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举办“《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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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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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涉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的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由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审判实践中对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等法律规定提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准确实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针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和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4日、15日相继公布了《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在上述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一直参与其中,多次主办研讨会,与司法解释起草人员共同进行座谈,提出重要的修改意见,并大量被采纳。为帮助各有关单位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及其最新司法解释,共同探讨物权纠纷案件审判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提高法官、检察官、律师、房地产企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人员等的业务技能,及时有效防范和化解各类物权纠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决定举办“《物权法》最新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高级研讨会”,现将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会对象
各级人民法院从事房地产、物业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法官;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检察官;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有关领导和业务骨干;各物业管理协会领导;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总经理、行政副总、法律顾问室(法律事务部)主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管理人员;各律师事务所从事房地产、物业等相关业务的有关律师。
二、研讨特点
本次研讨会内容详实、阐释权威、信息量大、可操作性强。邀请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知名房地产企业法律部等单位参与《物权法》及司法解释工作的立法专家、法官及著名法学专家、教授,结合《物权法》的实践问题和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主讲。
三、研讨主要内容
(一)《物权法》实施中有关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纠纷难点问题及处理
(二)《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读
1.业主身份的界定
2.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划定
3.面积人数的计算方法
4.业主权利义务的范围
5.车位车库纠纷的处理
6.业主自治重大事项的范围
7.住改商纠纷的处理
8.利害关系业主的认定
9.业主撤销权的行使以及业主知情权的保护
(三)《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解读
1.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的约束力及效力
2.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承担
3.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责任承担
4.物业费纠纷处理
5.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及相应纠纷的处理
6.物业使用人的准用
(四)正在起草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点、难点问题讲解
(五)律师实务中常见的区分所有权与物业管理纠纷及其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公司涉诉案件处理及法务管理
(七)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
(九)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处理及其风险防范
四、拟邀主讲专家(排名不分先后)
杨立新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博士生导师
姚 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 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杜万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司法解释主要起草人
辛正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司法解释主要起草人
颜雪明 万科集团法务部总经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
五、时间与地点(开会前五天为报名截止日)
第一期 2009年7月17日—7月20日 厦 门
第二期 2009年7月31日—8月 3日 大 连
六、研讨费用与报名办法
每位参会代表须交研讨费1580元(含场租、上课期间中餐、专家授课、资料、证书等费用)。统一安排食宿,费用自理,报到时统一交纳,并在报名截止日期前将填写好的报名表传真或Email至会务组:
电 话:010-82817134 82817469
传 真:010-82817469
Email:ywpeixun@163.com
联系人:王 越 马琰云
会务组将根据报名表寄发报到通知,告知具体地点、乘车路线、食宿及日程安排等具体事项。
二零零九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