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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议事规则
编辑:     时间: 2022-3-30     作者:     浏览: 20868

(2010年4月29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五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11年7月30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1年9月22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八届会长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提高会长会议质量和工作效率,完善决策程序,根据《大连市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

会长会议因工作需要,可通知理事、常务理事或相关人员参加。

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会长会议。

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会议。

第三条 会长会议是本会的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

会长会议履行以下职责:

(一)决定本会的日常工作事项;

(二)决定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建议理事会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增补、罢免理事及罢免监事;

(四)召开常务理事会、理事会会议,研究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议题、表决事项;

(五)向理事会提议召开临时律师代表大会;

(六)提请理事会审议行业规范及规章制度;

(七)提请常务理事会对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八)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作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顾问;

(九)本章程规定或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会长会议应当于每月下旬召开,遇有特殊或紧急事项需要研究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参加会议人员应将拟提交会议研究和通报的事项提前三天报秘书处,经会长同意后可列入会议议题并于会前一天通过书面、微信、电子信箱等方式告知参会人员。

与会长会议讨论议题有关的负责人或具体承办人,应当对讨论事项作充分准备,并根据会议主持人的要求向会议汇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七条 会长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对会议研究的内容提出书面意见。

第八条 会长会议采取会长负责制的决策方式。由主持会议的会长或副会长根据其他人员的意见,作出结论性决定。对会长作出的决定,其他人员应共同遵照执行,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对外披露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除生病住院或因公务出国等客观条件外,一个年度内连续2次、累计3次未能参加会长会议的需要向监事会作出书面说明并接受质询;一个年度内连续3次、累计5次无故未能参加会长会议的,由会长会议责令其向理事会提出辞职。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会长会议可以采取网上视频方式,也可由秘书处将需要研究的会议内容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书面等形式送达给会长、副会长,由会长、副会长签署意见后按规定时间以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书面等形式反馈给秘书处,由会议召集人根据反馈意见作出决定。此种情况仅限于短时间内人员召集不齐,而需要研究的事项非常急迫。

第十一条 会长会议研究或听取某个事项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也可以决定与该事项有关的人员回避。

第十二条 会长会议结束后,秘书处应当根据会议记录和决定形成会议纪要,经会长签阅后报监事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全部或部分内容上网公示。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进行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