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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 险 提 示
编辑: 大连市律师协会秘书处    时间: 2015-9-26     作者: 奖惩与考核委员会    浏览: 119132

各律师事务所、律师:

现将奖惩与考核委员会在今年处理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的热点问题向全市律师通报,以作警示。

今年在受理投诉案件时,我们多次接到投诉人反映律师在诉讼、非诉和仲裁案件中以非律师身份代理的情况。例如律师以单位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诉讼和仲裁,有的则以当事人的朋友或亲属的身份进行调查取证。《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十一条第(十九)项明确规定,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个人会员,由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处分。对此规定,有的律师以无偿提供法律服务为由进行答辩,但《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任何以非律师代理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

此外,以非律师身份代理案件可以不必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出具所函,开具发票等履行相关手续,因此可能涉嫌私自收案、私自收费,为避开所里统一收案收费而接受委托进行代理。

奖惩与考核委员会

2014年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