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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
编辑:     时间: 2013-12-6     作者:     浏览: 61149

2011730日六届五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连市律师队伍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不断提高律师队伍的职业道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的聘请经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新闻单位等组织及律协推荐,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由大连市律师协会颁发聘书和监督证。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应热心律师公益事业,熟悉与律师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章。

第三条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的聘任期为三年,聘任期满后因工作需要,并征得本人及所在单位同意,可以续聘。

监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

1、任期内不能履行监督职责的;

2、因自身健康、工作等原因无法胜任监督员工作的;

3、任期内因违法违纪或其他原因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的;

4、其他需要解聘的情形。

第四条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履行以下职责:

1、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反映社会各界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依法执业情况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3、对律师队伍建设中的重大、突出问题进行监督、调查;对重大投诉违纪案件的处理进行监督;

4、对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进行监督。

监督员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守纪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监督员不替代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对应当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按有关法律规定和程序办理的事项,仍然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办理。

第五条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下列执业行为实施监督:

1、律师事务所是否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

2、律师是否有私自收案、收费行为;

3、律师是否有抵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行为;

4、律师是否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5、律师是否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6、律师是否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7、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是否违反《律师法》、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可以通过明察暗访、旁听案件审理、参加协会座谈等形式,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监督,并提出监督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到律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时,应出示监督证。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接受并配合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

1、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权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答复监督事项;

2、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接受监督员的监督,对监督员提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3、对阻挠、妨碍监督员进行监督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律师协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听取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向监督员发送协会工作简报,加强与监督员的日常联系。对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调查,研究、解决,并及时反馈。

第九条 律师协会与监督员所在单位应建立联系,及时通报监督员工作情况,取得监督员所在单位对监督员工作的支持。

律师协会负责联络工作的委员会负责与监督员及监督员所在单位的联络工作。

第十条  本规则由大连市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〇〇二年九月二十二日施行的《律师执业社会监督员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