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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与侵权法律关系竞合时的选择与处理
编辑: 大连律协秘书处    时间: 2015-12-24     作者: 辽宁信敏功律师事务所 李红伟    浏览: 87325

【案件导读】

姜某介绍,201112月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柳某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欺诈手段,办理了以姜某为投保人,其子晏某为被保险人的人身保险。姜某知情后找到柳某和保险公司要求返回所谓的保险费,遭到拒绝。

本代理律师组织团队精研证据,活用法律,设计出诉讼与庭外和解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明修栈道从共同侵权角度提起以保险公司与柳某为被告的诉讼,运用对方理亏并担心商誉受损的心理,步步为营暗度陈仓,充分应用法律知识、心理学及谈判技术在本案开庭之前就为姜某拿回了被骗的本金,节省了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可能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乃至情绪负担,从现实角度卓有成效地为姜某维护了核心权益。

【基本案情】

   一、诉讼主体

原告:姜某

   被告1: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    

   被告2:柳某,被告1业务员

二、案情简述:

保险公司在姜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制作了保险合同并交给了柳某而不是姜某,柳某将该保险合同交给姜某时早过了“犹豫期”。柳某没有把作为该保险合同组成部分的投保书内容按时向姜某解释说明,也没有让姜某本人在投保书上签名。另外,柳某利用此前为姜某办理过其它保险业务而知悉姜某农业银行借记卡号的便利,打电话向当时身在外地的姜某索要手机动态码,让姜某误以为是在为以前投保的保险交费的情况下,从姜某处套取动态码,致使姜某上述银行借记卡中的存款被划走人民币429,696.00元成为该次保险的保险费。姜某事后得知自己银行卡的钱被划走后,及时联系了柳某,柳某以帮姜某将保险转给他人为借口一直拖延,于是姜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返还上述款项,遭到拒绝。

本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组织团队做了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针对案涉保险合同展开法律搜寻与类似案例搜集,从保险公司业务员欺诈、代签名行为,以及保险公司管理、程序上存在漏洞等几个角度找到突破口,从姜某提供的录音和其他证据中找出有利部分。在这些准备工作基础上,本代理律师与姜某充分沟通并征其同意后,设计出诉讼与庭外和解谈判双管齐下的策略,代理姜某于2013315日对保险公司及柳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与柳某返还欺诈款并支付相应利息;与此同时,运用诉讼压力及保险公司对商誉受损的担心,有理有利有节地与保险公司进行庭外交涉。

在谈判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曾给姜某一份空白的解约声明,要求姜某签字后提交总部进行审批,在本代理律师的谨慎注意下,建议姜某不签空白解约书,而是要求保险公司将解约书内容全部填写完毕,由本代理律师仔细核对后,才让当事人姜某签字。本代理律师及团队成员在与保险公司交涉过程中不卑不亢谨慎灵活,综合应用法律知识、心理学及谈判技术,经过多人多次耐心细致地沟通,保险公司同意以解除原保险合同的方式退回姜某款项本金,但不同意本代理律师提出的给付案涉款项利息损失的主张。本代理律师虽坚持认为保险公司以及柳某的行为给姜某造成了被骗款项的利息损失,且其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二者应对姜某被骗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考虑到姜某的主要利益是被骗的本金,因此与姜某商议后,暂且同意保险公司的提议。2013524日,本代理律师安排本所团队成员陪同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解约声明”,并由姜某收到上述款项。由于保险公司并未给付姜某被骗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本代理律师组织所里律师深入研究所谓“解约声明”的表述后,发现该声明没提及撤诉,也没有放弃利息损失的表述,可以继续通过诉讼的方式帮助姜某要回此损失。但是主审法院并未按照原告选取的共同侵权角度来回应诉讼请求,而是以合同法视角,径行按照保险合同纠纷展开审理,对“解约声明”也误解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清导致诉讼终止(实际上没有这样的明示表述)。201362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突出的争议焦点:

原告与被告保险公司达成“解约声明”后,原告是否应该从两位被告处获得被骗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赔偿?

