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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探索及思考
编辑:     时间: 2024-8-27     作者: 辽宁佑道律师事务所——张欢欣、姜成慧    浏览: 1152

中文摘要

刑事诉讼法规定,加害方与被害方达成刑事和解的,可以从宽处理。两高量刑指导意见规定,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因此,达成刑事和解是加害方争取从宽处理的关键情节。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着加害方有和解意愿和能力,但因被害方诉求不合理、联系不到等原因导致刑事和解无法达成或短期无法达成的情形。近年来,最高检及各地检察机关都在探索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作为刑事和解替代性措施,力求在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放在同等位置,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能够化解矛盾。

关键词:刑事和解;保证金;提存

一、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实证考察

202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指出:“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重罪须从严追诉,轻罪则依法宽缓;促进认罪认罚、少捕慎诉慎押,更利矛盾化解、社会治理。”为贯彻落实最高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全国各地司法部门积极探索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相继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力求把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放在同等位置,在依法办案的同时也能够化解矛盾。当今司法环境中,存在着被害方“狮子大开口”、不当羁押、执行难等一系列问题,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推行能够有效应对这些难题。

(一)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基本内涵

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是指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赔偿意愿且有赔偿能力,但因与被害人的诉求分歧较大而未能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向公证机构提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证金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其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或者酌情从宽处理的办案制度。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一是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适用前提是认罪认罚,这里的认罪认罚不仅仅指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而是对自己行为能够如实供述且稳定;二是未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原因在于被害人诉求不合理,即被害人的诉求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三是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由办案机关决定,执行机构是公证处;四是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适用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可适用;五是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法律后果是对嫌疑人、被告人从程序上变更强制措施,从实体上从宽处理。

(二)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初步成效

目前,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主要还是检察机关适用,全国各地检察院均在积极探索,并取得了非常亮眼的成绩。

以辽宁省为例,大连市检察院联合市公安局、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出台《关于轻微刑事案件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该制度的适用范围,科学设定了赔偿金额,规范了提存流程。目前,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已在大连地区全面推行。截止至2022年11月,大连市检察机关共适用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办理案件37件44人,提存保证金合计1113万余元,全地区诉前羁押率27%,较2021年同期大幅降低,优于全省平均值5个百分点,适用“提存制”的轻微刑事案件纠纷化解率达100%。

2022年,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与法院、公安、公证机构共同签署《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方案(试行)》,沈河区检察院适用该制度对5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多领域探索、多角度发力、多流程适用,截至2023年11月,适用该制度对30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其中,在侦查环节引导公安机关对1人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经过不断探索,适用罪名不断增加,惠及面有效拓宽,积极效果显著提升。

二、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可行性

(一)具有作为从轻减轻依据的正当性

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都很积极主动地赔偿被害方,只是因被害方“漫天要价”或者下落不明,无法与被害方就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一致,才将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的行为表明了其具有认罪悔罪的态度。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应当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司法实践中,我国将认罪认罚作为评定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而且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向公证机构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情节,更容易促成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哪怕案件到了审判阶段,相较于拒不悔罪,逃避责任的态度,愿意积极赔偿被害方的认罪悔罪态度,表明了被告人社会危险性更低,更容易获得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优待。

(二)对刑事和解的积极促进作用

在犯罪事实刚发生的阶段,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矛盾比较激烈,有的被害一方或出于愤怒,抑或是精神层面遭受了较大的创伤,拒绝犯罪嫌疑人一方的任何赔偿,而只要求司法机关能够严惩犯罪嫌疑人。也有一些被害方可能是出于获利的动机,漫天要价,提出五十万乃至上百万的赔偿要求,远远高于法定的标准,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难以达成刑事和解。但随着诉讼进程的推进,被害人心态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可能更希望获得一些物质上的补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介入,为矛盾与争议的化解开辟一条新的途径,健全了我国的刑事和解体系,最大限度地保障加害人、被害人双方的权益,使冲突与争端得到有效的化解,从而推动社会的和谐。

(三)具有财产保全措施功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预先将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至公证处,目的是将赔偿金预先支付,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所发挥的功能具有异曲同工之处,都保证了后续判决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获得的判决后,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没有任何财产,且其在监狱服刑没有收入来源,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判决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而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介入可以化解这一难题,不论是被害方在诉讼中又改变主意决定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获得赔偿金,还是在案件完成审判后,拿着判决书去公证处直接领取已被提存的保证金,确保了判决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保障了被害人的经济利益。因提存赔偿金的数额是检察机关依据法定的赔偿标准来确定的,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被害方通过其他途径维权的可能性也不大,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与加害方双方之间的矛盾。

