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法大所“文化立所”理论与实践
法大文化课题组
律师事务所的建设从何处着手?决定一个律师事务所内在的氛围基因和外在的风格命运。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法大所)通过二十二年的探索与反思,对律所文化建设这一课题产生了一些切身感悟,在作出初步的理论思考后进行了一些初级的实践探索
一、“文化立所”的理论思考
1、法大所“立所”的历史回顾
“专业立所”阶段: 法大所于1992年9月筹建,1993年3月成立。是大连市首家由大学本科及硕士研究生出身的律师创建的律所。三位胸怀“法比权大”崇高法律理想的年轻律师针对当时其他律所“人脉立所”的优势,率先提出“专业立所”的宗旨。大连市司法局非常认同我们的这个宗旨,曾正式下文给当时的“大连法大律师事务所”又挂上了“大连法大海事律师事务所”的牌子。
“学术立所”阶段:1994年,经历了第一次合伙人分化之后,法大所提出了“学术立所”的宗旨。注重聘用人员的学历,吸收大学专家教授为兼职律师,提倡逐案研讨、撰写文章,兴办刊物及研讨会,安排律师加入全国及省、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
“管理立所”阶段:2003年,随着合伙人及律师的增加,法大所提出了“管理立所”的宗旨。律所主任把个人客户转为公共客户,只做专职管理合伙人,聘请市司法局退休的处长做专职行政总监、市法院退休的庭长做专职的业务总监。
“经营立所”阶段:2010年,基于品牌运营的需要,法大所提出了“经营立所”的宗旨。成立管委会及各工作委员会和监事会,后期又成立决策委员会,形成议、决、行、监的经营管理模式。
“科研立所”阶段:2012年,在全国律师行业研发法律服务项目及运用新技术的背景下,法大所提出“科研立所”的宗旨。注重律师职业素质的塑造,加大律所研发力度,提高律师服务的技术含量。
2015年初,经过二十二年的探索与实践,我们深切感受到:所有律所及律师发展、进步和成长的背后,是文化的力量在发挥根本的作用!所以,正在酝酿提出“文化立所”的宗旨。
2、律师与律所本质的哲学思考
从律师职业的产生和发展历史分析,律师职业是法律职业与商业职业相交集的职业,其既有法律职业神圣的一面(源于宗教神职行业),也有商业职业世俗的一面。律师职业的法律神圣性承载在律师个人身上,体现在律师具体的执业言行之中;其商业世俗性体现于律师事务所的经营和管理模式及律师的收费中。律师个人和律所整体之间既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
从法律职业的角度,律所对律师的依存是:律师个人的能力、诚信、公正、敬业等专长与品德是律所经营的核心竞争力;律所对律师的制约是:律师不是个体工商户,不是乌合之众,律师必须要服从律所发展的整体需要,遵从律师职业和律所组织的规范与风格。律师对律所的依存是:律所经营的品牌及效益越好,律师的神圣公正性体现的就越好;律师对律所的制约是:律所的组织管理必须是“规范、严谨、和谐”的体制,而不能是“独裁、自利、放纵”的游击作风。
从商业职业的角度,律师对律所的依存是:律所要为律师的专心执业和正常的生活及社会交往提供一定的经济基和保障;律师对律所的制约是:律师体力与精力的局限无法保证律所业务的无限扩张。律所对律师的依存是:律所的成本与费用需要律师的创收与付出;律所对律师的制约是:律师最终必须发展为合伙人,作为合伙人必须要有担当和责任意识。
3、律所合伙制体制的科学分析
律师职业从诞生到发展有着几百年的历史,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一直是以合伙制为主。尽管近几十年国内外均有人提出律所组织实行公司制的建议并有些探索,但仍然无法撼动合伙制这一主流根基,原因何在?因为律师本身是法律手工业者,律师的职业特点及服务要求决定这是一个靠良心吃饭,靠精神信念和法律技能立身、立业、立功的职业,这个职业除了诚信、公正之外,还需要的是“人和”,没有事业伙伴和委托人的信任,这个职业就没有存在的价值和根基!
从经济学上分析,合伙人属于“明算账”的合作,主观上要求把共同的事业放在各自利益之上,在涉及利益时需要互相谦让,肯于吃亏。抱着“不占便宜但绝不吃亏”的心理是不可能合作长久的!这也是目前很多合伙所“开门是一家,关门个是个家”的症结所在。
从政治学上分析,合伙人地位是平等的,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程序是公开透明的,岗位的设置与职务的选任是根据客观标准就事论人而不是主观好恶就人论事的。为了共同的事业,合伙人既能勇于担当又可急流勇退。
从法学上分析,规则至上!凡事先研讨并制定规则,一切按照规则办理,减少矛盾和随意性,保证事业的稳定、健康、和谐发展。避免“人去政息”和“人狂政亡”的局面。
律所的核心价值是律师之间和律师与律所之间的良好合作及氛围,而不是外在的经济收入、人数规模、品牌大厦。因此,合伙制这种以人文精神为主的经营组织体制不仅要坚持,而且可以长久不衰!
