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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
编辑:     时间: 2022-3-30     作者:     浏览: 21117

(2011年7月3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大连市律师行业的奖励工作,保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的评审质量,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及《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大连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工作。

大连市律师协会对于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大连市律师行业发展、律师业务开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奖励。

第三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大连市律师行业奖励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方式为:

(一)表彰;

(二)通报嘉奖;

(三)授予荣誉称号;

(四)物质奖励。

第五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应当予以奖励:

(一)对完善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的;

(二)为推动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促进民主与法制建设、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四)成功办理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为政府依法行政、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建设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并义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受到社会好评的;

(六)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成绩,获得国家和国际表奖的;

(七)律师事务所管理规范,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成果显著、服务质量优秀,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和律师界好评的;

(八)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六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受到通报批评(含)以下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受到公开谴责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四年内(含四年)不得按本办法予以奖励;受到中止会员权利处分的,自处分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按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七条 作为团体会员的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行业处分或行政处罚情形的,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不得按照本办法对该律师事务所予以奖励。

第八条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正在接受违纪调查的,是否可以予以奖励应当征求负责调查的惩戒委员会的意见。

第九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下设的负责会员奖励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工作职责的要求,具体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受理对会员的奖励,并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大连市律师协会提出奖励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其律师事务所负责,向大连市律师协会推荐;团体会员的奖励推荐工作由大连市律师协会负责。

各区市县律师协会代表处对辖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可以向大连市律师协会提出奖励建议。

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可以向律师协会自荐。

第十一条 推荐人应当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推荐书应当包括被推荐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的基本情况、推荐理由、相关事迹、建议给予的奖励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对推荐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书》,推荐书应当完整、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十四条 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委员会可派人对有关情况和事迹进行考察核实。

第十五条 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拟给予表彰的,可以采用书面评审或者会议评审方式;拟给予通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或物质奖励的,应当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第十六条 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大连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和决定,经常务理事会决定通过后制作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对会员予以奖励的,大连市律师协会以文件形式公布,下发到大连市律师协会各区市县代表处及全市各律师事务所,并在大连市律师协会网站上公布。

对符合《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第七十二条的,由本会分别给予表彰、通报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八条 大连市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奖励决定存入本人档案及大连市律师协会诚信信息系统,作为律师、律师事务所考核依据。

第十九条 依照本办法获得奖励的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奖励应当撤销:

(一)伪造事迹或者申报奖励时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二)其他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二十条 撤销奖励,可由会长会议、监事会、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提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常务理事会决定撤销原奖励的,原受奖励的会员应当向本会交还原奖励证章、奖牌、证书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奖励活动,原则上每两年开展一次,由负责奖励工作的专门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会员奖励的经费列入协会年度财务预算,专款专用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