【审理结果】

本案于2013614日在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原被告发表了各自的代理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2通过诈骗手段至使原告的存款被当做保险费划走,对此,被告1未尽谨慎审查义务,第一次电话回访得知原告未收到保险合同全套资料时,否认在保险合同上签字后又进行二次回访,造成因原告被其业务员即被告2持续欺骗,在接受第二次回访之时改口,承认在案涉保险合同上签字的结果。在原告积极向被告1投诉被告2并要求撤销原保险合同后,仍持消极态度,到原告拿回被骗的款项之前,二者的共同侵权行为致使原告合法利益处于受侵害状态,都有过错,因此,被告1与被告2应当赔偿自20111221日至2013527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人民币38391.58元。

被告认为:被告1已经按照“解约声明”返还了人民币429,696.00元保费,原告承诺不再就案涉保险合同项下所有内容提出任何要求,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解约声明,形式要件齐备,内容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投保单并非本人签字,但原告缴纳保费并未在犹豫期内提出解约的行为,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被告柳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依法应缺席审判。

综上所述,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50元,由原告负担550元,由被告保险公司负担7200元。

【律师角度点评】

从本案判决适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得知,本条适用的前提性条件是保险代理人代为签字或盖章,以及“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由于本案并没有进行笔迹鉴定,原告也未直接表明案涉保险合同由保险代理人柳某代签,原审法院在未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就直接适用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欠妥之处,况且原告已经向法院递交了有关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代签名的录音,根据录音的内容也可以判断出案涉保险合同也可能并非柳某,而是由保险公司其他人员代签,如果案涉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其他人而非柳某代签的话,则案情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适用条件;此外,所谓“交纳保险费”并非原告行为,而系被告2柳某凭欺骗手段所为。可见,法院在适用司法解释过程中务必要首先查明事实真相,避免“张冠李戴”。

   代理律师就本案的事实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将柳某与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是明智的选择。本案中,保险公司业务员柳某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姜某缴纳保险费,柳某已经将保险费缴纳给保险公司,如果只将柳某列为被告,恐怕柳某不能够及时返还姜某被骗的保险费。本案将更具还款能力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以保险代理人(业务员)与被代理人保险公司之间的连带责任作为法律契合点,是代理律师推动本案进行的一个亮点。

代理律师在尊重当事人的本意,起诉保险公司同时,为了能够达到当事人最初的目标,代理律师没有放过一切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机会,积极寻求新的突破口。在与保险公司交涉过程中,代理律师将法律知识、心理学和谈判技术结合,在司法实践中活用法律与证据,有理有利有节,先拿到当事人的主要权益,步步为营,把握主动,难能可贵。

律师在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就应该以当事人希望得到的结果为目标,从多个角度运用多种方法寻求新的突破口。代理律师这种“双管齐下”的代理技巧是值得其他律师借鉴与学习的。

   【法官角度点评】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与被告1庭外达成“解约声明”后,原告是否可以继续获得被骗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损失赔偿。

首先,本案中既然原告是以保险公司与其业务员构成共同侵权的角度提起的侵权之诉,法院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法院在本案进入诉讼之初便以合同之诉的角度审理,这是不符合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要求的,法院只能在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综合把握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后,作出是否支持原告诉求的判决,而非超越原告的侵权之诉请求,直接将本案定性为合同之诉。

