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度办理实习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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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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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称规则)(附件一)及《大连市实习律师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附件二)的规定,现将办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实习证的对象: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并符合“规则”及“细则”规定的人员,均可办理实习证。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办理实习证人员,应当向具有实习基地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实习申请。具有实习基地资格,但已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得接收实习人员;
2、律师事务所同意接收实习人员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实习人员签订符合要求的《实习协议》,同时指定一名符合规定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
3、由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统一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附件三);
(二)《实习登记表》(附件四);
(三)实习人员与拟实习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附件五);
(四)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交原件,审核后当即返还);外地考取资格的还需提交档案已调入我市的证明;户籍非本地的人员提交市司法局同意实习的证明;
(五)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六)本市(区、县)人才中心出具的实习人员档案存放证明;申领兼职执业证的实习人员提交所在高等院校法学院(系)、法学研究单位出具出具的同意其实习的证明;应届毕业研究生提交所在学校证明;退休(役)人员提交原单位同意其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七)实习人员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八)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和实习证工本费10元;
(九)律师事务所能够为实习人员提供办公场所的证明;
(十)中共党员组织关系调转证明。(原组织关系在市内的党员可经市司法局组织处转入;原组织关系不在本市的党员应经大连市委组织部转接到市司法局后再转入到律协党委。)
(十一)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情况说明(附实习基地和指导律师名单批文)。
4、协会收到上述材料经初审符合规定后,提交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规则规定条件的,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5、待协会秘书处办理完实习证后,通知各所统一领取实习证。
三、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实习人员的培训、管理和教育,是进一步健全律师行业准入管理制度的一项具体措施,是为培养合格律师的一项重要途径。各律师事务所和指导律师要提高认识,认真负责地做好实习人员的传帮带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要根据工作职责,做好对实习人员、指导律师、《实习协议》和拟接收实习人员的律师事务所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同时要制定《实习人员培训计划》,组织一次对指导律师和实习人员的培训,提出指导要求,提高指导律师的指导技能;
(三)指导律师要符合规定。各律师事务所要选派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有责任心、有时间和精力带实习人员的律师作为指导律师。未经省司法厅批准或批准后调离原所、近两年内受过投诉的律师不得做为指导律师;
(四)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各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切实做好实习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不得有挂名实习现象。要注意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提高实习质量,配合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做好实习人员的管理工作。
四、时间安排
1、各律师事务所于9月10日前将材料统一报至律师协会;
2、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于9月15日前对各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注:将各类表格用宋体小四号字填写,A4纸正反面打印,需要盖章的一栏加盖公章必须清楚,表格照片要贴近期2寸彩色免冠照片。
联 系 人:林路
联系电话:82305666-605
传 真:82306002
附件三:实习申请表.doc
附件四:实习人员登记表.doc
附件五:实习协议.doc
大连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