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律师事务所部分党员党费交纳数额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07-02-13
作者:
浏览:
17645
大律委发[2007]1号
市直律师事务所各党支部:
按期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每个共产党员应尽的义务。目前,市律协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由于沿用律师管理体制改革之前的习惯,并无统一标准和参照依据。在尚不具备按实际收入比例交纳党费条件的情况下,为使党员交纳党费数额有个基本标准并保持基本平衡,经研究决定,调整市直所部分党员党费交纳数额:
1、每月交纳党费10元(含本数)以上的,仍按照原数额交纳。
2、每月交纳党费不足10元的,任执业律师三年(含在外市执业)以上或执业虽不足三年,但参加工作五年(含在外市工作)以上的,每月交纳党费应不低于10元(含本数)。
3、任执业律师不足三年,或参加工作不满五年的,每月交纳党费不低于5元(含本数)。
4、从大专院校毕业直接任实习律师或律师助理的,每月交纳党费3元。
5、行政工作人员中的党员,在律师事务所工作满五年以上的每月交纳党费5元,不满五年的每月交纳党费3元。
上述“满三年”和“满五年”后,由年满之月的下一个季度起按调整后的数额交纳。相关党员在“年满”后应自觉按规定数额交纳党费。各党支部要掌握党员的执业和工作年限,及时予以提示。
确有困难的党员,经本人申请,所在党支部核实同意,党委酌情减少其交纳数额,但交纳数额最少不低于3元。
2007年1月起,各支部按调整数额收缴党费。
中共大连市律师协会委员会
二OO七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