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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区市县代表处工作规则
编辑:     时间: 2022-3-30     作者:     浏览: 128831

(2011年7月3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16日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12日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两结合”管理体制,充分发挥市律师协会在各区市县分支机构的作用,强化区市县代表处工作职能,促进大连市律师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市县代表处的名称为“大连市律师协会某区市县代表处”。

第三条 区市县代表处是大连市律师协会(下称律师协会)在区市县设立的分支机构,由律师协会领导,接受所在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区市县代表处日常工作的组织、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 区市县代表处要坚持服务、效率与发展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区市县代表处应在律师协会总体工作部署下,结合区市县律师工作实际,制定区市县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职责

第六条 区市县代表处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成员3-7人,由常务理事会经征求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确定。

主任、副主任应由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执业满六年且在本市执业满四年、热心律师公益事业、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律师担任。

主任主持代表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主任召集和主持代表处工作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代表处重大事项,必须经主任办公会

议讨论决定。区市县代表处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经律师协会同意,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

第七条 区市县代表处设秘书长1名,由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律管科(处)长担任。秘书长领导秘书科开展代表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律师协会、代表处年度工作计划,执行律师协会、代表处工作决议和工作安排。

第八条 区市县代表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任期与本届律师协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区市县代表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履职期间离开所在辖区执业、不再从事律师职业,或具有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由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免职建议并另行推荐他人,报常务理事会确定。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九条 区市县代表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律师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强与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联系,及时沟通、反馈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建设与发展进行指导;

(四)协助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对辖区律师事务所进行考核;

(五)向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出对辖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奖惩建议;

(六)根据律师协会授权,对辖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并将调解结果上报律师协会;

(七)组织辖区律师事务所开展公益活动、文体福利活动及其他活动;

(八)依法维护辖区律师执业的权利;

(九)完成律师协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区市县代表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十一条 区市县代表处召开会议,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抄报律师协会秘书处和区市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区市县代表处应将半年、全年工作开展情况报至律师协会协秘书处。区市县代表处在日常工作中如遇重大事项,应由代表处主任向律师协会秘书处报告,由秘书处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 区市县代表处应当建立统一的文书档案,保留各种文件、会议和活动的书面材料,并于当年12月提交律师协会秘书处存档。

 

第五章 会牌和印章管理

第十四条 区市县代表处会牌由律师协会统一制作,悬挂在民政登记住所地。

第十五条 区市县代表处印章由律师协会统一刻制,使用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区市县代表处经费来源为律师协会拨付的工作经费、社会资助等。

第十七条 经费应当用于履行代表处工作职责。

第十八条 经费使用应遵守《大连市律师协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