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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自媒体行为公约
编辑:     时间: 2026-01-13     作者:     浏览: 100

 

(2025年11月2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本市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在自媒体平台发表言论、作品、信息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公约。

一、倡导、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舆论导向,遵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利用自媒体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秉持“客观、真实、专业、审慎”原则,杜绝虚假信息、误导性表述及非专业内容输出。

二、会员自媒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遵守自媒体平台制定的规范规则与管理制度,遵守公序良俗,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公平和诚实竞争,自媒体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三、律师、律师事务所应专业审慎,发表符合律师职业身份的自媒体言论、作品、信息等,包括但不限于:

(一)普法宣传类:解读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普及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消费者权益、企业合规等民生法律知识(可配套短视频、图文、案例脚本等形式);

(二)专业分享类:分享典型案例(需隐去涉密及隐私信息)、律师执业感悟、法律风险提示指南;

(三)行业建设类:宣传市律协及律所的公益法律服务(如法律援助、社区普法)、行业正能量活动(如先进典型事迹、学术研讨)。

四、禁止发布违反宪法及法律法规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损害国家主权、破坏民族团结、煽动社会矛盾的内容;

(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内容;

(三)夸大律所规模、业绩,或使用“最”“第一”“顶级”等绝对化用语;

(四)贬损同行(如对比式贬低、捏造负面信息),或承诺“案件胜诉率”“包赢”等;

(五)明示或暗示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存在“特殊关系”,或利用司法案例进行商业营销;

(六)涉密或隐私类内容: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客户隐私(含姓名、住址、案件细节等,即使经脱敏处理仍可能识别主体的);未公开的案件信息(包括正在办理的案件进展、合议庭讨论内容等);

(七)低俗、违规类内容:色情、暴力、恐怖或煽动性言论;未经核实事实(参考官方通报、权威媒体报道)或缺乏法律依据的热点事件评论;

(八)与律师执业无关的营销广告、低俗娱乐内容;

(九)含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知识产权等。

五、律师、律师事务所在进行自媒体行为时不得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进行合作,不得允许或默许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自媒体活动。

六、律师事务所应根据需要建立内部管理机制,监督本所及律师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的言论、作品、信息等符合本公约要求。

七、本自媒体公约主体:指大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所属团体会员(各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律所”)、个人会员(律师)。相关实习人员及行政助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经律所授权参与自媒体运营的相关人员)由所在律所监督执行本公约。

八、本公约所称自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快手、B站、小红书、知乎等互联网信息发布与互动平台。

九、本公约所称法律专业内容:指涉及法律法规解读、案件分析、法律风险提示、执业经验分享等须具备律师执业资质方可专业输出的内容,不包含律师服务广告内容。

十、违规处理措施

大连市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对协会会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将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等行业规范予以调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违规行为将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十一、附则

本公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