其次,虽然原告与被告1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但由于原告在开庭后的诉讼请求即是要求二被告共同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主审法院直接用原告与被告1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来否定原告的诉求,属法院超越审查范围。事实上,二被告的行为确实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持续受损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付被骗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是应该得到支持的。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投保单并非本人签字,但原告缴纳保费并未在犹豫期内提出解约的行为,视为其对代签字行为的追认。且案涉保险合同已经协议解除,无论案涉投保单及投保单回执是否系原告本人签字,均不再属于本案有关争议事实。”从中可以看出,法院主要采纳了被告方的意见。通常而言,人民法院在采纳一方当事人的意见应说明具体的法律依据或者采纳理由。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有效地控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实务中如何控制自由裁量权一直为各法官所讨论的热点。除了在客观上依据案件已经查清的真相并准确适用法律以外,还需要法官的个人能力以及综合素养。尤其是在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时,法官应结合案件的细节,运用法学理论相关知识,从法律原则及其相关政策出发,也可以借鉴其他法院类似的案例,审视双方当事人具体情况,才能在真正意义上维护法律的公正。在保险实务中,经常有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在一些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投保人可能没有亲自在投保单上签字,而是由保险业务员代为签名,由此引发了很多纠纷。从本案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来认定案涉保险合同生效有所欠妥。结合案情实况,本案中,原告并非主动缴纳保险费,而是在被告2柳某的欺骗下,套走原告的银行手机动态码,被告1平安人寿保险公司未尽谨慎审查义务致使原告被骗的款项被当作保险款划走。因此,法官审理本案的切入点存在偏差,造成其对本条司法解释未能准确理解适用。

再次,法官采纳一方当事人意见时在判决书中予以明示还可以使案件双方当事人心服口服,巩固法律的信仰,从而保障法的权威性。从案件的整体进展上看,没有争议的判决更有利于案件在执行程序的顺利进展,从整体上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地修复当事人受损的合法利益。

最后,在作出一份判决之时,法院不仅要考虑判决本身的合法性,更要考虑到整个案件相关的因素以及该判决作出以后可能出现的情形,综合把握,才能作出一份兼具“合法合理”性的优良判决。

总体而言,本案的最大成功之处,在于代理律师双管齐下,统筹布局。在诉讼途径之外开辟了一条“曲线救国”之道,从合同协商谈判角度来重新诠释了合同法的本质精神所在,同时兼顾从侵权角度运用诉讼给对方施加压力。这种思维方式是值得推广的。作为代理律师,首先要以委托人的合法目标为出发点,运用自身实务经验寻求多种方法向着目标,既要从整体上宏观把握目标,又要从多角度分析问题,根据案件的进展灵活转换思路,寻求多途径来达到当事人预期的目标,这是其他律师尤其是刚执业的青年律师都可以学习借鉴的。本案代理律师别出心裁综合系统互为犄角的代理思路以及团队化的工作模式是如今律师行业发展的趋势。代理律师在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方面,可谓是思路宽泛,角度独特,不拘传统,与时俱进。在我国积极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今天,本案代理律师的做法与经验是值得推广与借鉴的。

【专家点评】

 

【止争策略】

本代理律师组织团队充分研究论证进行分工合作并组织模拟排练,突破传统的诉讼代理模式,开辟了一条“明修栈道(诉讼)暗度陈仓(和解)双管齐下相辅相成”的纠纷解决路径,这是本案定纷止争的核心策略。具体而言:

本代理律师在接受姜某委托后,积极组建团队一起工作,以本律师为主要负责人,设计总体方案,鼓励团队成员集思广益,分工明确又相互配合衔接,共同制定并执行了本案的止争策略。

首先,本代理律师与团队成员从保险公司业务员欺诈、代签名行为,以及保险公司管理、程序上存在漏洞等几个角度找到突破口,对此查询相关可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后,我们发现,单纯从合同角度代理本案,恐怕不利于维护姜某合法权益,于是,在止争策略的初步制定上,我们未局限于案涉姜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而是回归到我国《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角度,从看似合同纠纷的案件中看到背后的本质,反转以侵权角度作为切入点,有效地区分出民法理论上一直界限不清的侵权之诉与合同之诉,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方案设计定位开了个好头,从而为推进本案的进展明确了方向。

其次,本代理律师及团队根据姜某提供的资料,整理出有利于姜某的证据。根据姜某的意愿,首先对保险公司提起了诉讼。后结合多年经验,综合判断具体情形,征得姜某同意后,不拘一格,开辟另一条通往罗马的大道。此举成为成功维护客户利益的制胜点,也是本案定纷止争策略的灵魂所在。

