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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编辑:     时间: 2022-3-30     作者:     浏览: 63708

(2011年7月3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律师协会的财务管理,规范律师协会经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保障律师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确保协会正常活动的健康发展,维护其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一条 会费管理实行财务自收自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单独设立账户、独立核算、会长负责的原则。

会费管理应设置专、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长应对协会的全部收支活动承担责任。

第二条 会费应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量进而出,公开透明,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效能。

第三条 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核算。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不断挖掘潜力。

 

第二章     经费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来源包括:

1.会费;

2.社会捐赠;

3.会员赞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会费收缴

1.凡在本协会注册的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有向本会交纳会费的义务。

2.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每年应按规定缴纳会费和注册公告费(注册公告费属代收代支费用);

3.会费、公告费应于每年注册前按协会规定时间由各律师事务所统一足额汇至协会账户,逾期未足额缴纳的暂停年审;

4.律师在本市执业不满六个月的,会费按半年缴纳;已满六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缴纳;

5.律师因故暂停执业,经本人申请协会同意后可免交停止执业期间的会费,在注册年度内已交纳的会费及公告费不予退还;

6.会费的减免:

由理事会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7.以上所称会费减免比例仅针对会员应交纳会费中按辽宁省律师协会规定应由本会分成享有的部分,不包含上缴辽宁省律师协会的部分。

第八条 收入管理

1.协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现有制度及法律法规规定;

2.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财务支出范围

1.预算内项目开支;

2.经批准的预算外开支。

第十条 财务支出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2.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3.协会编制的预算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低于总支出的三分之二;

4.协会召开各种会议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

5.协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参照大连市职工工资水平并根据协会的经济情况确定。

 

第四章 预算制度

第十一条 预算制订原则:量进而出、专款专用、勤俭办事、服务会员,优先保障会员执业技能培训。

第十二条 预算支出包括:

1.上缴省律协会费支出;

2.拨付区市县代表处工作经费;

3.秘书处日常办公支出,包括:购买日常办公用品、订购报刊杂志、网络维护管理费、交通费、汽车维修费、汽油、保险费、差旅费、房屋维修管理费、水电费,物业服务费用、影像资料费、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福利等;

4.各种会议支出,包括:全市律师大会、律师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会长会议、协会组织召开的事务所主任会议、协会主持的各委员会会议、经验交流座谈会以及其他会议等业务研讨活动支出;

5.党团建设及活动支出;

6.培训支出;

7.专项活动支出,主要是指各专门委员会及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经费的支出;

8.投诉与维权支出;

9.对外交流活动支出;

10.接待支出;

11.宣传、网站信息建设和法律援助活动支出;

12.会员福利支出;

13.资料购买、编印和稿费支出、文件印刷出版费;

14.固定资产购置、维修支出;

15.奖励支出;

16.对会员的慰问和关爱补助;

17.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三条 预算的制订

1.每年的12月底前,各专门委员会向秘书处上报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和经费计划,秘书处汇总后交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并编制年度预算计划;

2.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编制的预算计划经会长会议讨论后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

3.理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按理事会的意见修改后再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4.财务预算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正式生效;

5.逢律师协会换届时,制订预算的时间相应顺延。

第十四条 预算的执行与监督

1.财务预算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实施;

2.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3.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主任有权向协会财务部门查阅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质疑。经主任或副主任或经三名以上委员(含)以上提议,

可召开临时会议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讨论和审查,并向理事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五章 预算外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外经费包括:律师协会年度预算未作安排的项目支出、超出年度预算增加的支出、采购(基建、维修、更新改造、设备、物资、图书、服务)、项目因设计方案、合同变更增加的支出、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支出。

第十六条 预算外经费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律师代表大会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审批。

第十七条 申报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程序申报,申报项目时,须随附证实该项目必要及可行的相关资料,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八条 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审批范围:

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经费项目,由会长会议决定;

5万元以上至15万元(含15万元)的经费项目,须经常务理事会审批;

15万元以上至30万元(含30万元)的经费项目,须经理事会审批;

30万元以上的经费项目,须经律师代表大会审批。

第十九条 审批同意的预算外经费支出项目,在年终报表中单列。

 

第六章 货币资金、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条 协会的货币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办法在银行开立账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

