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 |
| 主 任: | 张 婷 |
| 副主任: | 唐 昆 袁新婷 赵 瑄 吴 宏 |
| 秘书长: | 刘 帅 |
| 副秘书长: | 薛婷婷 周大森 王咏仪 晏小丰 |
| 委 员: | 刘恩宇 王中乾 李晟搏 王诗语 宋子豪 马 飞 沙 凡 欧海波 刘思坚 苏雨婷 潘昱竹 张世林 张晓燕 徐 华 元苹苹 姜晓鹭 张 鹏 侯景孚 栾怡雯 王南南 杨明明 刘 畅 辛成成 于永亮 郝一徽 刘朝晖 |
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发布管理人执业风险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编辑: 时间: 2026-09-11 作者:
大连市律师协会各位律师同仁:
为规范破产管理人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切实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大连市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结合三件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发布本次风险警示,为全市破产管理人执业提供业务指引。
本次警示案例涵盖管理人民事责任认定、刑事犯罪定性两大核心领域,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参考案例库,具有极强的参考性与警示性。相关案例明确:
1.管理人对抵销主张有异议的,需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管理人未依法提起诉讼导致相关权利人损失的,依据《企业破产法》130条的规定,应当赔偿损失;
2.管理人处置担保财产无需以债权人会议决议为必经程序。债务人以管理人未召开债权人会议处置担保财产属于未勤勉尽责,要求其承担责任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3.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内容属于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具有从事公务的性质。因此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在从事破产管理人工作期间,属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将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破产管理人及相关执业律师需以案为鉴,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履职,严守法定程序,规范职务行为,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切实维护破产程序中各方主体合法权益,保障破产程序有序推进。
大连市律师协会破产与清算法律专业委员会
2026年9月11日
附:
案例一 李某诉某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二 中国某银行嘉峪关市分行诉甘肃某钊律师事务所管理人责任纠纷案;
案例三 蔡某受贿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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