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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度专兼职律师、法援律师执业考核的通知
编辑:     时间: 2024-3-12     作者:     浏览: 2418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开展2023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2023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考核工作原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律师事务所考核与律师协会考核相结合,律师协会对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相衔接的原则,严格行业管理、切实维护广大律师的合法权益、不断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执业水平。

二、考核对象

在辽宁省取得执业证书并执业的专(兼)职律师。

法援机构律师年度考核程序参照社会律师年度考核流程办理。

三、考核时间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3月26日。

四、考核等次和评定标准

(一)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如律所对律师的考核意见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需提交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

(二)不评定考核等次的情形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符合不评定等次的律师,由其本人提交情况说明和相关证明,签字并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加盖印章扫描成PDF电子版报市律师协会。

1.执业不满三个月的(2023年10月1日以后执业的);

2.2023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超过六个月的;

3.2023年度因病暂停执业超过六个月的。

)评定结果待定的情形律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暂缓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待相关情况解除后再予审查确定。

1.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且处罚期未满的;

2.律师涉嫌故意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3.有证据证明存在明显涉嫌违法事实,并正在接受查处的。

五、年度考核提交的材料

(一)专兼职律师。各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作出考核意见并在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考核信息后,需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超三年未参加考核律师名单,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

2.辽宁省专兼职律师考核信息表(电子版);

3.辽宁省专兼职律师公告名单(纸质版、电子版);

4.2024律师/律所网站录入信息表(电子版,专兼职律师提供);

5.律所对律师的考核意见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请提交评定说明,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如有)。

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律师的整改意见,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如有);

7.律师因拟注销等原因不参加2023年度考核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如有);

8.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二)法援律师,通过“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上报考核材料后,需向协会提交下列材料:

1.超三年未参加考核律师名单,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

2.2023年度履职总结(电子版,法援律师提供);

3.辽宁省法援律师考核信息表(电子版);

4.辽宁省法援律师公告名单(纸质版、电子版);

5.单位对律师的考核意见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请提交评定说明,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如有)。

6.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称职”律师的整改意见,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如有);

7.律师因拟注销等原因不参加2023年度考核的情况说明,加盖公章(纸质版+PDF电子版,如有);

8.协会要求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六、考核时间及要求

1.3月12日至3月19日,律师事务所对律师进行执业年度考核,作出考核意见,填写“考核需要提交的材料”中要求填写的相关材料、组织律师通过【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填报考核信息并登陆律师事务所账号将考核意见提交至市律协。

2.按照《2024年度会费收取工作的通知》缴纳会费后,携带律师考核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会费缴纳登记表(盖公章的纸质版),到律协办理2023年度律师考核工作。

3.3月20日至3月26日,最终确定考核意见后上网公示、报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同时将《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情况总结》及《年度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七、考核相关事项

1.使用“辽宁省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考核时,请各单位及律师务必认真填报考核信息,做到考核信息表与实际通过考核情况一致,做到网上信息与《辽宁省律师考核信息表》《辽宁省律师公告名单》《2024网站录入信息表》一致。

2.《辽宁省律师考核信息表》《辽宁省律师公告名单》《2024网站录入信息表》要求律师名单顺序一致。

3.律师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协会将暂缓确定该律师年度考核结果,待调查结果确定或处罚期满后再予审查确定。因违规被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含)以上处分的,考核结果为不称职;因违规被处以公开谴责(含)以下处分的,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

4.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业律师继续教育试行办法》《大连市律师执业培训管理办法》规定,培训课时满30课时的为称职、不满30课时满18课时的为基本称职、不满18课时的为不称职。培训课时以市律协业务研究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培训委)组织(含点睛网线上)的培训课时为基础(课时统计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各所自行组织培训的,应提供书面说明,说明包括培训时间、地点、内容及参加人员并经培训委确认;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培训或因特殊情况导致课时不足的,应提供相关材料予以证明。

5.逾期不申报考核的律师,由所在单位出具书面说明和处理意见,与考核材料一并报至市律协。协会惩戒委员会责令其限期参加执业年度考核,逾期仍不参加考核的,惩戒委员会直接给予“不称职”考核结果。

6.各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工作要严格按照《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以及《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实施。在考核结束后省厅将组织人员到律所进行抽查或互检。

7.我市律师年度考核内容及程序依据《辽宁省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实施细则》(协会网站行业规章栏下载)进行,具体考核内容、等次评定及标准、暂缓考核等情况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按照上述细则施行。

联系人:于波    电话:82305666-607

 

附件:

1.辽律发〔2024〕13号 关于开展2023年度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2.XX所-2023年度辽宁省专兼职律师考核信息表

3.XX所-2023年度辽宁省专兼职律师公告名单

4.XX所-2024网站律师律所录入信息表

5.2023年度辽宁省法援律师考核信息表

6.2023年度辽宁省法援律师公告名单

7.超过3年未参加年度考核律师名单(不含2023年度)

8.因拟注销等原因不参加2023年度考核的律师名单

9.已注销(或调转至外省市)但还在律所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律师名单

           

大连市律师协会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