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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治理对策研究
编辑:     时间: 2024-7-11     作者: 国浩律师(大连)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主任—张旭涛    浏览: 1209

近年来,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案件频发,一些故意杀人案件逐步呈现出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不断地挑战刑法对未成年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划定的年龄底线。因此,加强对预防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治理研究已经刻不容缓。本文试图分析未成年恶性暴力犯罪频发及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成因,给出预防未成年恶性暴力犯罪的对策建议,希望能够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贡献绵薄之力。

一、目前我国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基本态势

2019年,一个13岁大连未成年男孩将邻居10岁女孩杀害。 因为这个男孩案发时不满14周岁,没有未达到当时刑法规定的法定年龄,此案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随后,国家于202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因严重暴力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的年龄进行了调整,明确规定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024年3月,河北邯郸三名初中生故意杀害同班同学再次引发了社会对于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关注,因当事的三名初中生均年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对其追究了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公布的数字,“近年来,从全国总体情况看,未成年人犯罪仍呈上升趋势。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同时,未成年人涉黑恶犯罪整体下降、涉严重暴力犯罪趋于平缓、涉网络犯罪逐渐增多。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

从最高检历年来公布的数据看,从2014年至2023年,中国未成年人犯罪总体呈现上升趋势,特别是自2020年新冠疫情爆发之后,增速明显提升,这与疫情风控期间,学生们大量停课在家,家长由于各种原因疏于管教,未成年人缺乏自控能力存在一定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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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低龄化的成因分析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低龄化的原因非常复杂,经研究,我们认为以下情形是造成未成年犯罪低龄化的主要原因:

(一)互联网的兴旺发达及相关技术的普遍应用,使得未成年人获取信息更加方便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互联网行业在我国蓬勃发展,各种相关技术创新层出不穷,移动互联网技术得以普遍应用,特别是自媒体与短视频的出现,使得相关信息的获取与传播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便捷程度。

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未成年人获取信息的渠道是有限的,相关的影视、书籍报刊等均是经过了政府部门的审查批准后,才能在社会上出版发行,此时未成年人能够获取的信息,均是在成年人的监管之下才能获得的无害信息。当时,大学、科研院所和图书馆扮演了信息中心的作用,未成年人要想获得各种信息,是有门槛的,如果没有机会走进大学、科研院所和图书馆,未成年人是不能获取信息的。

然而在互联网时代,这种信息的“垄断”被打破了,未成年人只要登录互联网,就可以随意获取他们想要的信息。特别是自媒体和短视频技术的出现,在客观上打破了“官媒”这种严肃媒体对信息的垄断,任何人都可以随时随地随意上传自己认为有必要发布的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没有经过认真思考和严格删选的。

当代的未成年人被称为“互联网时代的原住民”,他们一生下来,就处在一个信息可以以光速获取的时代,而这些信息,有的有益,有的有害。

(二)未成年人精神世界正在过早的成年化

由于信息获取前所未有的方便快捷,未成年人的“物理性状”(即外观)虽然对比成年人而言,还是个孩子,但是他们的精神世界却不再应该仅从外表来判断了。许多外表看上去饱经沧桑的成年人,由于缺乏信息获取的主动性,其掌握的信息和知识的丰富,可能远远无法和一个外表看上去幼稚的小孩子相提并论了。

这种现象,在没有互联网的时代,是完全不可想象的。但是,在我们当下的社会,这种现象正在实实在在地发生。

“信息爆炸”在加快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速度,同时,也使得未成年人的精神世界正在过早的成年化。这就形成了一个悖论,按照人类的进化史,一个人的精神世界应当与其身体发育程度互相匹配,未成年人如果身体没有发育成熟,有一些事情,他们是不应该知道的,如果精神世界的发育超过了身体的物理发育,无疑对孩子们是有害的。

对于知识而言,家长们当然希望孩子们知道的越多越好,但是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未成年人应当有属于自己的精神世界,未成年一旦过早地拥有了成年人的精神世界,这种不匹配就一定会出现错位。