三、提存办理中的注意事项与后续处理

(一)办理中的注意事项

刑事赔偿保证金的提存不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方自行启动,意味着并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意愿、有赔偿能力,就可以完成赔偿保证金的办理。这需要其本人、家属或其辩护律师向司法机关提出办理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申请,实践中,更多的是向检察院提出申请。由司法机关进行审核,在司法机关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被害一方的谅解意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能力的情况后,认为案件可以适用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向申请人出具《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并向申请人告知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办理流程、注意事项,并做好风险评估工作。更多时候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被羁押在看守,可以委托辩护律师或其家属到公证处办理赔偿保证金的提存。除了《赔偿保证金提存通知书》,申请人还需要拿着授权委托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明、需缴纳的刑事赔偿保证金,由公证机关对以上材料一一进行审核,予以受理。公证处向申请人出具赔偿保证金的《公证书》或者其他收款凭证。申请人再将《公证书》递交给司法机关。办理完毕赔偿保证金的提存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自行取回这笔钱,则要司法机关出具的《退还赔偿保证金通知书》,否则就不能取回这笔钱。

(二)提存后的处理

因完成刑事赔偿保证金的提存,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赔偿被害人的意愿,并积极承担相应的责任,再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公安机关可能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是检察机关认为没有对其逮捕的必要性,从而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而且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向公证机构缴纳赔偿保证金的情节,检察机关更容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是法院对其进行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但是完成刑事赔偿保证金的提存,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然会被变更强制措施,不批捕,不起诉,从轻、减轻或免于承担刑事责任。

被害人不愿意领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公证处提存的赔偿保证金,并不影响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从轻处理。在法院完成审判后,被害人可以拿着生效的判决书,前往公证处领取赔偿金。保证金低于判决中的数额的,由被告人另行赔偿给被害人,保证金高于判决中的数额的,则由公证处退还给被告人。另外,如果在诉讼进程中,如果被害人心态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想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和解,可以拿着司法机关出具的《赔偿保证金提取通知书》到公证处提取赔偿金。

四、对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思考与建议

(一)应把握好案件适用范围

目前,全国各地司法机关对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适用态度为“扩大适用范围,提高适用比例”,从制度适用早期多集中于故意伤害案件逐步向其他罪名案件拓展。以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检察院为例,2023年以来,该院已对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交通肇事罪、非法狩猎罪等几种不同案由的犯罪嫌疑人成功提存赔偿保证金,制度适用范围逐步扩大。但为了防止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随意适用,司法机关仍需设置该制度的适用条件,把握好案件的适用范围。案件范围应限定在轻微刑事案件,浙江省出台的《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规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主要是指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起的轻伤害案件,不包括致轻伤后果的寻衅滋事案、妨害公务案、非法拘禁案等案件)、一般过失犯罪案件(主要包括交通肇事案及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案等)等案件,可以适用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制度。建议各地司法机关出台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案件适用范围,防止出现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的滥用。

(二)不宜作为采取非羁押性措施的必要性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第1款规定,逮捕条件需要满足三个要件,分别是证据要件、刑罚要件、逮捕必要性要件,三个要件同时具备,属于应当予以逮捕,如果有一个要件不满足,就不应当予以逮捕。有些案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小,即便犯罪嫌疑人没有办理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提存,检察院也不应当对其进行逮捕。司法机关应重点考察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必须判断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防止“花钱买不逮捕”情况的出现,这无疑背离了设置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初衷,也是对司法公正的挑战。因此不能将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主动向公证处申请办理赔偿保证金提存,作为是否对其进行逮捕的必要性条件。

(三)不宜完全忽视被害一方的诉求

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适用大多数情况下是因某些客观原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未能达成刑事和解之后而启动的。该制度的适用会越过被害人,直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办案机关沟通,即可完成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的提存。此时,办案机关不能忽视被害一方的诉求,放弃修补被害一方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办案机关应保持公正与中立的态度,不对任何一方进行偏私,主动听取双方的意见与想法,尤其是被害一方的实际损失与赔偿诉求,同时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释法说理。争取不仅完成对被害方的物质赔偿,也要抚慰被害人的心理创伤,满足其情感需求,实现缓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的价值目标。办案机关协调不到位的话,被害方看到办案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从轻减轻处罚等措施后,可能会产生强烈不满的情绪,反而激化了社会矛盾,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参考文献:

[1]李昌林.践行少捕慎诉慎押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中国实践[J].人权法学,2022(5):42.

[2]吴宏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化解读[J].当代法学,2020,34(4):13.

[3]王晓岚,方斯怡.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适用探析——以故意伤害罪为切入[J].山西警察学院学报,2022,30(2):6.

[4]向燕,杨雪艳,李光林.国家介入的修复: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运行逻辑[J].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5):108-109.

 注释:

 李昌林.践行少捕慎诉慎押保障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中国实践[J].人权法学,2022(5):42.

 山东省《刑事案件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辽宁大连:“提存制”破解轻刑案处理难题》,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网址:https://www.spp.gov.cn/dfjcdt/202212/t20221204_594613.shtml

 《深度探索适用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摘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网,网址:https://www.spp.gov.cn/spp/llyj/202312/t20231226_638207.shtml

 吴宏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体系化解读[J].当代法学,2020,34(4):13.

 向燕,杨雪艳,李光林.国家介入的修复:刑事赔偿保证金提存制度的运行逻辑 [J]. 青少年犯罪问题,2022(5):108-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