第二十一条 协会的现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加强管理,实行会计、出纳岗位分设,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和兼职出纳员办理,坚持逐日登记现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二条 严格加强对协会的财务物资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登记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建立验收、领发、保管和检查制度,符合规定报废的要按规定提出报告,说明情况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参照第十八条的批准权限)。

 

第七章 现金及支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结算起点在1000元(含)以上的款项支付,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不得使用现金,但特殊情况除外,并需经秘书长同意。

第二十四条 支票领用人须妥善保管支票,不得折叠或丢失,如支票在5日内未使用,须退回财务,不慎遗失支票的,须速报秘书长,秘书长须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支票领用人全额承担。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须严格审查各项开支,从严掌控成本和费用标准,认真做好每日业务预测,在银行账户内备足备用金。

第二十六条 库存现金须按规定标准留存,超额部分要及时存入银行;秘书长每周须抽查一次库存现金情况;个人不得携巨款外出,不得挪用库存现金,不得以白单抵库。

第二十七条 因公出差或其他公用,经主(分)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批准,可预借相应数额现金。出差返回后5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凡借款2000元(不含)以上,须提前一天报财务,以便安排资金。因私不得借用公款。

 

第八章 财务报销审批权限

第二十九条 各项开支的报销凭据要真实、合法、有效。报销单据先由经手人写明理由、用途并签名,如需证明的,应经证明人签名,再经主(分)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审批,方可报销。

第三十条 报销差旅费审批:

1.监事长、副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差旅费的报销由会长审批;

2.其他人员差旅的报销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开支审批制度

1.秘书处因业务需要财务开支的,应当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1)开支1000元以下的(包括1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由秘书长审批;

2)开支1000元至5000元的(包括5000元),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批;

3)开支5000元以上的,由秘书处经办人向秘书长提交财务开支请示,秘书长审查同意后报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审核,审核无误后再提交会长审批。

开支事项办理完毕后,由经办人依照上述程序办理票据报销。票据报销应当附上批准同意执行的财务开支请示。如果是外出开会等公务的票据,应当附上批准外出开会等公务的文件。

会长、副会长参与开支事项的票据报销按上述规定办理,其中会长的开支和报销应与分管财务工作的副会长会签。

2.各专门委员会及协会其他部门因业务需要经费开支的,应当履行下列报批程序:

1)首先对相应经费开支制定单次活动经费预算(或与活动方案合二为一),填写《会费使用申请表》;

2)预算中如涉及支付讲课费或其他劳务费用时,需说明税款承担方,如由协会代缴代付的,必须注明对方的身份证号码,以便按规定报税;

3)预算及《会费使用申请表》先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认,经按权限审批后方可据此使用活动经费;

4)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经费原则上在该委员会本年度的活动预算内开支,如需超出预算额度开支的,需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主管财务的副会长审批通过;

5)各专门委员会实际用款时,持经批准的书面预算或《会费使用申请表》并填写借款借条,经秘书长签字确认后,由主任到财务部支取用款;

6)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结算后,须在7个工作日内向财务部报账核销;

7)各专门委员会在预算额度内开支的报销,先由各委员会主任在相关的票据或《支出报销单》上签字,连同经批准的书面预算或《会费使用申请表》,经秘书长签报主(分)管财务工作的协会领导(或至会长)签批后,即可报销;

8)各专门委员会超出预算额度的费用,在经秘书长签字前,应先由该委员会主任和主管财务的副会长签字确认;

9)监事会的费用开支经监事长签批后,由会长审批。具体报销流程参照上述规定。

 

第九章 工资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应控制在预算总额之内。

第三十三条 工资发放项目为:协会工作人员工资、加班工资、社保和福利。

第三十四条 增加工作人员或临时聘用人员工资应由秘书处出具初步意见,交资产与财务管理委员会讨论后报会长会议审批后执行。

 

第十章 财务公开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实行年度预决算制度,向理事会披露年度财务状况,并在律师代表大会中公布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会计法》《省社团财务管理办法》和本办法,对于不执行或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按《会计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所有经济活动实施

财务监督,对于不符合财务规定的支出,会计人员有权拒付。

第三十八条 要自觉接受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监督,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除认真整理和纠正外,必须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每个财务年度及每次换届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向理事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7324日四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大连市律师协会会费使用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