在与保险公司争取庭外和解之时,本代理律师利用平时所积累的心理学、谈判技巧等知识,发挥团队其他成员的力量,探知保险公司管理上存在漏洞,运用对方理亏并担心公司声誉受损的心理,本代理律师运筹帷幄,派团队成员分头多次正面与其工作人员展开交涉,等到了解对方底牌之后,拒绝诱惑,坚决要求保险公司提供填写完整的“解约声明”,在开庭之前为姜某拿回了全部被骗的钱。

在与保险公司交涉过程中,本代理律师及团队成员不卑不亢,步步谨慎。尤其在谈判过程中,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曾给姜某一份空白的格式解约声明,要求姜某签字后提交总部进行审批,本代理律师根据现场情况,迅速反应出潜在的风险,及时建议姜某不签空白解约书,运用对方“求和”的心理,巧用谈判方法,使其工作人员破例为姜某复印空白解约书(注:据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说明,解约声明不可给客户),本代理律师将解约书拿回所后与团队成员仔细分工研究,发现其中有许多对姜某不利的条款,如“姜某收到429696元解约金后,不再就涉及到本合同项下所有内容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要求”,至此,如果律师没有为客户谨慎把关,根据现场情况迅速作出反应判断,客户合法权益就有可能受损,这就相当于定纷止争策略整个布局中某个环节出现纰漏,从而可能导致全局受限。在本代理律师研究解约声明后,虽坚持认为保险公司以及柳某的行为给姜某造成了被骗款项的利息损失,且其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二者应对姜某被骗款项所产生的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考虑到姜某的主要利益是被骗的本金,因此与姜某商议后,暂且同意保险公司的提议。2013524日,本代理律师安排本所团队成员陪同姜某与保险公司签订“解约声明”,2013527日,姜某收到上述款项。在此,本律师在止争策略上以及在坚持原则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迅速灵活转变。面对保险公司的解约声明书,本代理律师换位思考,建议客户先保大利,在姜某拿到被骗款项后,虽然姜某已经基本满意,但本代理律师以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宜将胜勇追穷寇”,组织所里律师再次深入研究所谓“解约声明”的表述后,发现该声明没提及撤诉,也没有放弃利息损失的表述,可以继续通过诉讼的方式帮助姜某要回此损失。积极调整止争策略,代理姜某通过诉讼方式争取38391.58元利息。在诉讼过程中,本代理律师仍旧坚持从共同侵权角度,请求法院继续支持原告姜某被骗款项的利息。在庭审过程中,本代理律师坚持最初止争策略的目标,树立坚定的信念,面对保险公司拿出的解约声明,本代理律师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内容”作出了阐释:所谓本合同项下,是指案涉合同文本中的内容,其中并未涉及因侵害姜某款项所产生的利息,即便姜某在解约书上签字,也只是为了拿回被骗款项,对所谓的放弃利息没有任何意思表示。此外,本代理律师从止争策略的定位出发选择通过侵权之诉角度提起诉讼,但人民法院仍以合同法视角对本案展开审理,对“解约声明”也误解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结清导致诉讼终止(实际上没有这样的明示表述)。2013626日,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虽然本案在诉讼程序中被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通过本代理律师开辟的“双管齐下”的路径和团队分工合作手段,取法乎上得其中,“兵不血刃”通过和解谈判实现了当事人姜某的原本预期目标,在开庭审理前就让当事人拿回了损失的本金,节省了诉讼和执行过程可能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乃至情绪负担,从现实角度卓有成效地为客户维护了根本权益。

正反对比,本代理律师结合曾为多家保险公司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且代理过几百起诉讼案件的经历认为,保险公司更应该从本案中总结经验,制定并执行好属于自身的止争策略。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之所以存在疏漏,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保险公司在运营程序上存在漏洞。通过听取姜某提供的录音,本代理律师发现保险公司业务员为了提升业绩,不仅使用诈骗手段,忽悠姜某,而且保险公司其他人员也涉嫌串通代签名。如果保险公司的管理制度及流程能够得到严格地执行与落实,便很难出现业务人员擅自代客户签名的现象。此外,在与保险公司交涉的过程中,本代理律师发现其内部职能部门有互相推诿、沟通不畅的情形存在,在与本代理律师沟通过程中未能体现出足够的专业水准和法律素养,可以说在法律、心理及宏观战略上,没有藉此反省流程弊病,实现化干戈为玉帛的和谐效果。