(三)科技与经济的创新与发展,让社会变得更加复杂和危险

凡事有利有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四十年的高速经济增长,整个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是科技与经济的创新与发展。科技与经济的创新与发展,反过来又深刻地形塑了我们的整个社会,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口号号召之下,人们都在为了尽快实现财富自由而全力拼搏,资源有限就一定会有竞争,既然又竞争就一定会有失败者,既然有失败者就一定会有悲剧的发生,心态失衡,焦虑抑郁,心态扭曲,复杂的社会问题就因此而滋生。

与此同时,西方的社会思潮也在不断地迭代更新,为了保证政治正确,反种族歧视、丁克、不婚、主动不生育、代孕、女权、变性人、同性恋、吸毒合法化、色情业合法化等光怪陆离的社会现象都在尽情展示,层出不穷。而这些社会现象又通过互联网的传播传入我国。这些社会现象可能是很多成年人自愿选择的结果,绝大多数成年人对这些问题也可以作出自己认为正确的判断,但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成年人的随心所欲,往往可能就是他们的地狱,未成年人在这个复杂的社会当中,就处于一个比较危险的境地。目前,从世界范围来看,婚姻的合法性越来越受到挑战,家庭越来越呈现出一种破碎的趋势,未成年的父母如果缺乏责任心,不能对未成年人提供很好的管教和照料,未成年人一旦遇到了坏人,沾染上了不良习气,就很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对策建议

我们清醒地知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寄希望通过给出一个建议或者设计一个通用的模型来解决复杂的社会问题,是不可能的。我们在这里给出的对策建议,着眼点在于重视家庭的作用,重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重视儒家思想的作用,可能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有所帮助。

(一)重视儒家思想对于预防未成年人恶性暴力犯罪的作用

儒家思想的核心,在于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中国历经三千年的风雨考验,长盛而不衰,说明其有着合理的内核。

儒家思想重视家庭,重视对子女的管教,重视教育,重视家国关系,强调家国情怀。这些重要的理论,对于家庭、社会和国家的稳定与发展,都是十分宝贵的,也是十分重要的。儒家思想有着封建社会的时代局限,但是我们可以在当今的社会对其重新解读和构建,赋予古老的儒家思想以符合时代精神的新智慧,让这些三千年来一直守护我们古老家园的精神瑰宝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

建议在中小学教育中,适当增加儒家思想关于个人修养以及家庭、社会国家关系部分的内容,让重视人伦,重视家庭的理念深入人心。

(二)法律引进与“移植”一定要慎之又慎

古语云,治大国如烹小鲜,法律是有时代性的,也是有地域性的,每个国家都应当按照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国情和民族特性的法律。切不可以“因为国外都这样,所以我们也要如何如何”的思维方式来引进、“移植”国外的所谓先进成功经验。

河北邯郸未成年人杀人案发生后,进一步降低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再起,以现在小朋友的营养和发育程度,许多十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已经发育的与成年人无异,未来一旦再发生一个十岁小朋友杀人的恶性案件,是否还需要进一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呢?那么九岁半呢?

西南政法大学学者白星星在其《英美法系“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发展》一文中指出,“恶意补足年龄”是英美法系国家处理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一项极具特色的刑法制度,其具体内涵是,原则上推定处于某一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是,如果控方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恶意”,即能够辨别是非善恶,则可以推翻原推定,补足该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追究其刑事责任。

我国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本身也是舶来品,在其引进过程中,没有采用英美法中的“恶意补足年龄”,在现实社会的发展中遇到了不断调整法律的尴尬。在今后法律的修改过程中,可以适当考虑“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积极意义。

(三)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和法制宣传力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仍处于逐步增加的态势,在这种情况下,要加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法律的震慑作用。

同时,建议加强对未成人犯罪预防的法制宣传教育力度,要善于正面引导,不要刻意强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而是要告诫未成年人只要做错了事儿,就一定会付出惨重的代价。

综上,未成年人代表了国家的未来,保护好未成年,避免他们走上犯罪道路,非常重要。客观、理性地看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选择理性地预防手段,是我们的必然选择。中国人应该有中国人的精神世界,在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社会问题上,执允厥中,保持中庸,应当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