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 明
兹有我校/院在职教师 张三 , 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自XXXX年XX月起在我校/院工作。现其本人拟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我校/院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有关规定出具如下证明:
一、该教师现在我校/院从事法学(非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学研究工作。
二、我校/院同意该教师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
特此证明。
出具单位:XX大学
XXXX年XX月XX日
注:高等院校或法学科研机构出具的同意其兼职律师执业的证明须带单位文件头的正式函件。
承 诺 书
辽宁省律师协会:
本人张三,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系XX大学所属XX系在职教师。本人拟向你会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现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有关规定,郑重承诺如下:
本人在XX从事法学(非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教育、研究工作,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时提交的全部材料完全符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规定,均真实有效。本人对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如实习期满无法办理兼职律师执业的,本人自愿承担责任。
申请人:张三(需手写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风险提示告知书
申请兼职律师实习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六条之规定,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在满足常规条件的基础上,还需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书面证明。同时,该法第十二条明确指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律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若符合本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依照第六条规定的程序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21〕24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中的“法学”进行了狭义界定,即仅指法学专业,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学科。
此外,根据《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第七条规定,拟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在提交该规则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外,还需另行提交以下两项文件:一是关于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二是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书面证明。目前,兼职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登记手续采取书面承诺方式进行办理。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者需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最终是否准予兼职律师执业,将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决定。
特此告知。
辽宁省律师协会
本人作为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的人员,已清楚理解并接受上述《风险提示告知书》中载明的所有内容。本人承诺,如实习期满后因个人承诺事项不实或提交资料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满足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进而无法获得执业许可,本人将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法律后果。
确认人(签字):张三(手写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附:
申请兼职律师实习登记相关依据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2021修订)》(第九届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司法部《关于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司复〔2021〕2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二条规定,高等院校中从事法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可以依法申请兼职律师执业,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的博士后不符合申请兼职律师执业的条件。该条规定的“法学”应理解为狭义上的“法学”,不包括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等。
(注:上述意见系针对北京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明确申请兼职律师执业人员范围的请示》所作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