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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法律的温度,在一次法律援助中升温
编辑:     时间: 2024-10-11     作者: 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    浏览: 555

都知道,犯罪嫌疑人有权请律师,但得花钱。

如果经济困难,没钱呢?

国家花钱给你请,虽然不多也是个意思,能补贴餐费、交通费啥的。

如果路途远点、次数多点的调查取证,基本上就得靠律师往里搭了。

所以,对排队临到的法律援助律师,都是一次责任心和职业操守的考验。

今年3月,辽宁槐城律师事务所就接到这么一份特殊的委托。

委托对象也特殊,是一名涉嫌诈骗罪的未成年人。

槐城律师接下了旅顺口区法律援助中心的安排,按照槐城律师事务所的作业流程,第一时间调取相关案卷材料,阅卷后又会见取保候审的涉案少年。

见面了解到,这名少年年仅16岁,阴差阳错下受蒙蔽成为网络诈骗的从犯,对其行为的性质并无清晰认知,诈骗金额为3004元,仅超出立案标准4元。

沟通中,槐城律师发现一个重要情节,少年本人在被公安机关传唤之前,已经自首了。

这可是决定检察机关是否起诉的关键情节,遗憾的是,公安机关移送的卷宗里并没有相关证据。

槐城律师当机立断,立刻向办案的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反映上述情况,经过等待和反复的沟通,最终拿到到了这份关键的证据。

既是未成年人,诈骗金额较低,同时又有自首情节,三羊开泰。

槐城律师判断,如果能够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那就四平八稳了,将有机会取得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然而,就在这关键的一步,遭遇了出乎意料的巨大阻碍。

在与受害人取得联系后,槐城律师发现身处外地的受害人,因在网上被骗了一次,不知是变得聪明了,还是懵圈了,担心再次被骗,为避免重蹈覆辙,进行了心灵重建,产生了应激和抵抗心理,死活不信任律师,也不相信少年本人希望赔偿的意愿,言辞和态度激烈,数次删除、拉黑联系的微信。

没办法,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内,槐城律师想尽办法与受害人沟通。

最后想出一招,请办案的检察机关协助,联络受害人当地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共同向受害人证明律师的身份。

说起来简单,实际上做起来是一个非常复杂而严谨的过程。

首先,需要办案的区检察机关作出决定,然后通过市检察机关向省高检申请,再由省高检指示受害人所在地市级检察机关通知区检察机关。

到这一步,你以为完事了,这仅仅还是开始。

正在懵圈的受害人仍然是半信半疑,要求律师发执业证给他看。

这是当然的。

结果发过去,巧了,此刻变得心细如发的受害人,终于发现律师证上时间有问题。

因为赶上年检,律师发给他的是年检后执业证,时间在接受委托之后。

是不是骗子换了个律师马甲,又来骗我?

再一次果断拉黑律师。

 ……

最终,功夫不负有心人,经过各方的不断努力,成功促成赔偿,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书。

9月30日,检察机关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精神,对本案作出了不起诉决定,给予了少年一个迷途知返、改过自新的机会。

从律所到检察院每次往返60余公里,槐城律师不辞辛劳,数度往返,迎难而上,锲而不舍,终于在国庆节前,得到好结果。

槐城律师的执着而充满职业智慧的努力,得到了最高奖赏,过了一个特别快乐开心的国庆节。

2024年,法律的温度,在举国欢庆的节日里又一次升温!

 

法律适用:

《大连市法律援助条例》

法律援助范围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因交通、工伤、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环境污染以及其他人身伤害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的;

(七)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八)残疾人(含退伍伤残军人)、老年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存条件密切相关,并且法律援助机构认为确需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民在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四)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等情形,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