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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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投案自首新政策,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关于在逃人员投案自首新政策的研讨
编辑: 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时间: 2011-07-07 作者:
2011年7月4日下午,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进行了专题研讨。
《通告》声明,凡在2012年6月30日前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自首的在逃人员,司法机关都将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加大从轻、减轻处罚的力度,并放宽取保候审等条件。
针对《通告》提出的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政策,考虑到律师在业务实践中可能会遇到上述问题,同时也为确保在逃人员的投案自首得到有效认定,经研讨后认为:
遇有在逃人员决定投案自首时,首先应建议在逃人员本人或由律师代在逃人员在其投案自首之前先向立案地公安机关电话投案或拨打大连市公安局电话0411-88056621,0411-86565300,同时确认接答投案电话警员的基本信息(如姓名、警号等);其次,建议投案的在逃人员等待由受理投案的公安机关派人前往接洽,以避免在逃人员在投案途中被抓获。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2011-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