以通过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为其正当性提供保障。
3.实现不同调解主体间的合作
目前国内调解资源包括:(1)国际性商事机构,如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2)仲裁委附设的调解中心,如东北亚(大连)国际商事仲裁调解中心;(3)自贸区行业调解、企业调解和人民调解;(4)法院或政府委托的调解机构;(5)接受调解委托的个人或事务所;(6)提供在线调解的网络电子商务平台;(7)商会附设的调解机构。辽宁自贸区应深入挖掘区内区外的商事调解的资源和力量,借鉴“职业化”商业调解机构相互协作的国外成功经验,利用调解资源共享形成共同规则和自律性监管机制,从而实现调解主体之间的合作。
结 语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这一形象阐述同样也适用于我国自贸区的改革事业,对于辽宁自贸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不仅是对自贸区法治营商环境建设成果的总结,也是对自贸区改革与法治关系的深入剖析,自贸区的改革发展要始终坚持与法治建设相结合,而自贸区法治建设也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两相呼应共同创新在自贸区呈现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美好图景,而构建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则是自贸区改革发展与法治建设“双驱模式”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在当前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中国经济引领世界经济潮流、举国上下喜迎建党100周年这一激扬的历史时刻,更需要勇于改革的气魄和擅于创新的能力,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提供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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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5]唐珏岚.拓展与升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程与展望[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
[6]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自贸区研究院,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
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创新案例研究第三辑[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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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辽宁省律师协会.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与投资指南[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9年.
[13]路晓霞.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以汕头华侨试验区为视角[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0):117—126.
[14]初北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的构建[J].现代法学,2019,41(3):181—194.
注释:
2018年9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沈阳主持召开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时发表重要讲话,就深入推进东北振兴提出6个方面的要求。一是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二是以培育壮大新动能为重点,激发创新驱动内生动力。三是科学统筹精准施策,构建协调发展新格局。四是更好支持生态建设和粮食生产,巩固提升绿色发展优势。五是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建设开放合作高地。六是更加关注补齐民生领域短板,让人民群众共享东北振兴成果。
参见上海财经大学自由贸易区研究院编著:《赢在自贸区2经济新常态下的营商环境和产业机遇》,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4页。
参见《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15号
参见习近平:《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01页。
参见刘晓红、贺小勇主编:《中国(上海)自贸区法治建设蓝皮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76页。
有观点认为自贸区总体方案属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原因是国务院发布的自贸区总体方案不能等同于国务院制订的自贸区总体方案,同时在制订的过程中,也存在着国家各部委偕同自贸区所在地方政府共同拟定的事实,但笔者认为从其效力来看,其显然要高于通常意义上的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应属于涉及自贸区顶层设计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参见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42页。
参见唐珏岚主编:《拓展与升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进程与展望》,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247页。
2014年2月28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
目前国内自贸区商事审判组织主要包括自贸区法庭、自贸区法院以及其他受理自贸区案件的法院。
参见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自贸区研究院、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大连片区创新案例研究》(第三辑),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108页。
参见周艳:《自由贸易园区与港口城市的再开放》,浙江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18页。
参见丁伟:《上海自贸试验区法治创新的轨迹 理论思辨与实践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88页
参见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习近平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9年版,第223页。
参见周清华,程斌:《第三方资助下仲裁员潜在利益冲突披露的体系建构》,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8年12月第29卷第4期
参见习近平:《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52页。
参见沈开艳、黄钟等著:《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理论分析与实践探索》,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3页。
参见辽宁省律师协会主编:《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解读与投资指南》,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第207页。
参见路晓霞: 《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以汕头华侨试验区为视角》,载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0期。
参见初北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仲裁合作联盟的构建》,载《现代法学》2019年5月第41卷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