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五届二十五次会长办公议通过, 2011年12月24日大连市律师协会六届六次理事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大连市律师协会协会网站(下称“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确保协会网站安全、快捷、高效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网站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网站在促进我市律师事业发展中的平台作用,展现我市律师良好的社会形象,及时传播协会的工作信息,提高我市律师行业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法治原则,为和谐社会服务,为广大律师服务。
第四条 协会网站是大连市律师协会进行信息披露的唯一官方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www.dllawyers.org。协会负责管理和选择注册全国有影响的门户网站中“大连律师”等代表大连律师整体称谓的关键词,且该关键词均链接为协会网站。我市任何律师不得在全国有影响的门户网站中注册“大连律师”等关键词或域名。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
第五条 协会宣传联络委员会是协会网站的主管机构,统一部署协会网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包括:
(一)负责协会网站建设的领导、统一管理和组织协调;
(二)负责制定协会网站建设发展规划,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协会网站绩效评估的组织领导。
第六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内容更新、运行状况监测等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会网站运行的策划;
(二)协会网站工作人员的选定与管理;
(三)版面调整、栏目内容审查;
(四)代表协会网站对外发布协会动态信息,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五)对协会网站内容进行修改、删除或调整。
第七条 秘书处应指定专人担任网站管理员,网站管理员的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协助秘书处具体从事本办法第六条所述工作内容;
(二)通过自编、报送、网上搜索等方式获得,并发布或转载相关信息;
(三)经常查看协会网站所设电子信箱,将所反映的问题及时转送分管会长解答或处理,回复内容要保留原稿待查;
(四)对超过一定期限的新闻或其他时效性较强的信息,网络管理员经秘书处批准后有权删除或建立数据库进行管理;
(五)其他应由网络管理员从事的工作。
第八条 网站管理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定期接受相关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协会网站建设和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强化服务、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十条 协会网站的信息发布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防止重大信息缺失、滞后。
第十一条 协会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新闻应当依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执行。信息与服务应遵循“发布者负责、承诺者办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协会网站不得发布危害国家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协会网站栏目设立或变更应经会长办公会批准。
第三章 信息发布流程
第十四条 协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群众团体、秘书处、各律师事务所均可向协会网站提供有关业务介绍、新闻、工作动态等宣传稿件或发布重大信息,稿件和信息内容可采用文字或图片等形式。
第十五条 协会网站信息不得包含下列内容: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十六条 新闻、工作动态类信息由秘书长审定后发布;业务类信
息,经分管会长或经授权由秘书长审定后发布。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七条 网站管理员要提高安全保密意识,加强安全技术和手段的应用,对协会网站系统的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协会网站内容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对相应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适时进行安全保护。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内容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或暂不宜公开的事项不得上网,载有秘密(含秘密级以上)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九条 协会网站电子邮箱不得传输任何带有密级的文件和有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保密内容的资料。
第二十条 秘书处负责协会网站信息的保密检查工作,要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的相应管理制度,发现协会网站信息有泄密内容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宣传联络委员会通告。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一定的表彰:
(一)信息报送及时,数量较多、质量较好的;
(二)信息反映的焦点、热点问题引起业界广泛关注的;
(三)重视协会网站建设,对网站管理工作积极提出建议和意见,并且被采用实施的。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协会给予通报批评或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报送内容虚假或有较多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二)影响协会网站形象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