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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出席辽宁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产生办法
编辑:     时间: 2013-12-5     作者:     浏览: 17265

200832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五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2012年1月14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代表大会第二次第一次修正,201487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大连市律师出席辽宁省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辽宁省律师协会理事候选人的产生工作,根据《辽宁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及理事候选人的产生,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及简化选举层次,提高工作效率的原则。

第三条 在新一届辽宁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的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为当然代表。

不足名额部分的80%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的理事依照其当选时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按自愿原则出任;出任代表的理事人数仍不足的,由本届律师代表大会落选的理事候选人依据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按自愿原则补足。

不足名额的20%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的监事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按自愿原则出任;出任代表的监事人数仍不足的,由本届律师代表大会落选的监事候选人依据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按自愿原则补足。

按照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方法所产生的代表数额仍不足时,差额部分的代表在其他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中,按照律师执业时间年限的长短顺序,按本人自愿原则产生。当已产生的代表的年龄限制比例达到辽宁省律师协会规定的限制比例时,超出限制年龄的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不再作为代表人选。

第四条 在新一届辽宁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的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为辽宁省律师协会当然理事候选人。

不足名额部分的80%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的理事依照其当选时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按自愿原则出任。

不足名额的20%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的监事得票数量由多到少顺序按自愿原则出任。

第五条 在新一届辽宁省律师代表大会召开之日的大连市律师协会当任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理事、监事按自愿原则,可以成为辽宁省律师协会监事候选人。

第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实施,理事会可依据本办法于每次辽宁省律师协会换届前确定实施方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之日生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