二、“文化立所”的实践探索
1、“共同富裕”与“共同进步”是法大所的政治信念
由于年龄、智力、经验的差别,律师职业是贫富差距最大的行业之一。律所的指导思想是只讲“能者多挣、按劳分配”还是兼顾“能者多担、合理统筹”,其决定一个律所的经营基因。一位创收1000万的律师成立一家个人所:聘用六位律师助理、一名前台、一名业务秘书、一名财务人员,律所人数共10人;另一家同样创收1000万的合伙所:5位创收100万的一级合伙人,10位创收50万的二级合伙人,每位一级合伙人聘用二位律师助理,每位二级合伙人聘用一位律师助理(共二十位律师助理),一名行政主管、一名前台、一名会计、一名出纳员、一名行政秘书,总数可以达到40人。同样1000万创收额,二种不同的律所组织模式,人员比例竟然是1:4。10人所和40人所哪个所的发展前景好?社会价值大?工作与生活和谐快乐?。法大所倡导的就是“共同富裕”的合伙制律所,目的是为了每位律师的个人业务发展、政治进步与心灵成长搭建幸福的人生舞台!
去年,大连市律师协会杨家君会长所在的同人所、张积才监事长所在的先河所和法大所三家律所合并。法大所创始人张耀东律师主动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合伙人选举杨家君律师担任主任。这就最终宣告:法大所是属于每一位法大合伙人的“公共律所”!法大所没有“天花板”,每一位律师都可以晋升为合伙人,每一位合伙人都有担任律所法定代表人的权利和义务!现在二十四位合伙人近50%是从律师助理发展起来的。老的合伙人将拿出更多精力从事案源开发、业务研究、文化活动、青年律师培养、以及律所经营管理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中青年律师则把时间用在具体案件及项目的办理上,法大所已初步形成交叉互动、能上可下的职能职位职务良性循环系统。
2、“个人收益”与“公共投入”的适度分配是法大所的经济基因
律师职业的执业主体是律师事务所,这一点已被《律师法》所明确,但实际的执业主体是律师个人还是律所整体却是律师职业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绝大部分律师业务,尤其是传统诉讼业务具有极大的律师个体的依附性,由此决定律所的经营内容主要是“律师执业平台”。法大所作为一个地方规模大所,大部分的业务是靠律师个人的客户源,由此决定我们的分配体制也是律师个人分配比例大于公共经营投入比例的模式。公共经营投入部分包含了所有房租、办公设备及运行费用、文化品牌活动费用和行政财务团队、律师助理团队的基本待遇和福利;合伙人及主管律师的业务拓展及客户维护费用、税收注册保险公积金等费用、业务承揽及承办的人工旅差成本均由个人分配比例额度中自主支付(律所规定最低指导标准)。
律师综合境界素养、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和律所经营团队及理念机制这些条件都会制约律所公共投入与整体经营的比例与份额。在律师没有把公共利益等同个人利益甚至高于个人利益的条件下,在律所本土法律服务市场团队项目不多、业务利润率较低的情况下,在律所经营意识较差及经营团队能力不强的现实面前,就决定了:短期内,法大所不可能、也没有必要主观随意扩大合伙人的公共投入比例及额度。目前律所整体研发服务项目,整体拓展服务领域,整体维护及开发客户需求的目的、价值和成本性价比等理性分析与研究都在进行中,具体项目方案也在实验中。
3、“身体与心灵的和谐幸福”是法大所的生命宗旨
法大所对一级、二级合伙人,主管律师、主办律师仍然有创收额及工作量的最低指标。同时,不鼓励业务的超量增长、工作过度加班。我们所规定一级合伙人只能有二位、二级合伙人只能有一位律师助理(为避免矫枉过正现探讨是否再增加一个名额),业务量工作量超额时,提倡和其他合伙人或主管律师、主办律师合作办理或委托办理。法大所管委会设立了文化建设委员会,与党支部、团支部来共同从事律所文化建设和律师幸福人生的建设;成立了舞蹈队、合唱队、朗诵话剧队等艺术团队来营造业余生活的多彩氛围;组织足球队、篮球队、羽毛球队参加协会各项比赛及社会交流活动;坚持二十年编辑律师人文杂志《法大人》,每周的业务培训,每月的读书会,定期的青年成长系列讲座、、、多种形式的活动使法大所成为法大人信仰的依赖、事业的依靠、生活的依托。
法大所倡导同事之间的关爱、老律师对年轻律师的提携、年轻律师对老律师的尊重;法大律师注重对家庭的忠诚和对家人的陪伴;法大律师能够设身处地的理解和体谅委托人和法官检察官警官;法大律师常年在行业协会、业主委员会、残联妇联、信访援助、法学教育、社区服务等领域承担社会责任、收获快乐与满足、、、
生理物质性是人的基础,但精神文化性是人的本质。人类的这一本质属性通过宗教、学术、教育、法律等行业来体现。律师文化外在表现为律师职业的精神信仰、律所的制度规章等,内在体现在每一位律师的品格、情感与言行上。律师个体的诚实、正直、善良、勇敢、勤劳等优秀品质,热情、乐观、感恩、谦虚、宽容等高贵情感,克制、节俭、理智、认真、守时等良好习惯都需要在律所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培养及反映出来。因此,律所作为律师职业的组织形式及工作场所,任重道远、无可替代!法大律师愿意在文化建设上同全国各律所、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同仁们一起不断努力、探索、追求,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做些切实有效的微薄贡献!。
(课题组成员:杨家君、张积才、付军军、张耀东,执笔人:张耀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