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1月3日五届二十六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14年12月12日六届十六次理事会修订。)
为完善大连市律师队伍的诚信制度建设,预防和降低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一、对于在执业过程中存在违纪行为并为此受到相应行业处分,或其行为虽不属于执业行为,但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司法行政部门相应处罚的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公示办法予以公示。
二、大连市律师协会会员受到下列处分的,根据本规定予以公示:
1、经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调查并最终给予被投诉会员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2、经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调查并最终给予被投诉会员通报批评处分的;
3、经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调查并最终给予被投诉会员公开谴责处分的;
4、单位会员受到训诫处分的;
5、未受行业处分,但被给予行政拘留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等;
6、在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调查期间被投诉会员逃避、抵制和阻挠调查,或拒不配合、态度恶劣并被确认在执业中存在违纪行为的;
7、经奖惩与考核委员会研究决定需要公示的其他情形,并报会长办公会同意公示的。
三、具体公示办法:
1、个人会员被给予训诫处分的案件,由二名奖惩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一名监事会成员与被处分会员及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不另进行公示,但单位会员受到训诫处分的,其处分信息将以书面通报的形式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布,向行业内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2、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投诉案件,将处分信息以书面通报的形式向各律师事务所发布,向行业内全体会员进行公示;
3、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投诉案件,将处分信息公布于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4、给予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投诉案件,将处分信息公布于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5、如果被处分会员申请复查,复查期间暂停公示,待复查结束后,根据复查结果对公示内容进行相应变更;
6、被给予行政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参照上述办法将处罚信息公布于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向全社会进行公示。
四、投诉案件公示材料由奖惩与考核委员会作出,以协会名义公示,由协会秘书处执行并备案。
五、本规定由大连市律师协会奖惩与考核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被投诉会员网上写实公示暂行办法》、《大连市律师协会投诉案件公示规定》同时废止。