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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救助办法
编辑:     时间: Apr 22, 2024     作者:     浏览: 1714

(2011年7月3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3年9月5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本着“同会互助、友爱关怀”的宗旨,为体现协会对个人会员在发生病灾和生活出现困难时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会注册的个人会员,因病或意外致伤致亡,或罹患重症,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个人会员,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后,本会给予其本人或遗属一定的经济救助。

本会通过为个人会员购买保险方式进行救助的,通过保险获得理赔的金额达到或超过本办法救助金额的,本会不再另行支付救助金。

根据国家规定退休后不再执业的老律师,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参照执行。

因违法行为导致的病灾和生活困难不予救助。                        

第三条  本会负责会员事务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接收会员救助提议、救助申请书,接收或转告本会财务部门接收保管募捐款项,并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作出是否给予救助的决定等工作。

第四条  救助标准按以下不同情形执行:

(一)会员因病或意外去世的,本会一次性给予遗属的救助标准为:

1.意外去世的,给予10000-30000元的救助;

2.因病去世的,给予5000-20000元的救助。

(二)会员罹患重症的,本会给予的救助标准为:

1.发生医疗费1-5万元的,给予1000-5000元的救助;

2.发生医疗费5万元以上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

(三)会员因病或意外致残的,本会给予的救助标准为:

1.造成1-3级伤残的给予5000-10000元救助;

2.造成4-6级伤残的给予3000-5000元救助;

3.造成7-8级伤残的给予2000-3000元救助;

4.造成9-10级伤残的给予1000-2000元救助。

(四)会员因病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本会一次性给予3000-5000元的救助。

发生特殊情况须增加救助额度的,负责会员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会长会议通过后执行。

个人会员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就同一事实(因病或意外去世、伤残等)仅能申请本会予以一次性救助不能分项、多次申请救助,上述救助也不可兼得。

第五条  救助金由本会每年从会费中划拨,划拨比例为当年留存会费的5%。救助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年度结余的救助金结转至下年度救助金,并不影响下年度救助金的划拨比例。

救助金当年超支部分由协会另行划拨。超支当年划拨款20%以内时,由下年度预支。超支20%以上时,在下年度划拨时一并补齐,并不影响下年度的划拨。

本会通过购买保险方式为会员救助的,保险费在本条规定的比例范围内支付。

第六条  当个人会员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药费而影响生命时,经本会负责会员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提议,经会长会议决定,本会可向全体会员发出捐款倡议。

募捐款项如为现金,由本会负责会员事务的专门委员会负责接收;如为支票、银行转账汇款或其他非现金形式,由本会财务部门指定账户接收。本会负责会员事务的专门委员会应将接收的募捐款项及时交本会财务部门保管。

募捐款项不影响救助对象按本规定所获得的救助金。

募捐款项如明显超出因某一特定事项需救助的个人会员的实际需要,经会长会议决定,可将本会发起的募捐款项的结余部分,用于救助其他个人会员。

第七条  救助金由本会财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发放并单独立项。

救助金的使用应接受本会监事会及本会负责财务与资产管理的专门委员的监督。

第八条  个人会员出现应当救助的情况时,由该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在规定期限内向本会负责会员事务的专门委员会提交救助书面申请,同时应提供以下证明文件:

(一)个人会员因病或意外去世的,需提供证明会员本人及遗属身份的、遗属关系的证件,如死亡证明、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文件;

(二)个人会员因病或意外致残的,需提供会员身份证明以及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

(三)个人会员罹患重症的,需提供会员身份证明以及首次检出该疾病的医院出具的门诊手册、诊疗记录、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凭证;

(四)个人会员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需提供会员身份证明以及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情况证明;

(五)本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九条 因病或意外去世的,救助申请应在死亡通知下达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病或意外致残的,救助申请应在伤残鉴定做出之日起30日内提出;罹患重症的,救助申请自首次检出该疾病的医院诊断证明签署之日起的30日内提出申请;因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救助申请应在患病当年12月31日前提出申请。

第十条  本会负责会员事务的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申请及本办法规定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给予救助的决定。决定给予救助的,由本会财务部门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给予救助;决定不予救助的,提出救助申请的律师事务所应在收到不予救助决定通知后十日内申请复议,由会长会议决定是否予以救助,会长会议拥有对救助申请等事项的最终决策权。

第十一条  以弄虚作假欺骗行为获取救助金的,由本会追缴已发放的全部救助金及捐款,并对相关人员及律师事务所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会注册执业满10年以上并在本会注册执业期间办理退休的个人会员,出现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情况,在退休后三年内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退休三年后按规定标准的50%执行。

第十三条 负责审批救助的工作人员应秉公执行救助工作程序,严格把好资格审核关、救助结算关,严禁人情救助、超标救助等不良行为。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