其次,无论是在应对姜某的诉讼请求还是进行庭外和解,保险公司并没有形成完备的止争策略,导致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就陷入了被动的局面。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机械化地理解法律,错误地认为本案只是保险合同纠纷,且从保险合同是否有效角度展开论述,已经是战略上的失误,还逃避公司因运营上的漏洞所产生的问题,欲盖弥彰。此外,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只习惯于遵守公司并不完备的制度,按照存在诸多漏洞的流程机械办事,不能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合理反应,因理亏而求和,却又锱铢必较,继而方寸大乱,甚至还恼羞成怒,没有取得案结事了获得理解赢回口碑的更好目标。

再次,保险公司缺乏系统的法律风险防控和化解机制。保险公司法律风险主要是指公司因法律环境变化,他方行为,公司违法、违约、侵权、怠于行使权利、不履行应尽义务,从而遭受不利后果的可能性。这里的不利后果包括:失去商机或商业优势、遭受行业处罚、案件败诉、公司高管承担刑事责任等。其中不仅有公司直接的物质损失、声誉损失,还包含高层管理人员时间、精力的耗费,以及对行业形象的潜在消极影响。本案中,保险公司正是因为侵犯姜某的合法权益才遭受如此不良后果。

最后,在解约声明书的设计上,保险公司提供的版本存在诸多不严谨之处。解约声明书原文如下:“本人申请解除保单号为XXXXXXXX的保险合同,经与保险公司友好协商决定,解约金为429696元,保险公司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将上述解约金支付至本人账户后,本人不再就涉及到的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有内容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请求”。本解约声明忽略了本案为侵权之诉的基础,单纯以合同角度解约属应对策略的错误。在解约声明书的表述上,更是存在诸多漏洞:1.本合同为保险公司提供版本,属于保险公司单方行为,条款并未事先与姜某商议,还在内容上表述为:“本人申请”、“友好协商”等字样,其行为有强加之嫌;2.保险合同的解约金一般是指:已交保险费扣除手续费后的余额。在本案解约约定上,保险公司按照姜某“投保”的保险费全额退款,并未扣除相关手续费,明显暴露了自己理亏的前提;3.“本人不再就涉及到的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有内容向保险公司提出任何请求”的语句表述上存在很多问题。本合同项下,一般指案涉保险合同约定的内容项下,事实上,并不包括利息损失。正是由于这份不严谨的解约声明书,导致原本启动的侵权之诉并不当然丧失基础。

上述的解约声明书暴露出保险公司在合同文书的设计、公司制度及流程上存在的诸多漏洞,不仅造成自身运营处于法律风险之中,即便面对已发生的纠纷,也缺乏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从理论和实践中予以把关,最终导致在面对对手时节节败退,使公司陷于不利地位,输了金钱还输信誉。如果保险公司从一开始就注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并形成公司内部与外部法律联动的应对和解及诉讼的战略方针,应不至于沦入如此局面。

因此,保险公司亟需从这起案件中汲取经验,制定好属于自己的止争策略。

可以说,一家保险公司的成败,实际上取决于其控制、驾驭、运用法律风险的能力。任何保险公司都要重视风险、防范风险、化解风险。随着保险公司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建立和完善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治机制,加快提高运用法律手段防治和化解经营风险显得日趋重要。据了解,许多法律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保险公司内部责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监管失控、法律意识淡薄等造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观念、风险防范意识和内部管理等方面存在着较大问题。因此,积极构建险公司法律风险防治体系则是保险公司参与市场竞争和实现自身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

当前,保险公司法律风险的飙升速度远远大于风险防治体系的建设速度,更谈不上制度意义上的风险管理,很多保险公司出了事才想到法律的重要性。结合本案分析,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就是保险公司承保草率,法律审核把关不严,甚至没有进行法律论证就将走走形式的文书对外使用。因此,构建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治体系,必须下大力气建立健全保险公司法律风险防治工作机制。

