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律师协会文件
大律发[2007]9号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的通知精神,经3月24日召开的四届八次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成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实工委”),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及其工作职责和任务公布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任:王恩群
副主任:朱君莉、于晓
委员:葛众志、孙剑颖、郭瑞钦
二、工作职责、任务
1、审核律师事务所提交的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实习人员的申请,审核申请实习人员与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2、对申请实习人员、指导律师、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拟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所及申请实习人员,并告知理由。
3、依据省律协制定的考核办法对参加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经考核合格的,发给《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安排其再次参加集中培训。
4、对于实习人员无正当理由解除实习协议,或者因违反实习协议被律所解除实习关系的,实工委在接到所在实习的律所报告后,应当收缴其《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已进行的实习无效。
5、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实工委应当对律所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基本技能、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以及实习人员的品行表现依据省律协制定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实工委应当在《实习人员登记表》中签署考核合格意见,作为实习人员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有效证明文件。
6、实工委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实习人员的考核结果公示,公示后对收到的意见或举报进行汇总、鉴别、必要时应当调查、核实。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撤销对其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7、对于实习人员有违反《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违反《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情形的,实工委将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止实习,收回《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所及指导律师指使或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管理规则》有关规定的,或向实习人员出具虚假《实习鉴定书》或考评意见的,实工委将依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业惩戒,或移交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实习人员依据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协考核,经查证属实,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有上述两款规定情形的,实工委应当撤销对实习人员签署的考核合格意见,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9、实工委应当建立健全实习人员档案管理制度,并将实习人员的有关资料报省律协备案。
10、律师协会秘书处负责上述所有材料的初审,负责沟通情况,执行实委会作出的决定及事务性工作等。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0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