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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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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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文件
大律发[2007]6号
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现将《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7年4月16日
大连市律师协会关于开展
“十佳律师”评选活动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和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大连市“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现就开展大连市“十佳律师”评选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深刻认识开展大连市 “十佳律师” 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要;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贯彻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律师先进典型,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社会影响力,发挥律师建设和谐社会重要作用的有效途径。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律师学习领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对评选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评选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十佳律师”的评选工作。
二、“十佳律师”的评选范围和条件
“十佳律师”的评选范围是:凡是在大连市连续执业满5年(不含实习期)的律师均有资格自荐和被推荐参加“十佳律师”评选。
“十佳律师”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政议政,参加各类政治活动,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业务能力强。精通某一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成功办理过一些疑难、复杂或者在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所承办的业务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论功底深厚。具有相当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近年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0篇,或者每年至少发表1篇理论探讨文章,或者出版过专著,或者参与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立法活动。
(四)执业信誉好。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受到社会有关人士、单位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遵守执业规范。积极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依法执业,从业以来无投诉和其它不良记录。
(六)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忠于法律,有使命感,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口碑。
(七)同行关系融洽。严格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业内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同行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
(八)对外关系正常。在办案中从不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不存在有失律师身份的行为。
(九)关注行业发展。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关心律师协会和律师业的发展,主动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十)热爱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为学习讨论和推(自)荐阶段。自律协网站发布“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周五)止,为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学习讨论和推(自)荐候选人预备人选阶段。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律师在学习理解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供推(自)荐大连市“十佳律师”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名单。自荐人员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事迹材料:内容包括个人情况介绍,业务经历、主要事迹、承办的典型案例、参与的公益事业等内容,以通讯的形式撰写,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一式三份(区市县属的律师要附司法局的审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同意参加“十佳律师”评选并符合评选范围的证明;
3、2000年以来尤其是近3年来被区(市)县以上党委、政府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目录;
4、2000年尤其近3年来被区(市)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社会团体组织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目录;
5、发表的理论及调研文章、专著等证明材料的目录;
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5月8日(周二)至5月11日(周五)为初审阶段。由律协领导小组根据各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和自荐材料,确定初审人员,凡是没有自荐材料的,不列入初审人员。律协“十佳评选”领导小组将按照得分标准进行初审,根据得分并综合各方面情况,从预备人选中选出不超过30名人员为大连市“十佳律师”候选人。
第三阶段为申报材料阶段。自5月14日律协网站公布“十佳律师”30名候选人名单之日起至5月21日(周一)止,候选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阶段提供材料目录中的原件和复印件;
2、500字以内的简历和简要事迹,以供网站公示用;
3、典型业务案卷(要求装订整齐的业务卷宗);
4、下列业务学习材之一:
①2000年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原件一式一份及其复印一式三份;
②2000年以来各年度发表的理论探讨文章;
③2000年以来出版的专著原件;
④2000年以来参与的立法活动的证明;
⑤2000年以来参加的全国性的理论业务研讨会、培训班的证明。
上述材料有电子文档的要同时提交。
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名额根据分数递补。
第四阶段为公示阶段。自5月22日起至5月31日(周四)止,通过律协网站等方式公示候选人的简历及事迹,广泛征求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五阶段为申报阶段。自6月1日至6月8日(周五),由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选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协会所征求的意见,整理出综合评定意见材料,提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评选领导小组确定10名大连市“十佳律师”、10名大连市优秀律师和推荐参加省“十佳律师”的人员。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以这次评选活动为契机,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形成树立一流形象、争创一流业绩,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新局面。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评选活动作为近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做。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和情绪,领导评选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在评选活动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推荐,真正评选出“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优秀律师。
(四)要教育律师在评选活动中严格纪律,所报材料要真实可靠,严禁在评选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如有反映,经查证属实,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五、加强对“十佳律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律协成立“十佳律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长王法瑞;副组长:副会长张耀东(兼评选办公室主任)、监事长刘振绪;成员:副会长文柳山、徐英卿、梁军、王恩群、杨家君,监事史凤琴、付军军、许仁、陈桂荣,纪委委员张树贤。
上述人员中有被列为候选人的,应自行回避,不再做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①对参评人员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②对参评人员所报业务卷宗进行验查;
