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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界清规|风险警示案例(二):私自收案收费、不履行代理职责违规案
编辑:     时间: 2026-04-29     作者:     浏览: 26

案例二:私自收案收费、不履行代理职责违规案

大律纪案(2025)第 060 号

一、投诉摘要

市律协收到某建筑劳务公司投诉,反映某律师接受执行代理委托后,未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未开展代理工作,私自从被执行人处收取案款,仅返还小部分,剩余款项拒不退还,存在私自收案收费、不履行代理职责、侵占当事人财产的违规行为。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明:该律师接受建筑劳务公司委托办理生效判决执行事宜,通过微信发送委托合同后,未将合同交律所备案盖章,未按约定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未开展任何代理工作。该律师通过中间人直接从被执行人处收取全部案款,仅向投诉人返还小部分款项,剩余款项未返还;律所对上述行为全程不知情,未参与、未获利,双方亦未达成后续案件代理合意。

根据上述事实,经市律协惩戒委员会会议讨论认为,该律师行为已构成私自收案收费、不履行代理职责违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第二十七条规定,决定给予该律师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

三、案例评析

本案中,该律师身为执业律师,本应遵守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规定,却私自承接业务、收取当事人款项,未履行代理合同约定义务,破坏律师执业规范与行业秩序。律所虽无过错,但需加强律师执业监管,杜绝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本案警示全市律师及律所,律师必须通过律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合同、收取费用并开具发票,严禁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代理案件需勤勉尽责,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不得侵占、截留当事人案款,坚守诚信执业底线。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或者中止会员权利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二)不按规定统一收案、统一收费,或者不向委托人开具合法票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