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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儒律师 |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企业经营相关法律指引
编辑:     时间: 2020-3-23     作者: 辽宁锦儒律师事务所 张娜    浏览: 21631

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肺炎令企业日常经营受到了或多或少的影响。随着肺炎感染状况逐步趋于稳定,各地纷纷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锦儒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通知整理了涉疫情劳动关系问题及政府的利好政策和大家共享,希望对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有所帮助。

 

第一部分:劳动关系

一、 员工如属于病患、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在治疗或被隔离期间,企业能否与之解除劳动关系?

答:这种情况下,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即:不得以员工患病、不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第四十一条(即:不得裁员)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但如员工主动申请离职,或用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或员工存在严重违法违纪等情形的,企业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二、如果在治疗或被隔离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可否视作双方劳动合同关系已终止?

答:这种情况下,不能因约定的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应顺延至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时止。

三、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因政府采取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导致职工不能按期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延迟复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但如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假的,按相关休假的规定支付工资。对企业要求职工通过远程办公等形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依法支付工资。

因响应当地政府延期返程号召,企业要求有关职工(针对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工作岗位人员、高风险人员)延期返岗,如职工不能通过其他形式提供正常劳动,有关工资待遇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企业也可参照因政府采取紧急措施不能按期返岗职工在工资待遇方面的相关做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被采取隔离措施人员的工资待遇不适用此项政策。

四、如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答: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履行,并可按照规定申请稳岗补贴。

五、如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了,企业还要不要发工资呢?

答:如停产一个月的,企业需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如超过一个月的,员工正常上班的,企业需按照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员工没有正常上班的,公司应当发放生活费。(大连市人社局《通知》第四条规定,因疫情未及时返连复工的职工,用人单位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安排职工放假休息待岗。职工在放假休息待岗期间,用人单位应按月支付其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用人单位与职工集体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劳动者拒绝接受与传染病有关的预防控制措施,或故意传播病毒的,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答:若劳动者因拒绝接受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等刑事犯罪,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支付经济补偿。同时,用人单位还应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安等部门的工作提供相应的配合、协助等。

七、用人单位可否以“从武汉来”为由拒绝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答:遇此情况,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的前提下,对于从武汉来的劳动者,已经过医学观察及采取其他必要预防措施,并经权威医疗机构确诊无风险的,用人单位不得以此为由拒绝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当然,该劳动者不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录用条件的除外。

 

第二部分: 利好政策

一、减半征收各类企业234月份污水处理费。

二、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征期为20202月到4月。

三、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期为2020年2月到6月。

四、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减征期从20202月开始,截止时间以市医疗保障局文件为准。

五、支持企业对新招或待工职工开展学徒制培训或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培训前向企业预支的补贴资金由30%提高到50%。完成培训的职工,按每人每课时(不少于45分钟)1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每人每年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0元。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暂定至2020年6月30日。

六、对从事交通运输服务业、生活服务业(含星级酒店)和物流辅助服务业的纳税人,免征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出租房屋,减半征收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

七、2020年2月2日起申请疏港进口重箱(含内外贸集装箱)和集港内贸出口疫情防控物资集装箱计划的,免收2020年1月24日至市政府发布的复工日期的普通重箱(即冷藏重箱、危险品重箱、超限箱、特种箱除外)港内堆存库场使用费。对经辽宁港口集团绿色通道运输的疫情防控物资提供24小时操作服务并免收卸船货物车船直取作业、装船货物加载作业及直装作业产生的港口作业包干服务费。

八、对承租市区两级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企业,免收2月份房租,减半收取34月份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中小微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区级政府对采取减免租金措施的租赁企业给予适度财政补贴。

九、支持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生产企业提升产能、产品等级和填补空白,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按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十、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围绕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疫苗、治疗性抗体及抑制剂等领域开展工程研究中心建设,采用项目建设过程中给予补助的支持方式,对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比例由《大连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规定的10%提高到50%

十一、在确保2020年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水平基础上,普惠型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采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服务收费等方式,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和财务成本压力。

十二、对于暂时遇到困难的加工制造、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的企业,各类金融机构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如企业还款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整还款计划、展期、续贷等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