③研究“十佳律师”的20名提名人选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律师事务所的评选工作由所主任负责,合伙人集体领导进行,有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听取党支部意见,区市县所属律师事务所要同时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做好评选工作。
附件:
1、
辽宁省司法厅评选十佳律师的通知.doc
2、
辽宁省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doc
3、
司法局关于十佳律师评选通知.doc
一、深刻认识开展大连市 “十佳律师” 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
在律师队伍中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现实需要;是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贯彻落实全国律师队伍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推动律师行业管理工作深入发展,不断提高律师服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措施;是树立律师先进典型,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高律师社会影响力,发挥律师建设和谐社会重要作用的有效途径。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认识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律师学习领会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和大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文件精神,提高对评选活动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明确评选的范围、条件,程序和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我市“十佳律师”的评选工作。
二、“十佳律师”的评选范围和条件
“十佳律师”的评选范围是:凡是在大连市连续执业满5年(不含实习期)的律师均有资格自荐和被推荐参加“十佳律师”评选。
“十佳律师”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自觉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积极参政议政,参加各类政治活动,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
(二)业务能力强。精通某一业务领域的法律事务,成功办理过一些疑难、复杂或者在全省(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者所承办的业务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理论功底深厚。具有相当高的法学理论水平,近年来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的论文不少于10篇,或者每年至少发表1篇理论探讨文章,或者出版过专著,或者参与市级以上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立法活动。
(四)执业信誉好。对当事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按照委托合同履行义务。对委托事项,诚实无欺。受到社会有关人士、单位及司法行政部门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五)遵守执业规范。积极接受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认真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循律师执业规范。依法执业,从业以来无投诉和其它不良记录。
(六)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忠于法律,有使命感,爱岗敬业,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口碑。
(七)同行关系融洽。严格遵守行业竞争规范,没有业内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同行互敬互助,无贬低、诋毁、损害同行威信和声誉的行为。
(八)对外关系正常。在办案中从不违规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与法官、检察官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交往过程中不存在有失律师身份的行为。
(九)关注行业发展。积极参加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关心律师协会和律师业的发展,主动为行业发展献计献策。
(十)热爱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各类义务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主动参加助学、助残、扶贫、救灾等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民事纠纷调解工作,在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三、工作步骤及时间要求
第一阶段为学习讨论和推(自)荐阶段。自律协网站发布“十佳律师”评选活动的通知之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周五)止,为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学习讨论和推(自)荐候选人预备人选阶段。各律师事务所要组织律师在学习理解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提供推(自)荐大连市“十佳律师”候选人预备人选的名单。自荐人员要提供以下材料:
1、事迹材料:内容包括个人情况介绍,业务经历、主要事迹、承办的典型案例、参与的公益事业等内容,以通讯的形式撰写,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一式三份(区市县属的律师要附司法局的审核意见)。
2、律师事务所同意参加“十佳律师”评选并符合评选范围的证明;
3、2000年以来尤其是近3年来被区(市)县以上党委、政府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目录;
4、2000年尤其近3年来被区(市)县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社会团体组织评为先进或授予荣誉称号的目录;
5、发表的理论及调研文章、专著等证明材料的目录;
第二阶段为初审阶段。5月8日(周二)至5月11日(周五)为初审阶段。由律协领导小组根据各律师事务所推荐名单和自荐材料,确定初审人员,凡是没有自荐材料的,不列入初审人员。律协“十佳评选”领导小组将按照得分标准进行初审,根据得分并综合各方面情况,从预备人选中选出不超过30名人员为大连市“十佳律师”候选人。
第三阶段为申报材料阶段。自5月14日律协网站公布“十佳律师”30名候选人名单之日起至5月21日(周一)止,候选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1、第一阶段提供材料目录中的原件和复印件;
2、500字以内的简历和简要事迹,以供网站公示用;
3、典型业务案卷(要求装订整齐的业务卷宗);
4、下列业务学习材之一:
①2000年以来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的论文原件一式一份及其复印一式三份;
②2000年以来各年度发表的理论探讨文章;
③2000年以来出版的专著原件;
④2000年以来参与的立法活动的证明;
⑤2000年以来参加的全国性的理论业务研讨会、培训班的证明。
上述材料有电子文档的要同时提交。
逾期不报的视为放弃,名额根据分数递补。
第四阶段为公示阶段。自5月22日起至5月31日(周四)止,通过律协网站等方式公示候选人的简历及事迹,广泛征求律师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第五阶段为申报阶段。自6月1日至6月8日(周五),由领导小组根据候选人选提供的所有材料和协会所征求的意见,整理出综合评定意见材料,提交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评选领导小组确定10名大连市“十佳律师”、10名大连市优秀律师和推荐参加省“十佳律师”的人员。
四、评选工作要求
(一)各律师事务所要以这次评选活动为契机,继续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在全市律师队伍中形成树立一流形象、争创一流业绩,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新局面。
(二)各律师事务所要切实加强对这次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评选活动作为近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来做。律师事务所主任要切实负起责任,克服与己无关的思想和情绪,领导评选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三)在评选活动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条件,严格程序,坚持自下而上的推荐,真正评选出“坚持信念、精通法律、维护正义、恪守诚信”的优秀律师。
(四)要教育律师在评选活动中严格纪律,所报材料要真实可靠,严禁在评选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如有反映,经查证属实,取消此次评选资格。
五、加强对“十佳律师”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市律协成立“十佳律师”评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评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会长王法瑞;副组长:副会长张耀东(兼评选办公室主任)、监事长刘振绪;成员:副会长文柳山、徐英卿、梁军、王恩群、杨家君,监事史凤琴、付军军、许仁、陈桂荣,纪委委员张树贤。
上述人员中有被列为候选人的,应自行回避,不再做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①对参评人员所报材料进行初审;
②对参评人员所报业务卷宗进行验查;
③研究“十佳律师”的20名提名人选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各律师事务所的评选工作由所主任负责,合伙人集体领导进行,有党支部的律师事务所要充分听取党支部意见,区市县所属律师事务所要同时按照当地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做好评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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