在本案中,如果保险公司未雨绸缪,聘用有经验的专业律师所为其进行从内到外、从上到下进行风险防控,则很可能避免出现这样的纠纷,可以降低自身损失,也可以净化业务员队伍。从另一个角度讲,善用法律运营管理,也是在为企业创造价值与利润。

那么,保险公司如何更好地构建自身的法律服务体系呢?建议保险公司与专业律师事务所加强合作。保险公司可以聘请专业律师进行专项事务处理,并建立公司法律顾问制度,形成内外结合的法务体制,如:请律师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法律实务知识培训;为公司法律事务工作的规划提出建议;修改、完善员工手册等内部规章制度;起草、修订各类合同并参与商务谈判;协助公司进行案件调查,代为进行诉讼和仲裁;处理知识产权、房地产等专项法律事务等。将法律风险防治纳入企业经营管理的每一个环节,健全法律风险的识别、监控和防治机制,实现企业法律风险防治的规范化、系统化运作,以更好地适应新变化、新形势,妥善解决新问题,适时完善法律风险防治体系。

所谓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本代理律师之所以能在诉讼之外帮助客户维护其合法利益,除了运用自身多年积累的法学功底外,还在于曾为多家保险公司服务过的经验积累上。

如果本代理律师成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会首先与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及经办人沟通联络,了解事情的前因后果。然后,在整体上设计出一套逻辑严密的止争策略。应对姜某的起诉,本代理律师会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姜某将手机动态码转发给柳某是出自于姜某的本意,姜某自称被骗的说法有违常理。通常而言,一个人在接到手机银行验证码时,都会看一下具体内容,短信内容都会温馨提示用户“您的尾号为XXXX银行卡号被将会被划走XXX人民币”,验证码为“XXXX”。姜某在诉状里说误以为是原有保险合同要交保费所以将手机动态码转给柳某是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即便姜某通过柳某购买好几份保险,每份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不一样的,需要缴纳保费的时间期限也是不一样的。况且,银行已经将显示要被划走的金额是人民币429696元,通常人在划走此巨额款项时都会仔细想想是怎么回事,如果姜某真的思维记忆记错也属于个人过失,与保险公司无关。

     二、保险公司不存在侵权的故意及行为。

     保险公司收取保费是正常的工作流程,至于姜某是通过什么渠道缴纳保费的,与保险公司无关。更何况姜某所说的被柳某欺骗,缺乏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流程制度,保险公司已经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保险公司两次回访正证明了保险公司为了确保客户的真实投保意思,根据公司的电话回访录音,姜某在电话中明确说明自己投保是出于自愿。至于姜某在诉状中阐释的由于保险公司第二次电话回访导致的姜某改口不属于保险公司审查的范围。

三、在庭外和解过程中,本代理律师会秉着最初的保险公司不退保费的战略方向,先表明保险公司无过错的立场,秉着有礼有节的原则,与对方的代理律师斡旋谈判。本代理律师会首先采用“以守为攻”的止争战略。先按兵不动,伺机窥探对方的战略布局,根据对方希望拿到赔偿金的心理,将整个案件的主动权争取回来。一旦掌握对方的情况后,再策划具体的应对方案。至少,在达成和解协议中要明确约定双方因与此事有关的诉讼所涉权利义务也因本协议的履行而一并清结,双方也不得就此事或与此事有关事宜再诉诸法律。

律师在成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后,首先要了解当事人的诉求,要把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利益作为出发点,设计出一整套的止争策略。当然,要想赢得诉讼或者庭外和解,我们还需要窥探对方的军情,换位思考,设想对方会有什么样的战略布局和战术方法。在与对方交涉过程中注意细致观察微小情节,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有效地推动案件发展方向,从而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律师应该学会在代理完案件后进行复盘,在归纳自己致胜方法之时,不忘换位思考,站在对方角度总结经验教训,所谓知己知彼,百战百胜。这样,我们可以在一次案件的代理过程中收获全方位的系统经验感悟,精益求精,持续走向卓越之路。

 

姜某诉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业务员纠纷案 

本案案号:(2013)中民初字第12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