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9日,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公布,并将于5月10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以《民法典》为上位法依据,全面优化了婚姻登记程序,降低了经济和程序门槛,强化了社会治理功能,同时在便民化、人性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
一、新条例中家事律师的机遇与发展
新条例引入了专业调解机制,强调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家庭辅导服务职能,进一步达到了对社会治理功能的优化。新条例新增了对高额彩礼、家庭暴力等问题的治理条款。例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加强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倡导文明婚俗,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现家庭暴力或疑似拐卖妇女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从事婚姻登记的工作人员并非专业法律人士,因此遇到类似的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协助其处理上述违法行为。未来落地新条例,婚姻登记机关应加强与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
例如新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强综合性婚姻家庭服务指导工作和婚姻家庭辅导服务体系建设,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充分发挥婚姻家庭辅导师等专业人员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方面的作用。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积累了大量的个案经验与人生阅历,应当作为专业人员积极参与到婚前教育、婚姻家庭关系辅导等服务当中。
例如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及时对离婚登记双方开展心理辅导、调解等工作。作为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办理婚姻纠纷案件积累了大量的调解经验,结合法律知识,将法、理、情相融合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游刃有余。
二、家事律师参与婚前咨询、培训,提供离婚调解等多元服务
家事律师应当积极参与婚姻登记处的咨询培训调解工作。结合笔者的实践经验,2020年民法典颁布后,笔者带领团队律师与区妇联、区婚姻登记处达成合作,结合民法典新亮点“三十天冷静期”制度,在大连市甘井子区婚姻登记处率先设立“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室”。2020年该调解试点受到全国民政部关注,接待了全国各地婚姻登记机关的来访学习,2021年该调解试点再次接待辽宁省民政厅的来访学习,受到好评。目前该调解室吸纳了专业律师、心理咨询师、调解员等社会各界力量加入,专业人员轮流值班为冲动离婚家庭进行调解,成功修复了上千对家庭。这种合作模式可以进一步推广,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离婚登记时,可邀请家事律师提供现场咨询与调解服务。针对冲动离婚的夫妻,家事律师凭借专业知识与沟通技巧,助力他们理性剖析婚姻问题、探寻解决之道,避免因一时冲动导致家庭破裂。同时,家事律师可在婚姻登记处定期开设婚姻家庭课堂,为准备登记结婚的新人普及婚姻法律知识,阐释婚姻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婚姻对个人、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意义。通过鲜活案例分析与专业法律解读,帮助新人树立正确婚恋观,增强婚姻责任感。
家事律师还应关注中年人再婚群体。中年人再婚常面临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家庭关系协调等难题。家事律师通过提供专业法律咨询与调解服务,助力大家解决实际问题,促进再婚家庭和谐稳定。比如在子女抚养权问题上,家事律师综合考量子女意愿、父母经济条件与教育能力等因素,为其制定合理抚养方案,保障子女权益,维护再婚家庭和谐稳定。
三、婚姻中常见法律问题
(一)婚姻财产纠纷
很多准备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对《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很模糊,双方的担忧和芥蒂往往会成为未来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提前了解法律相关规定,规划好财产风险,毫无顾虑步入婚姻殿堂。家事律师可以在婚姻登记处开设婚前法律小课堂为大家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同时家事律师可以为前来登记双方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有需要的登记双方规避婚前财产婚后混同风险,为需要拟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登记双方提供指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婚前,家事律师可助力登记双方拟订婚前财产协议,明确双方的财产权益,提前预防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能够极大程度上避免婚后因财产问题引发的矛盾与纠纷,为婚姻生活奠定稳定的财产基础。
(二)彩礼纠纷
很多准备缔结婚姻的双方往往在给付彩礼时发生纠纷,导致不欢而散。家事律师可以在婚姻登记处开设婚前法律小课堂为大家普及彩礼相关法律知识,助力治理高额彩礼问题,倡导文明婚俗,促进家庭和谐,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生育观、家庭观贡献一份专业力量。
彩礼本质是"礼"非债! 是指男方按习俗给付女方的财物,源于古代的"三书 六礼",原本应该是蕴含美好祝愿的“礼”,却成为不少婚恋及家庭纠纷的导火索。治理高额彩礼问题,首先应当了解高额彩礼的认定标准,有三个要素综合判定: 一是当地人均收入 ;二是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三是当地习俗。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存在以下情形时,彩礼应当返还: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例如男方婚前给付彩礼后因经济压力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并且双方未共同生活,此时男方有权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家事律师通过普法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倡导正确婚恋观——婚姻不是交易,爱情不是买卖,高价彩礼并不是婚姻长久的秘籍,爱与包容才是家庭和谐稳定的基石。家事律师助力登记机关共同倡导文明婚俗,弘扬优良好家风。
(三)婚姻效力问题
《民法典》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家事律师在婚姻登记处提供法律咨询时,需特别关注以下几种情况:
1. 无效婚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一方或双方已有配偶,再次结婚的。近亲结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的。未达法定婚龄:男方未满二十二周岁,女方未满二十周岁结婚的。
2.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婚姻可撤销的情形包括:因胁迫结婚:一方或第三方以给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隐瞒重大疾病: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的(如精神类疾病、传染性疾病等可能影响婚姻生活的疾病)。
家事律师在婚姻登记处提供法律咨询时,协助婚姻登记人员识别是否存在婚姻登记无效或可撤销的情形,为婚姻登记处规避相应的风险,并及时向登记双方阐明相关法律后果。
(四)有效识别和预防家暴
家庭暴力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严重问题,不仅侵害受害者的身心健康,还可能对家庭成员尤其是未成年人造成深远的负面影响。新修订的《婚姻登记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婚姻登记机关在发现家庭暴力时的报告义务,这一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家庭暴力问题的高度重视。反家暴工作也是婚姻家事律师践行社会责任的担当,双方可以合力完成该项工作,律师发挥专业能力。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指导受害者如何收集证据,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家事律师还可以在婚姻登记处开展普法宣传和婚前教育培训,帮助公众识别家暴的隐蔽形式,可以在普法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讲解家暴的法律定义、家暴的表现形式和救济途径,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离婚中的过错认定
离婚时,过错认定是影响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的重要因素。《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同时,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事律师可以为前来进行离婚登记的夫妻提供相关法律咨询。
(六)离婚中的财产纠纷
离婚财产纠纷是离婚中的高频问题,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分割方式及隐匿财产的处理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家事律师在接待离婚咨询时,可以为登记双方提供相应的法律指导,助力离婚登记双方秉承诚实公平理性的态度妥善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七)离婚中的未成年人保护
婚姻关系的解构不应成为亲情与责任的终点,夫妻的离婚若处理不善,会直接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未来成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同时,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应当负担子女的部分或全部抚养费。家事律师在接待登记双方的咨询时,应优先考虑子女的最佳利益,将"责任伦理"贯穿始终。如若登记双方签订的协议对子女不利,家事律师应当告知父母双方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指导其修改完善协议内容,这是对"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传统伦理的现代践行。家事律师可依法为离婚登记夫妻提供正向引导,协助其制定合理的抚养方案,确保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得到保障,结合实际案例帮助双方达成切实可行的探望条款,降低离异家庭对子女的负面影响。
四、结语
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婚姻登记制度的重大变革,也为家事律师拓展了服务空间。通过专业法律服务与婚姻家庭辅导,律师既能帮助登记双方解决实际问题,又能引导公众树立正确婚恋观,促进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本文作者
许俊、刘怡瑶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